1、1和 解 协 议 书 甲 方:温州天昊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基地(蓝田片),法定代表人黄振顺。乙 方:张先忠,男,1974 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联合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3122319741011013X。 案 由:伤残补偿争议案。乙方于2015 年3月1日到甲方处从事轧机工作。2016年1月21 日8时 许,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时不慎被钢管砸到,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温州王侨骨伤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拇指砸伤、左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挫裂伤。2016年2月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D-9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乙方的负伤属工伤。201
2、6年4月28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温劳鉴201682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乙方的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治疗期间,乙方医疗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对自己的工伤赔偿数额咨询过专业人员,明确其赔偿数额。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愿意支付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贰万元整(包括后期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2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补偿、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基数缴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等在内),该款当即付清。三、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支付的乙方工伤待遇
3、(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鉴定费),由乙方配合甲方到社保机构办理并由甲方享有。四、乙方自愿放弃其余赔偿不足部分或者因此有可能获得高于此金额以外的任何经济利益,即自愿表示不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赔偿与法院提起诉讼活动,此后的医疗、就业、生活等问题概与甲方无关。五、双方达成和解,以上条款应自觉遵守,不得再起争议。如有违反的,应支付违约金陆万元并返还对方已支付的财物。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执一份。甲方: 乙方: 见证人:年 月 日3收 条今收到甲方温州天昊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给乙方张先忠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 00 元)。收款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