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开发合同项目名称: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甲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同通讯地址及电话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乙 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本合同合作双方就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1) 。(2) 。(3) 。2、技术内容:(1) 。(2) 。(3) 。3、技术方法和技术实施方案:详细描述技术方法、方案及实施步骤 。最终达到
2、的成果。4、 合 作 开 发 的 形 式 : 。5、 合 作 开 发 参 与 人 员 : 。为 有 效 履 行 本 合 同 , 合 作 双 方 确 定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因 合作 开 发 合 同 需 要 或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合 作 开 发 参 与 人 员 确 需 变 更 或 退 出合 作 开 发 的 , 需 变 更 或 退 出 一 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合 作 方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合 作 双 方 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中 , 分 别 承 担 如 下 工 作 :甲方:1、研究开发内容:与乙方共同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
3、发期限: 年 月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1、研究开发内容:与甲方共同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年 月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双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建立共同研究机制,借助于各自优势,资源共享,形成 技术工艺的综合性研发队伍。第四条 合作双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条件。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条件。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1、共享相关技术资料、数据、信息及辐
4、射的社会资源;2、共享已取得的研发、验证成果和工艺技术;3、共享研发成果专利的申请权。其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如果未能获得专利权,合作双方均能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研究开发工作所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等内容。4、不得单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转让、赠与和变换形式的再开发。第五条 合作双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1、双方在联合研究的项目中,各自承担相关的费用。2、双方各自在合作研究项目中的资金投入的折算、投资比例另行商定。3、双方在合作研究项目中的资金投入,各自单独
5、设立出财务科目,如需要,允许相互审核。4、对必需支付的专利咨询、使用、有偿授予等费用,双方另行商定。5、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一次总付:元,时间:分期支付:元,时间:6、投入资金的使用:(由甲乙双方单独使用各自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 。第六条 开发中提供技术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双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造成非提供该技术的合作相对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对其进行处罚、索赔和其它权利要求) ,提供技术方应予以赔偿。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并
6、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八条 未经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合作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如确需第三人参与,必需经本合同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合作双方约定以合情、合规、晓理的态度共同协商确定风险损失。1、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2、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双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
7、合理的失败。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另一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本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形包括:他人已经开发出此项技术并已申请专利;他人已经开发出此项技术并使人们普遍掌握了此项技术。一方发现致使本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况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另一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
8、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合作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合作过程中相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研发成果;2、涉密人员范围: 接触保密内容人员;3、保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4、泄密责任: 按照泄密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评估价值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合作过程中相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研发成果;2、涉密人员范围: 接触保密内容人员;3、保密期限
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4、泄密责任:按照泄密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评估价值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双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书面,4 份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书面,4 份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第十三条 合作双方确定,对合作一方提交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以评审会议的形式或特邀专家的方式进行验收。1、评审会议的组织由接收成果的一方组织;2、评审会议的组织方应于成果提
10、交的次日后,十日内组织评审;3、特邀专家应是业内公认人士并经双方共同认可。第十四条 合作双方确定,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连带性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参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进行验收。第 十 五 条 合作双方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 并 由 合 作 双 方 分 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约定如下:双方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合作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连
11、带性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包括)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约定如下:双方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七条 合作双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双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十八条 合作
12、双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属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九条 合作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另一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合作双方合同相关约定及合同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 二 十 条 合作双方确 定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利 用 本 合 同 项 目 研 究 开发 所 完 成 的 技 术 成 果 ,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造 性 技 术 进 步 特 征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 的 归 属 及 相 关 利 益 分 配 问 题 ,由 双方另行协商。第二十
13、一条 为 有 效 履 行 本 合 同 , 合 作 双 方 确 定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内 , 甲 方 指 定 为 甲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乙 方 指 定 为 乙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项目 联 系 人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1、 履 行 合 同 相 关 约 定 ;2、 及 时 组 织 、 协 调 、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3、 适 时 召 集 双 方 有 关 人 员 分 析 、 研 究 实 施 过 程 的 难 点 , 提出 措 施 、 建 议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联 系 人 的 , 应 当 及 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合 作方 , 并
14、经 另 一 方 确 认 。 未 及 时 通 知 并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合作双方确 定 ,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和 难 以 逾 越 的 技 术风 险 , 或 发 生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记 载 的 情 况 ,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不 必 要 或 不 可 能 的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合作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应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依 法 向 合 同 签 订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四 条 合作双方约 定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将 依 本 合 同 相 关 内容 , 另 行 协 商 完 善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经 合 作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陆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叁 份 。( 以 下 无 正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