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作 成 立 子 公 司 协 议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 地 址 :电 话 :甲 、 乙 双 方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本 着 平 等 合 作 、 双 方 共 赢 的 原 则 , 就 甲 方 委 托乙 方 设 立 和 运 营 子 公 司 的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提 供 营 业 资 质 等 法 定 依 据 , 并 办 理 子 公司 注 册 、 备 案 等 必 要 的 手 续 , 在 _开 设 子 公 司 。A. 公 司 名 称 为 : _B 公 司 注 册 地
2、 址 : _C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_D.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_2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明 自 己 具 有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义 务 的身 份 凭 证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认 定 。3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委 托 乙 方 在 工 商 部 门 代 为 设 立 _子 公 司的 必 要 文 件 , 并 授 权 乙 方 办 理 设 立 手 续 。4 在 _子 公 司 设 立 后 , 甲 方 应 将 有 关 _子 公 司 的 工商 手 续 提 供 给 乙 方 , 并 授 权 乙 方 进 行 运 营 。5. 甲 方 提 供 外
3、 围 用 工 单 位 渠 道 , 确 保 乙 方 提 供 的 合 格 人 员 的 输 送 。6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设 立 和 运 营 子 公 司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7 乙 方 在 _子 公 司 设 立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遇 到 困 难 请 求 甲 方 帮 助时 , 甲 方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给 予 乙 方 帮 助 , 并 应 协 助 乙 方 做 好 子 公 司 相 关 工 作 。8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工 作 不 力 或 乙 方 行 为 有 损 甲 方 利 益 或 乙 方 未 按 本 协 议书 履 行 其 义 务 时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提 供
4、给 乙 方 的 手 续 , 并 撤 销 对 乙 方 的 授 权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乙 方 负 责 设 立 _子 公 司 , 并 负 责 支 付 设 立 _子 公司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代 为 设 立 的 工 商 费 、 手 续 费 、 办 公 费 、 公关 费 、 差 旅 费 等 。2 乙 方 负 责 _子 公 司 设 立 后 的 一 切 运 营 工 作 , 并 负 责 支 付 _子 公 司 运 营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 并 承 担 乙 方 经 营 期 间 的 一 切 风 险 及 责任 。3 乙 方 运 营 _子 公
5、 司 的 一 切 工 作 , 可 辐 射 至 目 前 未 设 立 子 公司 的 其 他 区 域 , 待 其 他 区 域 设 立 子 公 司 后 乙 方 不 得 在 该 区 域 开 展 业 务 。4 乙 方 不 得 利 用 _子 公 司 , 从 事 任 何 与 甲 方 利 益 和 要 求 不 一致 的 行 为 。 否 则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并 独 自 承 担 相 应 法 律责 任 。5 乙 方 在 _子 公 司 运 营 中 , 必 须 按 甲 方 规 定 的 方 式 等 相 关 规定 开 展 工 作 。 6.分 支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6、 必 须 上 报 总 公 司 批 准 备 案 方 可 签 定 。7.子 公 司 的 经 营 项 目 不 得 超 出 总 公 司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三 、 利 润 分 配1.在 甲 方 提 供 用 工 单 位 时 , 甲 方 应 取 得 利 润 的 _, 乙 方 分_。 如 乙 方 自 行 联 系 用 工 单 位 的 , 则 乙 方 分 _利 润 , 甲 方 分_。2.无 论 乙 方 在 每 年 度 是 否 盈 利 , 每 一 年 度 需 向 甲 方 缴 纳 费 用 _元 。 不 足 一 年 度 的 , 按 天 结 算 。四 、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及 盈 亏 处 理1、
7、 子 公 司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2、 子 公 司 设 立 、 经 营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各 项 经 营 成 本 、 税 费 , 由 子 公 司 承担 。3、 每 年 的 _月 子 公 司 应 核 算 上 一 年 度 经 营 状 况 。4、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独 立 核 算 、 利 润 分 配 等 相 关 条 款 对 甲 乙 双 方 具 有 约 束力 。 如 合 同 期 间 因 甲 方 的 其 他 债 务 造 成 子 公 司 的 财 产 损 失 , 损 失 后 果 应 由 甲方 承 担 。 同 样 , 如 因 子 公 司 的 债 务 造 成 甲 方 的 财 产 损
8、 失 , 损 失 后 果 也 应 由 乙 方承 担 。五 、 协 议 终 止 与 债 权 债 务 :1.本 协 议 有 效 期 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止 。2.本 协 议 终 止 时 , 乙 方 有 优 先 续 签 权 , 如 乙 方 不 再 续 签 , 应 提 前 三 个 月通 知 总 公 司 , 总 公 司 有 权 撤 消 分 支 公 司 或 签 给 其 他 人 。3.如 乙 方 不 再 续 签 或 终 止 分 支 公 司 的 经 营 , 必 须 配 合 总 公 司 核 对 、 清 查乙 方 在 分 支 公 司 经 营 期 内 的 所 有 经 营 帐 目 、 财 务 帐
9、 目 及 债 权 债 务 , 双 方 通 过 法院 申 报 , 公 开 登 报 声 明 后 , 分 支 公 司 将 开 具 终 止 证 明 。六 、 其 他 事 宜 :1 本 协 议 书 由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后 , 方 可 生 效 。2 本 协 议 书 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未 能 的 , 应 依 法 向 襄 汾 县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_年 。 自 本 协 议 书 生 效 之 日 起 算 。4 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盖 章 ) : _ 乙 方 ( 盖 章
10、) : _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注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都 是 总 公 司 的 下 属 公 司 , 但 二 者 实 质 上 有 较 大 的 差 别 。(l)最 大 的 差 别 是 , 字 公 司 是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拥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和 独 立的 财 产 而 分 公 司 则 不 是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名 称 和 财 产 都 依 附 于 总 公 司 。(2)如 果 子 公 司 是 某 大 集 团 公 司 控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子 公 司 可 以 公 开上 市 发 行 股 票 , 而 分 公 司 则 不 可 以 。(3)子 公 司 从 法 律 地 位 上 说 , 它 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公 司 相 同 , 而 分公 司 则 并 不 相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