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集锦(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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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 3 月 1 日订立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以 3000 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作盆景的樟树转让给乙。乙于 3 月 5 日将 3000 元存入甲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通知甲 3 月 10 日乙将雇车来运树,让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挖出并做好移栽保护措施。甲于 3 月 8 日依乙的要求做好了樟树移交准备。适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愿以 4000 元购买,甲不同意。丙次日又来表示愿以 5000 元购买,并当场写下欠条 5000 元,称“我先把欠条质押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 ,甲半推半就着收下,并任丙开车将樟树拉走了。 3 月 10

2、日乙雇车来运树,被告知树已被丙买走,遂向甲要求退还 3000 元樟树价款并赔偿雇车运费。甲称应当等丙交付 5000 元之后再向乙退款,但运费不予赔偿。丙回家后觉得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提出仍以 4000 元成交。甲不同意,但丙坚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存入了 4000 元。 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答:甲乙的买卖合同于 3 月 1 日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 试问:甲就丙交付的 5000 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答:5000 元欠条不能成立质权。质权是债权的物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有价值的物。 试

3、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 3 月 8 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试问: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是否有据?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是否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 试问:丙只付款 4000 元,甲仍可要求丙补付 1000 元,对该 1000 元,甲所依据的是债权还是物权?答:甲的依据是债权。2.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区办事,途中甲因疏忽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乙误将两张五十元的人民币当

4、作十元交付给甲,甲随即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严重,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计 2000 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乃在报纸上发布悬赏广告,内称有提供肇事者线索的愿付之 1000 元奖励。后丁向甲举报了丙。 试问:本案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答:“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区办事”甲乙之间签订运输合同;“途中甲因疏忽大意撞伤行人丙”甲对丙构成侵权之债;“乙误将两张五十元的人民币当作十元交付给甲,甲随即逃走”甲构成了不当得利;“乙见丙伤势严重,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计 2000 元”乙丙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乃在报纸上发布悬赏广告,内称有提供肇

5、事者线索的愿付之 1000 元奖励”丙的行为构成单方允诺之债。3.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丙燃料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给 0 号或 10 号柴油 1000 吨,每吨价格为 1600 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 4:6 的分配。 试问:该合同是选择之债还是简单之债?答:该合同是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的概念债的客体或者构成要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其与简单之债的区分标准为债的标的。本案例中,该债的客体为给付石油,并没有两种以上的客体,所以为简单之债。4.甲欠乙 1 万元,双方约定 1 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 年后,

6、甲以手提电脑一部交付与乙,乙拒收,言称须以摩托车抵债。 试问:乙的主张是否有理?答:乙的主张没有道理。该案例中涉及到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问题。在选择之债中选择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债务人所有。故本案中拥有选择权的是甲。5.甲欠乙 1 万元,双方约定 1 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 年后,乙向甲催债未果,又过了两个月,乙直接要求甲交付手提电脑,称摩托车不要。 试问:乙的要求是否有据?答:乙的要求有依据。该案例中涉及到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移属问题。在选择之债中选择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债务人;但如果超过约定期限或催告期限未选择的选择权即移归债权人。故乙具有选择权。6.甲欠乙 1 万

7、元,双方约定 1 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 年后,甲的摩托车被盗,甲欲直接以手提电脑交付给乙抵债。 试问:乙可否拒收?答:乙不可以拒收。该案例涉及到选择之债给付不能的问题,在选择之债中,非全部给付不能的,按剩余可为之方式给付。故乙不可以拒收。7.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丁债务 900 元。丁要求甲偿还 899 元,乙偿还 1 元,丙不用偿还。 试问:甲的要求是否可以?答:甲乙丙对丁的债务属于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中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所以甲的要求可以。8.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丁债务 900

8、元。甲偿还了 800 元。 试问:四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清偿?答:在对外债务中,甲乙丙三人对丁的部分债务归于消灭,余下 100 元债务。9.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丁债务 900 元。债务到期后,丁表示免除丙的 300 元债务。 试问:丁能向其他债务人再请求偿还多少债务?丁能否再请求丙偿还债务?答:在连带债务的个别免除关系中,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外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所以丁能向其他债务人再请求偿还 600 元。丁能再向丙请求丙偿还债务,因为属于连带之债。10.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丁债务 900 元。债务到期后,丁表示免除丙的 300 元债务。 试问:若甲

9、偿还了剩余的 600 元,向乙追偿,因乙无钱,转而向丙追偿 300 元,丙可否拒绝?答:在连带债务的个别免除关系中,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内及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按份之债。所以丙可以拒绝甲的追偿。二、合同的分类:11.甲欠乙 100 万元,甲请丙做保证人,由乙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若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由丙代为偿还。甲为了感谢丙,答应,丙替甲还债之后,三年之内甲除了将代还债务如数还给丙,还另支付 2 万元给丙。 试问:该保证合同是有偿合同吗?答:该保证合同不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乙和丙。而甲并非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给予丙的额外的 2 万元应属于赠与。12.甲拟向乙借钱,乙表示

10、须等一个月后才有资金,甲乃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的预约,约定一个月后再订立借款合同。 试问:一个月之后,乙有无义务与甲订立借款合同?答:乙有义务与甲订立借款合同。甲乙订立的乃是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故一月后,甲与乙要订立借款合同。13.甲拟向乙借钱,乙表示须等一个月后才有资金,甲乃与乙订立附期限借款合同,约定一个月后由乙向甲出借相关款项。 试问:一个月之后,乙有无义务将钱借给甲?答:乙有义务借钱给甲。因为乙与甲订立的是附期限的合同,合同订立时合同已经有效但尚未生效。一个月后,合同生效,乙要依照合同履行借钱义务。三、合同的订立:14.甲乙约定,若乙能活过 84 岁,甲愿在乙百年之后为其安

11、排一场隆重的葬礼,并承担一切丧葬费用。 试问:若乙活过了 84 岁,则条件成就之日,可否向甲请求支付丧葬费用,或有无针对甲的丧葬费用请求权?答:乙有针对甲的丧葬费用请求权。甲乙订立的是附条件履行的合同,条件为乙活过 84 岁。合同订立时合同有效,等条件成立后,合同生效。15.甲乙订立一借款合同,由甲向乙借款 5 万元,当场交付,约定乙应当在 2 年之内偿还。 试问:借款 1 年之际,甲有无针对乙的还款请求权?答:甲有针对乙的还款请求权。该合同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履行期限为“2 年之内” ,故 1 年之际甲有还款请求权。16.甲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自租赁物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试问:

12、合同订立之后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到来之前,甲乙系何种关系?答: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到来之前,甲乙订立的租赁合同已经有效,但尚未生效。17.甲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试问:合同订立之后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到来之前,甲乙系何种关系?答:甲乙订立的事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订立后,既有效且生效。18.甲对乙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 20 万元。 ” 试问:该表示是否构成要约?答:该表示不表示要约。要约有 4 个构成要件,即:由特定人所为向特定人所为以缔约为目的内容具体确定。该案例中甲对乙说的话不满足构成要件中的第 3 点和第 4 点,故不是要约。

13、19.甲对乙称:“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 20 万元。 ” 试问:该表示是否构成要约?答:该表示表示要约。分析见上题。20.某汽车销售商在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人民币 40 万元,见报后 10 天内保证有货。 ” 试问:该广告系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答:在报纸上发出广告虽然不满足要约构成要件中的第 2 点(向特定人所为) ,但如果在商业广告中明确表示愿意受其约束,也可构成要约。本案例中,广告称“见报后 10 天内保证有货”可看作明确表示愿意受其约束。21.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中一款服装,便上前询问销售员乙。甲:“这款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你出多少钱买

14、?”甲:“400 卖吗?”乙:“少了 800 不卖。 ”甲:“这是去年的款了,有点过时,我最多出 500。 ”乙:“昨晚看新闻联播没有?日本首相今年都在穿这款,肯定不过时。看你有诚意买,作价 700 吧。 ”甲:“是吗,好像日本首相昨天穿这款衣服发表下台声明吧!那更值不了 700,要不我再逛逛。 ”乙:“回来,500 实在太低,你再加 100 就拿走。 ”甲:“我就出 500。 ”乙:“回来,你太狠了,卖给你!”甲:“你这人这么奸诈,我不要了。 ” 试问:甲乙对话中各句如何定性?答:甲第一句为要约邀请,乙第一句也是要约邀请;甲第二句为要约,乙第二句为反要约;甲第三句为要约,乙第三句为反要约;甲

15、第 4 句为拒绝。乙第四句为要约,甲第五句为反要约;乙第 5 句为承诺,甲第六句为违约。22.甲房产公司在其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声称,拟建商品房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绿地覆盖率高达 40%,定位为中高档住宅区。但业主乙签约付款之后,交房时却发现与广告中的描述相去甚远。乙与甲交涉,甲回称广告并未订入合同,拒绝负责。 试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甲公司广告的性质为要约,要约的效力为对要约发出人构成法律上的约束。故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23.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型号的水泥 1000 吨,系水泥厂的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 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 ” 试问:该广告

16、的性质?答:该广告的性质为要约。在广告中明确表示愿意受其约束(欲购从速、现货供应) ,且满足由特定人发出、以缔约为目的、内容明确具体等要约构成要件,故为要约。24.甲公交车进站后,乙老大娘刚刚上车,甲即快速启动公交车,至乙站立不稳摔倒在车上,造成骨折。事后,乙以甲违反合同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事由起诉甲,甲则辩称乙既没有说要乘车及要去哪里,也没有持有车票,故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 试问:甲的辩称是否成立?答:甲的辩称不成立。公交车进站一般被认定为要约,而乘客上车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承诺。乘客既已上车,则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CAUTION: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分类要约:标价陈列商品自动售货装置内容具体

17、确定的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的邮购单公交车进站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投标竞买悬赏广告*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一般性商业广告小贩沿街叫卖25.甲于 3 月 1 日向乙发出一份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该信函于 3 月 5 日到达乙处。 试问:该要约何时生效?答:要约 3 月 5 日生效。要约效力的表现形式为到达主义,信函于 3 月 5 日到达乙处,故 3 月 5 日要约生效。26.甲于 3 月 1 日向乙发出一份要约信函,表明欲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乙的某种产品。3 月 3 日甲得知该产品已由公司另一位采购人员刚刚订妥,遂立即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发出撤回 3 月

18、 1 日要约的信函,于 3 月 4日到达乙处。3 月 5 日,前一份要约信函亦到达乙处。 试问:要约信函到达乙处时有无效力?答:要约信函到达乙处时无效力。本案中,甲发出撤回要约信函的行为叫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的撤回中,当满足条件“要约撤回通知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本案中为要约撤回通知早于要约到达受约人),要约自始至终不生效。故要约信函到达乙处时无效力。27.甲于 3 月 1 日向乙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约信函,表明欲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乙的某种产品。3 月 3 日乙收到,拟于 3 月 5 日回信接受要约。同日,甲得知该产品已由公司另一位采购人员刚刚订妥,遂立即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发出撤销 3 月

19、1 日要约的信函,于 3 月 5 日一早到达乙处。 试问:此时乙可否继续回信接受前要约?答:乙不可以继续回信接受要约。甲的要约撤销通知先于承诺通知发出之时到达受约人且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之要约” ,故要约的撤销有效,其效力是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故此时乙不可以继续回信接受前要约。28.甲于 3 月 1 日向乙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约信函,表明欲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乙的某种产品,并要求对方于3 月 6 日之前答复。3 月 3 日乙收到,拟于 3 月 5 日回信接受要约。同日,甲得知该产品已由公司另一位采购人员刚刚订妥,遂立即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发出撤销 3 月 1 日要约的信函,于 3 月 5 日一

20、早到达乙处。 试问:此时乙可否继续回信接受前要约?答:乙可以继续回信接受前要约。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所以是不可撤销的要约。故甲不可以撤销,乙可以回信。29.甲于 3 月 1 日向乙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约信函,表明欲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乙的某种产品,并在信中写道:“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 。3 月 3 日乙收到后立即备货,并拟于 3 月 5 日回信接受要约。同日,甲得知该产品已由公司另一位采购人员刚刚买妥,遂立即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发出撤销 3 月 1 日要约的信函,于 3 月 5 日一早到达乙处。 试问:此时乙还能回信承诺吗?答:乙可以回信承诺。甲要约中

21、的“事急、早作履行准备”等表述可让人推定为此要约系不可撤销之要约,而且受要约人基于合理信赖而为履行做准备,所以可判定甲的邀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故乙可以回信承诺。CAUTION:不可撤销之要约的种类有确定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a.声称是“确定的要约”b.明示将不会撤销 c.明确要求受要约人予以答复 d.有可让人推定系不可撤销之要约的行为受要约人基于合理信赖而为履行做准备30.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丙两水泥厂素有交易关系,是日向两厂各发一函,均称:“亟需某号水泥 1000 吨,价格 300 元/吨,货到付款。 ”乙收到后当即复函:“来函收到,即时发出。 ”丙收到后未复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指定货物到

22、达甲处。 试问:甲乙、甲丙的合同各自是否成立?答:甲乙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承诺方式为通知;甲丙的合同成立,因为丙的承诺方式为行为。31.甲向乙去函称, “急需贵厂生产的某某型号太阳能热水器 100 台,价格 5000 元,货到付款,请尽快复函,3 日内不复函视为同意。 ”后乙一直没有复函。 试问:甲乙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答:甲乙的合同关系不成立。乙对于甲的邀约并没有做出通知承诺,也没有具体行为,甲乙之间亦没有交易习惯,所以乙并没有承诺,合同关系不成立。32.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厂发函称:“亟需某号水泥 1000 吨,价格 300 元/吨,货到付款。 ”乙收到后当即复函:“同意,款到发货。 ”甲收

23、到后未再复函,乙当即组织车队装车,随后询问到款情况,甲拒绝收货。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答:合同并没有成立。乙的回函并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因为他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甲发出要约后,乙发出反要约;乙发出反要约后甲没有承诺,故合同没有成立。3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厂发函称:“亟需某号水泥 1000 吨,价格 300 元/吨,货到付款。 ”乙收到后当即复函:“同意,价格 300.01 元/吨。 ”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答:合同成立。乙的回函中虽对合同八大条款之一进行了变更,但并未进行实质性变更,故构成承诺。但以乙回函中的内容作为合同内容。34.中美两公司磋商一项普通商品贸易合同,美方发来要约

24、,中方承诺全部同意,同时加上一句, “贵方应当一并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 ”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后在履约中美方称无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义务。 试问:美方的说法是否成立?答:美方的说法不成立。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美方既然已经履约,即完成了主给付义务,那么当然有完成从给付义务的义务。35.甲乙两公司从未有过交易,3 月 1 日,甲向乙发函称:“愿以 5000 元/台的价格向贵公司急购某品牌某型号笔记本电脑 1000 台,货到付款。 ”信函于 3 月 3 日到达乙处,乙

25、于 3 月 5 日复函表示接受,3 月 7 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乙于 3 月 7 日向甲处发货,3 月 9 日到达甲处,但甲因已经另从他处购货而拒收。双方发生争执,甲认为“急购”意味着应在收到要约当日作出承诺,乙认为 2000 台以下的单笔加急订单在 3日内答复符合其操作惯例。 试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答:甲乙的合同成立。本案例考察的知识点是承诺期间。在未约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在非对话式承诺中,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甲的要约“急购”可看作是明示其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乙的3 日内答复也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故甲乙的合同应该是成立的。36.北京甲于 3 月 1 日发出一份要约信函给广州乙

26、,载明乙务必于 3 月 10 日之前承诺,该要约于 3 月 5 日到达乙处。乙于 3 月 11 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3 月 12 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 试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答:甲乙的合同不成立。乙的承诺系承诺期间届满之后发出,乙的承诺构成了承诺的迟到,故乙的承诺无效。所以甲乙合同不成立。37.北京甲于 3 月 1 日发出一份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 3 月 10 日之前承诺,该要约于 3 月 5 日到达乙处。乙于 3 月 8 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依惯例可在 3 月 9 日到达甲处。但因特快专递公司一名职员疏忽,直到 3 月 15 日才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

27、试问:甲乙合同成立吗?答:甲乙的合同成立。乙于承诺期间内作出承诺,且依惯例承诺可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甲,但因快递公司的疏忽而导致承诺在承诺期间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此种情况构成了要约的迟延(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内发出承诺,且依通常情形可以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方原因致使承诺未如预期时间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承诺无效,否则该承诺有效。因为甲未置可否,所以甲乙合同成立。38.甲公司与乙公司谈判代表经口头谈判就某项交易达成一致,当日签订了备忘录。随后甲公司根据备忘录起草了合同书,电邮给乙公司,乙公司回复表示“确认无误,可以签订” 。甲公司遂将合同书打印后签字盖章,再邮寄给乙

28、公司签字盖章,乙公司最后将其中一份合同书返寄给甲公司。 试问:合同何时成立?答:当合同异地异时签订的,合同成立地点为最后一方签订地。所以合同于乙公司盖章之日时生效。39.1997 年 4 月 5 日,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欲订购 1000 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规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日,该服装厂也致函该百货公司,表示现有 1000 套女式西装,询问百货公司是否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4 个月后,该服装厂向百货公司发货,遭其拒绝收货付款。 试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答:合同双方构成了交叉要约,即双方当事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同一内容的要约。成立合同,于第二个要约

29、到达时成立,因为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台湾学说多采此说,大陆亦宜从之。40.甲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标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乙房客缺乏住店经验,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甲乙就洋酒的收费发生争执。 试问:乙是否应当付费?答:乙应当付费。乙喝酒的行为可认为是承诺,构成了意思实现。四、合同的形式41.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 1997 年 3 月 1 日至 2002 年 2 月 28 日共 5 年,每月 5 日支付当月租金。2002 年 2 月 28 之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2002 年 3 月 5 日,乙一如既

30、往交租金,甲照收不误。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答:甲乙的行为属于租赁合同性质。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如何确定?答:租期届满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截止于一方不交房租 or 一方不收房租为止。42.甲乙订立一项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彩电给乙,乙于 2008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试用 1 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 试问:5 月 15 日,乙将彩电出租给了丙,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答: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试问:5 月 15 日,乙将彩电委托给专修彩电的朋友丁代为试用,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答:乙找代理人为自己试用彩电,符合合同规定。4

31、3.甲为轻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双方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 ”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批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后一周未予回复。甲于是直接发货到乙处,乙表示异议,称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收货,遂生纠纷。 试问:乙的异议是否有据?答:乙的异议没有根据。甲乙之间有商业习惯“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 。乙收到后一周采用默示的方式未予回复,可推定为接受。44.甲在肯得基买来四块鸡肉,拟逐一食之。邻座乙已吃完食物眯眼小憩,忽然闻见甲的鸡肉后顿觉意犹未尽,遂指着一块对甲

32、说:“这块是鸡屁股,我帮你吃吧!”甲不予理睬。乙说:“你不说就算是同意啦!”抓起就吃。甲大怒,称“老子最爱吃的就是鸡屁股!”欲追究责任。 试问:甲追究乙的责任是否有据?答:甲追究乙的责任有根据。除法律明文规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形式的情形外,其他一切情形沉默不可作为意思表示。故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追究乙的责任。45.甲乙 3 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 10 吨,1 周后乙支付 100 万元的内容。 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答:此时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电话协商并不能作为

33、合同成立的依据。46.甲乙 3 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 10 吨,1 周后乙支付 100 万元的内容。甲依此电话内容先就近给乙发去了 9 吨货物,乙受领。 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答:此时合同已经成立。虽然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且乙已经接受,故合同已经成立。 试问:此时所成立的合同标的是 10 吨还是 9 吨?答:此时合同的标的是 10 吨。 试问:此时乙要求甲再交付 1 吨货物,而甲担心自己给货后乙不给钱,便要求乙补签合同书或者支付部分货款,谁的要求于法有据?答:

34、乙的要求有法可依。甲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乙已经接受,则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中约定:甲先给 10 吨货物,乙一周后再给钱。故甲应先将货物补齐,乙再付货款。47.甲乙 3 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 10 吨,1 周后乙支付 100 万元的内容。甲依此电话内容先就近给乙发去了 1 吨货物,乙受领。 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答:此时合同没有成立。甲只发给乙 1 吨货物,未履行主要义务;且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所以此时合同没有成立。48.甲为一中国企业法人,拥有一项专利,于 6 月 1

35、日与外商乙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后申请国家专利局批准,但后者未予批准。 试问:该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答:该专利权转让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因为国家专利局未批准转让,所以该合同的订立违反特别书面形式,故合同无效。五、合同的效力:49.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使用。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答: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50.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

36、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使用。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答:乙不可以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之间的合同没有使合同无效的原因。 (使合同无效的原因见下文分析)51.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答:乙不可以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之间的合同没有使合同无效的原因。52.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

37、记。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答: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53.甲乙搞联营,乙投资 1000 万元交给甲经营,约定乙到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作保证。后来甲到期不能兑现承诺,与甲、丙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并不知情。 试问: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答:乙丙之间的担保合同是甲乙之间借贷合同的从合同。甲乙之间属于非法拆借,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亦不存在。故丙不承担责任。54.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某市房屋租赁管

38、理条例 ,其中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 ”适逢该市居民甲 2001 年将私房出租给了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是并未登记。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上述条例的强行性规范,应判无效。 试问: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答:法院判决无法律根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实可以使合同无效,但违反的对象违反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故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据。CAUTION: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

39、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些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一对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中的虚伪表示CAUTION: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55.甲有一子乙 15 岁。一日乙携家中 1.5 万元到某电脑市场丙门市部表示有意购买手提电脑一台。丙在与其磋商时发现乙还是个孩子,意欲利用其年少幼稚,故积极怂恿其购买,后达成交易。 试问:丙有无合同撤回权?答:丙无合同撤回权。丙欲利用其年少幼稚,故积极怂恿其购买所以不是善意相对人,故没有撤销权。56.甲将其笔记本电脑一台交付给乙修理店修理,乙修好之后出卖给了丙。 试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答

40、: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电脑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为无权处分人。故乙丙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成立后效力待定。57.甲辛苦多年培育出兰花新品种,不愿示人。邻居乙明知其不愿参展,仍为使甲名利双收而于甲外出时径取该兰花参展并以甲的名义出售给丙,得款 10 万元。甲闻之,表示如此高价出其不意,甚为赞赏,表示愿意接受与丙的买卖合同。 试问:乙的行为性质、效力如何?答:乙因以甲的名义的出售兰花所以其行为性质为无权代理。乙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甲。58.甲辛苦多年培育出兰花新品种,不愿示人。邻居乙多次请求借之回家欣赏观摩,终获同意。期间,乙取该兰花参展并将其

41、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丙,得款 10 万元。甲闻之,表示如此高价出其不意,甚为赞赏,向乙主张交付该 10 万元。 试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答: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兰花,其行为性质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确定有效。59.甲乙为朋友,甲有彩电一台委托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次日,甲对乙说:“那台彩电送给你吧!”乙大喜过望。 试问:乙丙之间合同效力如何?答:乙在保管期间与并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但后来甲将彩电送给乙,乙即取得了处分权,乙丙之间的合同确定有效。60.甲乙为朋友,甲有彩电一台委托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

42、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次日,甲对乙说:“那台彩电送给你吧!”乙大喜过望。 试问:丙能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答:丙可以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因为无权处分合同确定有效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为物权变动有效。61.乙的自行车行兼营自行车修理和销售业务。甲将一辆破胎的自行车放在乙的车行修理,乙修好后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自行车以 100 元的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了交付。甲事后得知,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丙拒绝。 试问:此时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谁?答:此时的自行车所有权归属于丙。丙为善意第三方依善意取得制度可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受让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取得物权,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不

43、受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影响。62.甲自养耕牛一头,夜间关在牛栏之中,被乙盗走后私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试问:此时耕牛的所有权归谁?答:更牛的所有权归属于甲。该牛属于赃物,而占有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除非占有脱离物在公共市场以市价购得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处乙盗走后私卖给不知情的丙,并非在公共市场以市价购得,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牛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63.甲因出国而将其家传宝剑委托给好友乙保管,乙转而将之赠送给其好友丙。 试问:丙能否取得该宝剑的所有权?答:丙不能取得该宝剑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受让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64.甲于 10 月 1 日将数码

44、相机一台委托给好友乙保管, 10 月 3 日,乙因赌博上瘾急需用钱,先找其好友丙借钱未遂,遂将甲的数码相机谎称己有,拟出卖于丙。丙同意,当即付款 1500 元,并与乙约定 10 月 5 日去乙家取相机。10 月 4 日,甲从乙处取回相机,乙只字未提出卖相机与丙一事。10 月 5 日,丙来取相机,乙告知在甲处,遭丙暴殴至轻伤。 试问:丙能否向甲主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答:并不能向甲主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因为乙与丙并没有完成交付,相机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给丙。 试问:丙付款而不能取得相机,其权利应当如何救济?答:丙可向甲提起侵权之诉(暴殴至轻伤) ,也可向乙提起违约之诉,因为乙与丙订立了买卖合

45、同。65.甲有一名贵手表,借给乙几天供约会时佩戴,乙事后在二手市场将其卖给丙,丙买得手表一周后知情,唯恐甲来索要,遂赠与其乡下表弟丁并说明情由。丁戴上手表三天后在集市上为戊抢夺逃走,戊于逃跑时慌乱中又将手表遗落于街头墙角,两天后为己拾得。图示:甲(出借)乙(出卖)丙(赠与)丁(被抢)戊(被拾)己 试问:此时手表所有权归属于谁?答:此时手表所有权归属于丁。丙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二手市场购得手表,属于善意取得,该表的所有权已从甲转移给了丙。而丙丙将手表赠与给丁,丁即取得所有权。CAUTION: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a.货币 b.占有脱离物(有例外) )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a.善意即不知情且无义务知情 b.有举证责任 c.受让人应尽适当的注意义务交付或登记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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