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墙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甲方: 乙方: 平舆县神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围墙广告牌(以下简称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广告牌制作1、广告牌规格 :上河城西段围墙 2050.3mX2m 合计 4100.6 平方米 材质:喷绘精度 4DPI 喷绘布型号 2 号 共:53308 元 3、条 幅 规 格:10mX0.7m 13 条 5 元/ 米 共 650 元 安装费:30 元/ 条 共 390 元 4、镀 锌 焊 架:3mX4m 120
2、 块 共 19200 二:广告牌安装安装地点: 上河城围墙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1、广告牌制作总造价:共计人民币 73548 元,大写 柒万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整。2.支付方式:1、制作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即付清所有工程款项。四、双方权利、义务甲方:1、办理广告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2、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单位文化内涵。3、按本合同规定结算广告牌的制作、安装费用。4、安装画面图纸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
3、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五:关于验收1.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一周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广告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3. 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七、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长汀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盖章) (盖章)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 /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