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5员 工 食 堂 劳 务 承 包 合 同发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为对员工食堂加强综合管理,提高员工膳食标准,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由乙方承包甲方员工食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 、 合 约 期 限1、 合 同 有 效 期 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如有 意 继 续 合 作 , 应 于 本 合 同 期 满 一 个 月 前 另 行 签 订 合 同 , 否 则 合 同 期 满 , 则 本 合 同 自行 终 止 ,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达 成 协
2、议 。2、 本 合 同 试 用 期 为 两 个 月 ,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乙 方 实 际 进 场 之 日 起 计 算 , 试 用 期 内 甲方 如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满 意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 试 用 期 满 , 甲 方 表 示 满 意的 , 本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试 用 期 后 ,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解 约 ,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对 方 须 予 以 配 合 。 合 同 另 行 规 定 的 除 外 。二 、 合 约 内 容1、 用 餐 时 间 : 1) 用 餐 时 间 ( 预 计 用
3、餐 时 间 , 如 有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用 餐 时 间 为 准 ) :早 餐 : 06 时 30 分 至 07 时 45 分 中 餐 : 11 时 00 分 至 12 时 30 分晚 餐 : 17 时 30 分 至 18 时 30 分 夜 宵 : 24 时 00 分 至 00 时 50 分2) 食 堂 应 当 全 年 向 甲 方 员 工 及 相 关 人 员 开 放 , 甲 方 通 知 因 特 定 原 因 需 暂 停 经 营 的 情 况除 外 。 如 有 特 定 原 因 需 暂 停 经 营 , 由 甲 方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 不 得 向 甲 方
4、提 出 任 何 补 偿 方 面 的 要 求 。2、食堂财产移交和返还 :1) 甲方向乙方移交时对食堂财产进行清点,并制作一份食堂财产清单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厨房、餐厅现有设备器具等其它相关财产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以后所缺的食堂设备,由甲方自行负责购置。其它的厨房用具、粮油等物业如有遗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补充,所补充的用具质量应与原甲方提供之用具质量相当。3) 承包期满时,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等全部清还甲方,配合甲方完成清算工作,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2 / 53、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 1) 甲 方 有 权 依 本 合 同
5、 和 食 堂 管 理 制 度 对 乙 方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如 : 从 业 资 格 、 卫生 、 安 全 、 综 合 治 理 、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证 、 监 督 等 。2) 厨 房 、 厨 具 、 餐 具 、 水 、 电 、 煤 气 等 由 甲 方 提 供 。3) 甲 方 行 政 部 每 个 月 统 计 一 次 用 餐 人 数 并 通 知 乙 方 主 管 负 责 人 , 乙 方 按 此 人 数 准 备 饭菜 份 量 , 并 做 好 应 对 临 时 就 餐 人 员 的 准 备 。 若 因 乙 方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失 职 影 响 甲 方 正常 工 作 ( 如
6、无 特 殊 情 况 下 ) ,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责 任 , 乙 方 不 得 推 诿 。4) 甲 方 负 责 对 食 堂 水 电 、 照 明 、 通 风 设 施 的 维 修 保 养 。 对 于 食 堂 内 的 其 他 各 种 设 施 ,包 括 冰 箱 、 厨 具 等 , 在 保 修 期 内 的 , 由 甲 方 协 助 通 知 相 关 供 应 商 前 来 进 行 维 修 ; 对 于已 超 过 保 修 期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进 行 维 修 和 保 养 。 乙 方 在 使 用 所 有 厨 房 设 备 时 应 爱 惜使 用 , 如 因 人 为 原 因 损 毁 , 全 部 责
7、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5) 甲 方 无 偿 为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集 体 宿 舍 , 包 括 水 和 照 明 用 电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必须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宿 舍 。6) 甲 方 有 权 对 膳 食 质 量 数 量 、 卫 生 服 务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特 别 要 禁 止 食 物 中毒 事 故 发 生 。 如 乙 方 未 达 到 甲 方 对 膳 食 质 量 的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进 行 适 量 赔 偿(赔 偿 款 将 从 劳 费 中 扣 除 )或 终
8、止 本 承 包 合 同 , 情 节 严 重 者 , 将 追 究 乙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如 发 现 乙 方 有 其 它 方 面 违 约 行 为 时 , 甲 方 须 尽 快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乙 方 , 乙 方 应 尽 快 调查 落 实 , 把 处 理 结 果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甲 方 ,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7) 乙 方 违 约 较 为 严 重 时 , 甲 方 有 权 提 出 终 止 本 承 包 合 同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上 报 法 院或 仲 裁 机 关 处 理 。8) 根 据 食 堂 工 作 情 况 和 员 工 意 见 , 甲 方 有 权
9、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 乙 方 应 给 予 全 力配 合 。4、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1) 乙 方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 切 实 做 好 卫 生 及 安全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保 证 膳 食 的 质 量 和 卫 生 。如 发 生 因 甲 方 员 工 及 相 关 人 员 确 实 吃 了 乙 方 提 供 不 合 格 的 食 物 引 起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 由此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法 律
10、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2) 乙 方 不 得 介 入 或 干 涉 甲 方 公 司 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一 切 事 务 , 不 得 在 甲 方 公 司 内 散 布任 何 谣 言 。3) 食 堂 主 要 食 材 , 如 粮 油 、 佐 料 、 副 食 品 等 由 甲 方 指 定 供 货 单 位 配 送 , 每 天 的 青菜 由 乙 方 负 责 采 购 , 并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重 量 及 质 量 检 验 工 作 , 防 止 变 质 发 霉 的 食 物 流 入食 堂 , 做 到 食 品 卫 生 以 及 环 境 卫 生 , 经 得 起 行 政 部 复 查 并 达 到 合 格
11、。4) 乙 方 必 需 保 证 按 时 开 餐 , 膳 食 做 到 色 、 香 、 味 俱 全 , 按 照 不 同 口 味 分 类 , 供 就 餐人 选 择 , 并 保 证 每 位 就 餐 人 员 享 用 应 有 数 量 的 膳 食 。5) 乙 方 厨 房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 不 得 随 意 出 入 甲 方 工 作 区 域 及 其 它3 / 5禁 入 区 域 , 如 违 反 者 , 甲 方 可 依 规 章 制 度 做 出 处 罚 。6) 乙 方 有 权 自 主 聘 用 , 调 用 工 作 人 员 。 但 需 先 取 得 体 检 证 明 并 向 甲 方 报
12、 备 。7) 节 假 日 乙 方 照 常 为 甲 方 职 工 服 务 , 甲 方 安 排 的 职 工 加 餐 , 由 乙 方 负 责 加 工 。 加餐 时 间 由 甲 方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乙 方 。8) 乙 方 每 周 五 下 午 17: 00 点 前 需 拟 好 第 二 周 菜 单 并 送 交 甲 方 行 政 部 。9) 乙 方 每 年 6 月 至 9 月 无 偿 为 甲 方 制 作 消 暑 食 品 , 原 料 由 甲 方 提 供 。10)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作 为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的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并 承 担食 堂
13、 从 业 人 员 的 工 资 、 社 保 、 福 利 待 遇 等 ,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引 发 的 劳 动 争 议 和 产 生 的 相关 责 任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与 甲 方 无 关 。11) 乙 方 必 需 保 证 按 早 餐 和 夜 宵 2 元 /每 位 , 中 餐 和 晚 餐 5 元 /每 位 的 标 准 烹 调 膳 食 ,若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供 应 的 膳 食 ( 每 天 每 餐 ) 与 合 约 不 符 合 时 , 甲 方 有 权 提 出 要 求 乙 方 改善 ( 超 出 金 额 由 乙 方 承 担 ) , 如 乙 方 没 有 改 善 达 三 次 以 上
14、 者 ,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通 知 乙 方终 止 合 同 , 乙 方 不 得 有 异 议 或 索 赔 要 求 。12) 乙 方 所 属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的 厂 规 , 服 从 甲 方 领 导 指 示 和 管 理 , 注 意 防 火 安 全 、文 明 经 营 、 态 度 诚 恳 、 讲 究 公 共 及 个 人 卫 生 、 工 作 时 间 必 须 穿 工 作 服 、 戴 工 作 帽 和 口罩 、 手 套 、 穿 围 裙 , 并 持 有 餐 饮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上 岗 并 进 行 公 示 。13) 乙 方 需 经 常 督 促 厨 房 人 员 注
15、意 个 人 以 及 公 共 卫 生 , 主 动 做 好 食 堂 膳 食 管 理 , 按7S(整 理 、 整 顿 、 清 扫 、 清 洁 、 素 养 、 服 务 、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做 事 , 提 高 员 工 的 整 体素 质 和 食 堂 的 管 理 水 平 。14)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员 工 用 餐 时 间 内 饭 菜 温 度 , 不 得 出 现 冷 菜 、 冷 饭 现 象 。 甲 方 如 有个 别 部 门 员 工 因 生 产 需 要 , 需 提 早 或 延 后 就 餐 , 由 甲 方 负 责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须 配合 并 保 证 供 应 温 热 膳 食 。
16、15) 乙 方 指 派 一 人 管 理 食 堂 工 作 , 该 人 员 具 有 决 定 权 ( 可 完 全 代 表 乙 方 , 该 人 员 的 意思 表 示 和 一 切 行 为 均 无 条 件 对 乙 方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 全 力 配 合 甲 方 所 定 的 食 堂 管理 制 度 认 真 执 行 , 如 有 违 反 依 此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16) 乙 方 不 得 利 用 甲 方 移 交 的 厨 房 、 餐 厅 、 粮 油 等 物 业 从 事 除 本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任何 经 营 或 活 动 , 除 非 取 得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17)
17、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或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任 何第 三 人 , 不 得 转 包 或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 乙 方 违 反 本 承 诺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权 利 或 义 务 、 或转 包 、 分 包 的 , 除 应 对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外 , 尚 应 对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保 证责 任 。三 、 费 用 核 算 、 付 费 方 式 及 其 他 事 项1、甲方员工以刷卡形式就餐,就餐人数以刷卡为准,乙方配置 名厨师及 名帮工,甲方给予乙方劳务承包
18、费用为 9000 元/月。2、甲方后续就餐人数(即每月报餐人数)每增加或减少,乙方须增加或减少一名厨房人员,4 / 5甲方付给乙方的劳务承包费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2000 元。3、每月食堂停餐累计超过一周时,甲方按超出天数扣除乙方劳务费。4、结款方式为月结,甲方每月 15 日(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前将上一个月劳务费用金额呈报乙方核对。乙方核对无误后,甲方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前将上一个月劳务费用支付给乙方。四 、 卫 生 管 理 和 环 境 保 护 1、承 包 期 内 , 乙 方 须 搞 好 餐 厅 区 域 、 厨 房 、 仓 库 、 贵 宾 室 等 地 面
19、、 桌 椅 、 玻 璃 、 墙面 及 食 堂 内 外 保 持 卫 生 整 洁 。2、乙 方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工 作 的 检 查 、 监 督 。3、乙 方 须 对 厨 房 用 具 严 格 实 行 一 洗 二 过 三 消 毒 的 规 程 。4、乙 方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变 质 或 受 污 染 的 食 物 。5、垃 圾 污 物 由 乙 方 自 行 处 理 , 不 得 随 便 抛 弃 。6、潲 水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处 理 。7、乙 方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通 过 劳 动 部 门 指 定 医 院 (
20、 或 防 疫 站 ) 的 体 检 , 并 领 取饮 食 行 业 健 康 证 ; 乙 方 须 将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信 息 及 饮 食 行 业 健 康 证 递 交 甲 方 , 并 随时 向 甲 方 传 递 更 新 信 息 ( 乙 方 需 提 供 健 康 证 副 本 给 甲 方 行 政 部 存 档 ) 。8、乙 方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若 有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者 ,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五 、 违 约 责 任 :1、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互 相 合 作 , 协 力 配 合 。 若 合 作 中 途 出 现 意 外 问 题 将
21、由 双 方 代 表共 同 协 商 处 理 。2、如 果 乙 方 的 食 堂 工 作 没 有 达 到 本 合 同 上 述 约 定 , 经 双 方 核 实 , 甲 方 有 权 提 出 整 改 意见 ; 若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两 次 整 改 以 后 , 仍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但 甲方 应 提 前 一 周 通 知 乙 方 。3、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乙 双 方 不 得 无 故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 如 一 方 要 求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对 方 ,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22、并 达 成 共 识 后 , 方 可 解 除 合 同 。注 : 如 因 乙 方 提 供 食 品 不 合 格 ( 食 物 腐 烂 变 质 、 以 次 充 好 ) 致 使 甲 方 员 工 发 生 食 物 中毒 事 故 , 而 导 致 甲 方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之 情 况 , 不 在 此 例 。4、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六 、 合 同 解 除 :1、 乙 方 在 承 包 期 间 , 甲 方 有 权 不 定 期 对 员 工 用 餐 满 意 度 进 行 测 评 , 如 果 员 工 综 合 满 意度 低 于 60%, ( 包 括 乙 方 饭 菜
23、的 质 量 和 卫 生 、 人 员 的 服 务 态 度 、 个 人 卫 生 、 公 共 卫 生 、就 餐 场 所 卫 生 、 厨 房 卫 生 、 厨 房 设 备 卫 生 与 保 养 、 清 洁 程 度 、 消 毒 程 度 、 厨 房 周 围 的卫 生 、 仓 库 的 卫 生 与 物 资 的 储 存 等 各 方 面 ) , 经 甲 方 书 面 责 令 乙 方 整 改 , 连 续 三 次5 / 5( 含 三 次 ) 以 上 无 效 果 时 ( 指 员 工 综 合 满 意 度 未 超 过 60%) , 甲 方 有 权 通 知 乙 方 解除 合 同 , 无 需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2、 乙 方
24、人 员 不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 违 规 行 为 或 现 象 累 计 达 到 三 次 或 以 上 的 , 甲 方 有 权 通知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 无 需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3、 乙 方 因 管 理 不 善 引 发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 或 者 发 生 起 火 或 者 消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 甲 方 有 权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并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责 任 。4、 甲 方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乙 方 劳 务 费 的 , 乙 方 有 权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 解 除合 同 。5、 乙 方 无 故 不 提 供 用
25、 餐 , 经 甲 方 通 知 后 , 仍 不 提 供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七 、 争 议 解 决与 本 合 同 有 关 或 因 本 合 同 产 生 的 纠 纷 , 双 方 尽 可 能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交 由 甲 方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处 理 。八 、 合 同 法 律 效 力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公 司 章 之 日 生 效 。 合同 未 尽 事 宜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附 件 :1、 宿舍管理制度2、 食堂管理制度 甲方(盖章): 乙方(签 字):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