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资料(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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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法一、法律法规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筑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施工企业;有施工图和技术资料;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金已落实;其他2.收到申请 15 日内发施工许可3.领取施工许可证起 3 个月内开工,延期 2 次为限,每次不超 3 个月4.中止施工起 1 个月内报告,中止施工 1 年后恢复施工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 6 个月,重新办开工报告审批6.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其他7.招投标活动原则:公开、公正、平等8.监理监督:质量、工期、资金9

2、.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0.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11.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提出改进意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生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2.施工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缴纳意外险1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自愿原则14.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法15.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二、法律责任1.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或肢解发包的,改正+罚款。超越资质承揽的,罚款,可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罚款。无证承揽,取缔+罚款。欺骗取得资质的,吊销资

3、质+罚款2.转让、出借资质,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3.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4.承包单位行贿,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5.监理与施工串通的,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6.对建筑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安全生产法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

4、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4.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 300 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从业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5、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 天内做出处理决定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10.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11.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12.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1.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 300 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 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 人;3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

6、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2.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险,鼓励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 1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 72 学时的脱产培训2.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3.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 1 次4.自 2007 年 12 月 9 日施行劳动法1.劳动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2.试用期不得

7、超 6 个月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5.公司破产裁员,应提前 30 日告知员工6.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试用期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7.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延长工时,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 3 小时,每月不得超

8、 36 小时。8.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报酬9.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1.劳动者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2.未成年工指年满 16 未满 18 的劳动者1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

9、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4.产假不少于 90 天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17.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18.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起 60 日内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应在收到申请的 60 日内做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起 15

10、 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自 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劳动合同法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2.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起 1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1 月;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超 6 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5.解除劳动关系后竞业

11、限制期不得超 2 年6.合同无效的情形:欺诈胁迫;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工资高于政府公布平均工资 3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政府公布平均工资的 3 倍支付,向其支付的最高年限不超 12 年。9.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保存 2 年备查10.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中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

12、集体合同的规定1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1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13.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 24 小时。1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最长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 15 天15.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消防法1.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

13、消防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不得给予施工许可2.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3.修路及停电、停水、阶段通讯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4.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5.下列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其他火灾危险性大、距离消防队远的企业;距离消防队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的管理单位6.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7.自 2009 年 5 月 1

14、日施行环境保护法1.环境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2.不服处罚决定,在接到处罚通知起 15 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接到复议通知后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 3 年4.自 1989 年 12 月 26 日实施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9 日内完成。2.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自 2001 年 4 月 21 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施工措施备案2.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

15、15 日前,将资料备案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5.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线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6.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假设设施验收合格起 30 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 1

16、 次安全教育9.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险,意外险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0.自 2004 年 2 月 1 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许可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许可颁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2.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 3 年,期满前 3 个月办延期。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延期 3 年3.施工企业变更名称等,应在变更后 10 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工伤保险条例1.下列情形,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伤的;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残,去的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17、位后复发的2.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 1 年,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亲属)和单位。事实清楚、权力以无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 15 日内做出决定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伤残等级,最重 1 级。自理障碍分为 3 个等级。5.劳动能力鉴定抽 3 名或 5 名组成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 60 日做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 日。对鉴定结论不服,15 日内可再次申请鉴定6.劳动能力结论做出起 1 年后,可申请劳动能力

18、复查7.停工留薪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延长超 12 个月8.生活护理费用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0%、40%、30%9.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自事故发生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起 7 日内,上万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2.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期不得超过 60 日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延长不超

19、过 30 日4.自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建设行政处罚规定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其他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 30 100 1 亿重大事故 30-10 100-50 1 亿-5000 万较大事故 10-3 50-10 5000 万-1000 万一般事故 3 10 1000 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损失 锅炉 压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质泄漏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其他特别重大事故30死亡/100重伤/1 亿经济损失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100 人以上且时间在 48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 30-10 死亡/100

20、-50 重伤/1 亿-5000 万经济损失600 兆瓦以上锅炉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造成 15 万人-5 万人转移100 人以上且时间在48-24 小时较大事故 10-3 死亡/50-10 重伤/5000 万-1000 万经济损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造成 5 万-1万人转移滞留人员 12小时以上起重机械整体翻覆一般事故 3死亡/10重伤/1000 万经济损失造成 1 万人-500 人转移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 小时-12小时;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 小时-12 小时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单位罚款 主要负责人罚款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21、故 200-50 万 上一年年收入 60%较大事故 50-20 万 上一年年收入 40%一般事故 10-20 万 上一年年收入 30%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等,变更后 30 天内办理变更或注销2.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就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中止 6 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起 1 个月内报告。众智 1 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颖宝原发证部门核准3.保修期限:民用于公共建筑的土建工程为 1 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 3 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1 年采暖与供冷为 1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上下水及水区道路的等市政工程 1 年其他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22、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2.报告事故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报告的情况3.特种作业考核收到申请材料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公布成绩,公布成绩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 2 年,期满前 3 个月办理复核,符合合格的有效期延期 2 年。收到延期复核资料起 5 个工作日做出不予延期的决定,或 10 个工作日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4.特种作业上岗前不少于 3 个月实习操作,指导人员需持证且从事工作 3

23、 年5.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6.生产单位应急预案应至少 3 年修改 1 次7.暂扣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不超 6 个月8.暂停产停业不超 6 个月9.扣押、查封在 15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10.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期 30 日内办理完毕,延长不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180 日11.危险较大工程的专家要求: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禁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或有丰富经验高级职称12.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13.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 5 天现场带班14.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

24、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15.2011 年 1 月 1 日起,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16.房建工程监督检查程序基础施工阶段: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3 米时和顶板浇筑前人工挖孔桩工程进行 50%时浅基础工程基础施工完成时主体施工阶段:高大模板工程砼浇筑前10 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 3 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 1 次10 层以上房建工程,除以外,海英在每完成 10 层时分别进行 1 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10 层以下,完成装饰工程 30%和 70%时10 层以上,完成装饰工程 30%、60%和 90%时单独报监的装饰工程,

25、完成 30%和 70%时外脚手架拆除前17.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程序:工程开工 1 月或完成工程量 15%时工程每进行 2 个月或完成工程量 70%时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18.安全抽查的规定6 层以下(含 6 层)房建抽查不少于 2 次6 层以上房建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不少于 1 次市政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每月抽查不少于 1 次19.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培训考核20.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假设设施在检测合格后 30 日内到安全监督机构登机21.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情况抽查 2 次及以上低于 70 分抽查综合得分低于 70 分办理安全备案手

26、续时,工程已完工的22.文明综合评价合格的条件为抽查综合得分在 70-79 分,优良的条件为抽查综合得分在80-100 分23.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核定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24.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25.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 60%计26.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27.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28.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的 7 日内,公布期限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信用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 7 日内报建设部。整改有效的,公布期限最少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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