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整理(包含全书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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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法律第一章 法理法的含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 1.对象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关系的调整。2.国家性。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道德、宗教也规定义务,但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它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概括为指引、评

2、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对个人行为起导向和引路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分类:1.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条文形式);2.按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与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

3、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3.按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和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公类。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上五种分法是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专指 11 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决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大法官们在 14 世纪以后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决例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4、的效力。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有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若干个层次和类别。国家机关立法职能及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

5、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季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法律的公布。法的实施: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

6、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有以下特征:主体是国这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执法内容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

7、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特定类型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和特殊权利能力(如选举权要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 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三类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且神智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且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精神疾

8、病但尚具有识别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去控制与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可由当时人协商解决;分为违约、一般侵权、特殊侵权、公平责任。法律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实现形式:惩罚(制裁)、补偿(赔偿)、强制。第二章 宪法宪法: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修改方面三

9、个小知识点:第一,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国人大以全体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1918 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 了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1908 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军事机关所构成。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1.民主集中制原则;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的

10、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 5 年。职权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安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监督权,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 民检察院院长,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人选。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中央军委每届任期 5 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

11、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共有五级人大,即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人大。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也不有刑事豁免权。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有: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具备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 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4.监督权;5.人身自由;6.财产权;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

12、.依法纳税。此外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独立自主是中国对外政策的根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处理同 一切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章 行政法行政法: 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以下特征:行政法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定于多变性。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能灰飞烟灭的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主人民政府的工作部

13、门、地主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相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 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使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的行为。行政委托: 是指导行政机关在其他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这会组织或个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有: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称“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

14、对象具有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的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处罚类型有:(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有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原则

15、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除以上几种外,还有对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针对 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分直接和间接执行(代执行和代行罚) 4.行政裁决,其特征为: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

16、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等。行政复议程序:申请 受理与决定 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为 60 天,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5 天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 60 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限期,但不得超过 30 天。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

17、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一种诉讼活动,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查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只有在例外挂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18、令;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一) 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 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3.

19、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三)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和管辖法院。 第四章 民法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为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

20、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能成为民事主休的主要有公民、法人两种;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我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2.物权法定;3.公示、公信;4.物权优先,物权优先债权,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买卖不破租赁5.物权不得滥用。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追及权;2.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 物权的优先效力;4.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行妨害,具体包括:停

21、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人身权法的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有如下法律特征: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不可放弃性;具有法定性;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分两大类: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身份权具体包括有亲权、亲属权、配偶权(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忠诚的权利和义务;配偶间姓氏决定权

22、和住所决定权;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具体人格权:1 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9.荣誉权。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特征有: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是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着合同自愿、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程序是要约 承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是指基于

23、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专利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息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学、三维标志和颜色以主上述要素的组合志构成 的标志、。婚姻法与继承法:结婚;离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如下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及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

24、得 的住户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婚前承租和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第五章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通常称狭义的刑法为普通刑法

25、,称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为特别刑法。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 1979 年通过,并经过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 年 12月 25 日开始,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数次修改。最新一次是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当原则;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效力所及的地域、人及事的范围。刑法第 11 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就是本条所讲的“

26、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一。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 情况;一是即时生效,二是隔时生效;失效时间也有两种 情况,一是明示废止,二是自行废止。3.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就是指新刑法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原则 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无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从轻。犯罪: 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2.犯罪 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

27、具有刑罚当罚性。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部分。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必要条件)、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危害对象也称犯罪对象,它不等于犯罪客体,两者区别在于:危害对象只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

28、客体则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危害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而且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大类。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律的有生命的人,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1416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现任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 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或减

29、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辩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括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主客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罪过表现为犯罪

30、 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或犯罪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 1.起因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都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常防卫的成立。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5.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

31、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也过当的一个标志。刑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分为主刑 (又称基本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五种:1.管制,是我国刑法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期限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另外 ,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超过 3 年;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剥夺罪犯的自由,即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期限较短,为 16 个月,数罪并罚时,拘役刑

32、期最高不得超过 1 年,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 1/2.。3.有期徒刑,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具有一定期限,刑期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刑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2 年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 20 年,总和在 35 年以上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 25 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4.远

33、期徒刑,被判远期徒刑的罪犯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能用着折抵;除了无劳动 能力的外都要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的刑期也不能少于 13 年。5.死刑,也称生命刑,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死刑,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不能判处死缓。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附

34、加刑(又称从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没收财产。刑罚的具体运用:累犯,分为一般和特别累犯。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缓刑适用于被判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

35、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罪名:1. 贪污罪;2. 挪用公款罪;3. 受贿罪;4. 行贿罪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 滥用职权罪;7. 玩忽职守罪;第六章 劳动法劳动法原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 1994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通过,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

36、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贪污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

37、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等。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 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和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得,依法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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