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 103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第 104 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
2、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 105 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 106 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
3、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 107 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 108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 109 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 1010 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
4、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011 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 211 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 8090采用。 第 212 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 212 采用。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 213 条 工业企
5、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 214 条 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 215 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三章 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 312 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 313 条 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 应根据排水水质、水
6、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 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 314 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 315 条 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 316 条 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 317 条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
7、。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 318 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 319 条 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 3110 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 3111 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四章 排水泵站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 412 条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
8、的建筑物。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 413 条 单独设置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机组的嗓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第 414 条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 0.5m 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 415 条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 416 条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第 41
9、7 条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 418 条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 419 条 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 4110 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情况,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 4111 条 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内,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的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第五章 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第 501 条 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0、 一、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可能; 六、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第 502 条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 503 条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 504 条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
11、围环境协调。 第 505 条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 506 条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 507 条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第 508 条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 509 条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
12、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第 5010 条 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 30。 第 5011 条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 35m,双车道为 67m, 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 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 45 度。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 1m。 第 5012 条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 2m。 工业企业污水站的围护可按具体需要确定。 第 5013 条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
13、 第 5014 条 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第 5,015 条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的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通连,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第 5016 条 污水厂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 5017 条 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 第 5018 条 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第 5019 条 污水厂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14、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第 5020 条 污水厂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 5021 条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 5022 条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物宜与该工业企业的有关建筑物统一考虑。 第 5023 条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 5024 条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