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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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 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 一 篇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 掌 握 固 定 资 产 的 构 成 与 使 用 情 况 ,确 保 公 司 财 产 不 受 损 失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项 下 的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第 二 篇 分 工 管 理 。 第 三 条 为 更 好 的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 对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 加 强 对 固定 资 产 的 维 修 与 保 养 ,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操 作 规 范 , 按 照 集 中 领 导 、 归 口

2、 管理 的 原 则 ,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类 别 确 定 分 工 管 理 :1、 行 政 人 事 部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主 管 部 门 , 指 导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应建 立 健 全 固 定 资 产 的 明 细 账 卡 。2、 财 务 部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账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 必 须 定 期 对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进行 账 实 核 查 。3、 采 购 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采 购 。4、 使 用 部 门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 、 维 护 、 安 全 完 整 负 第 一 责 任 。5、 公 司 仪 器 仪 表 设 备 应 指

3、定 专 门 部 门 和 专 门 人 员 归 口 管 理 , 并 负 责 公司 的 仪 器 仪 表 的 购 置 、 修 理 和 使 用 管 理 。6、 人 事 行 政 部 负 责 公 司 交 通 车 辆 ( 不 包 括 货 运 车 辆 ) 的 保 管 、 维 护 和使 用 管 理 ; 仓 储 物 流 部 负 责 公 司 货 运 车 辆 的 保 管 、 维 护 和 使 用 管 理 。第 三 篇 主 管 部 门 及 使 用 部 门 职 责 。第 四 条 随 时 掌 握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状 况 。第 五 条 负 责 监 督 配 合 使 用 单 位 做 好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维 护 ,

4、 确 保 设 备 完好 提 高 利 用 率 , 并 定 期 组 织 清 点 盘 查 , 保 证 账 、 卡 、 物 三 相 符 。第 六 条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 搞 好 固 定 资 产 的 分 类 , 统 一 编 号 , 建 立固 定 资 产 档 案 , 登 记 账 卡 , 负 责 审 批 并 办 理 验 收 、 调 拨 、 报 废 、 封 存 、 启 用等 事 项 。第 七 条 根 据 使 用 部 门 的 使 用 情 况 , 组 织 编 制 设 备 大 中 修 维 修 计 划 , 按期 编 报 设 备 更 新 计 划 。第 八 条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 对 违 反

5、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擅 自 赠 送 、 变 卖 、拆 除 固 定 资 产 的 行 为 和 破 坏 固 定 资 产 的 现 象 , 要 严 格 追 查 责 任 , 视 情 节 给 予处 罚 。第 九 条 各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 应 设 置 专 职 或 兼 职 的设 备 管 理 员 , 所 有 设 备 都 要 明 确 使 用 、 保 管 、 维 护 的 责 任 人 。第 十 条 严 格 执 行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和 维 护 保 养 制 度 , 确 保 设 备 的 完 好 、 清洁 和 安 全 使 用 。第 十 一 条 建 立 固

6、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 固 定 资 产 的 领 用 、 调 出 、 报 废 必 须经 主 管 部 门 及 总 经 理 批 准 , 未 经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调 动 、 报 废 , 更 不 能 自 行 外借 和 变 卖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定 期 组 织 固 定 资 产 的 盘 点 , 做 到 账 、卡 、 物 三 相 符 。第 四 篇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调 拨 转 移 、 报 废 、 清 理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应 经 营 需 要 , 任 何 部 门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须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建、 安 装 、 修

7、理 和 使 用 管 理 等 应 编 制 书 面 文 件 报 送 常 委 副 总 裁 和 总 裁 审 批 ,由 采 购 部 门 负 责 购 置 。设 备 进 入 公 司 后 , 由 质 检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开 箱 检 查 、 验 收 ( 如 需 安 装的 应 组 织 安 装 ) , 填 制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单 ”报 人 事 行 政 部 。 人 事 行 政 部 根 据 “设 备 使 用 单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 并 通 知 使 用 单 位 。第 十 四 条 调 拨 及 转 移 管 理 。1、 凡 列 入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未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8、导 和 总 经 理 书 面 允 许 , 任何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调 拨 、 转 移 、 借 出 和 出 售 。公 司 内 部 设 备 的 调 拨 与 转 移 , 必 须 通 过 人 事 行 政 部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转 移手 续 , 同 时 由 调 出 、 调 入 部 门 的 双 方 领 导 及 经 办 人 签 字 后 , 由 财 务 部 门 办 理转 帐 手 续 , 并 通 知 相 关 的 会 计 进 行 账 、 卡 交 接 。2、 公 司 对 外 的 设 备 调 拨 和 转 移 一 般 实 行 无 偿 价 调 拨 方 式 。 对 外 处 理 设备 必 须 由 主 管 部 门 提

9、 出 处 理 价 值 , 报 常 务 副 总 裁 和 总 裁 签 字 方 认 可 后 , 到财 务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3、 未 经 人 事 行 政 部 同 意 , 各 使 用 部 门 无 权 办 理 设 备 转 移 及 处 理 , 一 经发 现 , 将 追 究 部 门 及 经 办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与 封 存 管 理 。1、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处 理 时 , 须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填 写 设 备 报 废单 一 式 三 份 , 由 财 务 部 门 将 其 净 损 失 上 报 常 务 副 总 裁 和 总 裁 批 复

10、 后 , 办 理报 废 相 关 手 续 , 并 在 人 事 行 政 部 备 案 。2、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可 申 请 报 废 :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 主 要 结 构 陈 旧 , 精 度 低 劣 生 产 率 低 , 耗 能 高 , 而 且 不能 改 造 利 用 的 。 不 能 动 迁 的 设 备 , 因 房 屋 改 造 或 工 艺 布 置 改 变 必 须 拆 除的 。 腐 蚀 严 重 无 法 修 复 或 继 续 使 用 要 发 生 危 险 的 。 绝 缘 老 化 , 磁 路 失效 , 性 能 低 劣 无 修 复 价 值 的 。 因 事 故 或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使 设 备

11、 遭 受 损 坏 无修 复 价 值 的 。3、 凡 经 批 准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 人 事 行 政 部 与 使 用 部 门 要及 时 作 价 处 理 。 处 理 后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和 使 用 部 门 一 起 办 理 固 定资 产 的 注 销 手 续 , 对 外 处 理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时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常 务 副 总 裁 和 总 裁 批 准 , 变 价 收 入 交 财 务 出 纳 。4、 凡 停 用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使 用 部 门 封 存 、 保 管 。5、

12、 闲 置 设 备 和 封 存 设 备 启 封 后 , 由 使 用 部 门 填 写 启 封 单 , 主 管 部 门 同意 后 , 方 可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管 理 。为 保 护 固 定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各 部 门 必 须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 以 掌 握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有 数 量 , 查 明 有 无 丢 失 、 毁 损 或 未 入 账 的 固 定资 产 ,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 在 清 查 时 发 现 固 定 资 产 毁 损 和 盘 盈 、 盘 亏 , 要 查 明 原因 , 由 责 任 部 门 写 出 书 面 情 况 ,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后 , 报 知 总 经 理 , 待 批 复后 , 作 相 应 的 账 务 处 理 。第五篇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后执行,以前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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