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 FOB 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 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 5000 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 2000 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 2500 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 2000 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 FOB 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2、A 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 A 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 A 公司在约
2、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CIF:卖方办理的保险属于代办性质。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 10%。保险时应以合同货币投保。3、我国某公司按 CIF 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纺织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工商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纺织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
3、我公司该如何处理?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2000 通则的规定,采用 CIF 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 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的概念: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特
4、权凭证在内的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CIF 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4、某出口公司按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
5、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特权凭证在内的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CIF 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5、我国某公司以 CFR 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3此时,买方已经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1) 装运条件为 CFR,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我
6、方按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发生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如果已办理海运保险,就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如果没办理保险,那么风险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我方可拒绝买方索赔。2)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由此导致买方没有来得及办理海运保险,那么我方对此货物的损失也将负有一定的责任。6、北京 A 公司拟向美国纽约 B 公司出口某商品 5000 箱,B 公司提出按 FOB新港成交,而 A 公司主张采用 FCA 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B 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条件的原因。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 DAF 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
7、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 。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6、我某进出口公司同德国某进口公司达成一笔核桃仁交易,交货条件为CIF Hamburg,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由于核桃销售的季节性很强,主要在 12 月份的圣尼古拉节上销售,交货延迟会影响售价。因此,我方应对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须于 10 月中旬在中国上海港装运,并保证货物于 11 月底之前到达汉堡,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已将货款收妥,则应退还买方。 ”由于运输途中船机损坏,又遇风浪,致使该批货物于 12 月 2 日才
8、到达汉堡。买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试问:(1)我方能否拒绝解除合同、退款和赔偿,为什么?(2)从这个案例中应吸取哪些教训?(3)利用已学知识进行考虑,应如何完善此合同,我方才可避免或降低上述风险。(1)在本案例中我方拒绝退款和赔偿的理由不够充足。这是因为:国际惯例与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强制力,但若买卖双方约定采用某一贸易术语,则该术语对双方当事人即具同等强制力;而后者本身便是法律文件,对贸易双方均具强制力。当合同内容与国际惯例不一致时,则以合同内容为准,并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例合同中虽然规定了以 CIF 为交货条件,但同时规定了“
9、卖方须保证货物于 11 月底之前到达汉堡”等与国际惯例解释相反的内容。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则该合同的成交条件实质上已由 CIF 转变为 DES,该合同的性质也因此而发生了改变,即由装运合同变为到达合同。这就为该合同的履行与争议的解决留下了隐患,为买方拒收货物、要求退款和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买方提出拒收货物,要求退款和赔偿的理由应是成立的。4(2)我方应吸取的主要教训:一是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不应订立前后相互矛盾的内容,尤其是在没有充足把握情况下不要作出与国际惯例相反的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在磋商交易时,既要尽可能满足外商的合理要求,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客观困难,不要贸
10、然承诺自己做不到或潜在风险较大的事情,要争取实现双赢。(3)如有可能,我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此合同:第一,在上述交易条件不变情况下,可将装运期提前到 l0 月上旬或 9 月底,以保证运输途中的时间,避免延迟交货的风险。第二,可同买方磋商,将交货条件改为 FOB,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只要买方与承运人签订协议明确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我方的风险。7、西非某公司拟向我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水运到目的港。经我方调查,对方港口条件较差,卸货费用较高,且正常须经阿拉伯海红海地中海航线,风险较大,因为当时正值美伊战争爆发。我方宜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我方宜选用 CIF ex ships hold
11、成交,但为避免战争风险,我方应要求绕航好望角(绕航费由买方负担),并建议对方加保战争险;或选用 CFR ex ships hold 成交,并要求绕航好望角( 绕航费由买方负担)。8、案例一: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陶瓷,以 CIF 条件与美洲一客商达成交易。卖方在装运港按期装船启运,并向进口商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证,但是,买方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外包装破裂,内装货物被损坏。进口方据此以卖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经查证,外包装及其内装货物的损坏系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摔到甲板上所致。问:我方能否拒赔,为什么?在本案例中我方能够拒赔。其理由如下:(1)根据 “INCOTERMS 2000”的规
12、定,采用 CIF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弦为止的一切责任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则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后的一切责任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本案例中,货物因摔到甲板上被损坏,说明货物已越过船弦,风险责任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按 CIF 术语成交,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交单代替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向进口商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货物完好到达目的港。在本案例中,卖方既已如期向进口商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证,就不存在未完成交货义务的问题。所以,买方以卖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不成立。当然,买方可取得有关证据向第三方索赔。案
13、例四:某公司以 CFR 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物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检查,原因是货运船只是一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一个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里,面粉因此发生霉变。试问:对此我方应向谁索赔?5案例分析:我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明为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苹果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质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如果与合
14、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买方则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或解除合同。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与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然有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出现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案例分析: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 60 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 40%赔偿其损失。
15、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6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选择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 50 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 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ABD)的决定。A、收取 52 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 1 吨C、 拒收 52 吨货物 D、拒收多交的 2 吨货物公量的计算公式: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商品
16、净重(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实际回潮率实际含水量干重例题: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 10 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 11%,经抽样证明 10 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抽干水后净重 8 公斤干羊毛,求用公量计算的交货重量为多少?7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 100 公斤,共 1000 袋,合计 100 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 96 公斤,1000 袋共 96 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 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
17、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 ,根据国际商会 1993 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中第 39 条 B 款的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 5的伸缩。 ”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商档出口瓷器,复验期为 60 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
18、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 ,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 60%。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亦发现釉下有裂纹。问:我方可否考虑给予赔偿?分析:可考虑赔偿。凭样品买卖时,所交货物不得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符合商销的缺陷,这种“釉裂”属此种缺陷,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我方已发现自存复样也有釉下裂纹,说明对方反映属实,所以要考虑赔偿。2、我方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能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
19、低 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 60000 英磅的损失。问:我方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赔?8分析:我方不能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赔。卖方成交前寄送样品,定约后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可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这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3、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 500 美元 CIF 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 公吨,合同规定包装为 25 公吨双线新麻袋,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 200 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我公司多收货款。我公司以合同未
20、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分析:不可以。因为公约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量,则按净重计量。所以,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可行的。4、某单位对中东某海湾国家出口电扇 1000 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 40 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形状钮脱落,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根据 UCP500 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可有 5%的伸缩。如甩下 40 台并未超过 5%。结果实装960 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则不予议付。问:其原因何在?分析:UCP500 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得增减,只要支
21、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 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该增减幅度不适用。因为本案例中的数量是按台来记数的,所以不能增减。5、某公司对外销售杏脯 1.5 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 15 公斤(内装15 小盒,每小盒 1 公斤) 。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以小包装(每箱仍为 15 公斤,但内装 30 小盒,每盒 0.5 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合为由拒绝收货。卖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问: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分析:责任在卖方。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包装的形式,应该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即使交货时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
22、,也应尽快致电买方,说明情况,如买方同意,再改为小包装发出.程租与期租的主要区别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同;对船舶的调度权限不同;计算和支付运费的方法不同;9其他费用划分不同。 案例分析:北京某公司出口 2000 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 10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货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我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出售某产品的合
23、同,装船时间为当年 12 月至次年 1 月。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 2 月 11 日才装完毕,2 月 13 日起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 B/L,要求承运人按 1 月 31 日签发 B/L,并以此 B/L 向银行办理了议付。试问:我方行为有可能造成后果?结果:货到鹿特丹后,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 B/L 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随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我方经 4 个月的谈判,赔偿 20600 英镑,买方才撤回诉讼而结案。班轮运输特点:1、 “四固
24、定” 。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 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 承运的品种和数量灵活。B/L 的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可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或抵押贷款; 可以通过转让提单的方法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运输契约的证明1、我国某公司按 CFR 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纺织品 200 箱,装运条件是 CY/CY。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
25、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5 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 20 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辞海,共缺纺织品 280 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10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 3000 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对方对于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是合理的,但对于要求我方承担全部检验费 3000 美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公司已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 “Shippers load and
26、 count”,并且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所以我公司应当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但对于全部检验费 3000 美元的费用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2、我国对按 CFR 合同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3/4 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别无其它字样。但我方在租船定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批装运。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可以不用修改信用证, 因为根据 UCP500 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3、我国某公司与英商按 CIF 伦敦签约,出口瓷器 1 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 3/4 月份,每月装运 5000 件,允许转船
27、。 ”我方于 3 月 30日将 5000 件装上“泉河”轮,取得 3 月 30 日的提单,又在 4 月 2 日将余下的5000 件装上“风庆轮” ,取得 4 月 2 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河”轮运至目的港。问: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不属分批装运。根据 UCP500 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卖方能安全结汇。因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4、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 10000 公吨。合同规定:“自 2 月份开始
28、,每月装船 1000 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 2 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1)上述情况,买方能否享有此权利?为什么?(2)若此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的机械设备,若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能享有什么权力?为什么?(3)若此交易凭信用证交易,卖方该批交货违反了交货期,则买方又能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1)买方不能享有此权利。因为第五批大米有霉变,并不影响以后大米的品质。(2)买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包括以前的几批货和今后交付的。因为公约规定对于分批交货的合同,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如果卖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买方可以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3)买方可以主张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