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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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 FOB 广州与英国的 A 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该公司业务员第 3 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 2 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FOB 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F0B 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 A 公司以 FO

2、B 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 A 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 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不合理。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 FOB 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没有租船的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我方代为租船。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我方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应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3. 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 5000 件,美商报价为每件 10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 50 000 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达卖方,并请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证中未规定贸

3、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 51 000 美元,其中的 1 000 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此举是否合理?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 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 2000 年 2 月向香港客商报价 USD80/MT CIF 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

4、方贸易术语改为 FOBHK,即要求 USD80/MT FOB HK。请依据 INCOTERMS 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依据 INCOTERMS 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USD80/MTCIFHK 中的 HK 在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 USD80/MTFOBHK 中的 HK 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国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 价与 CIF 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 FOB 价更有竞

5、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 CIF 以及 FOB 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 FOBHK 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 CIFHK 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中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5. 按 CIF 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

6、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因为以 CIF 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CIF 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6. 我国济南鲁滨集团有限公司 以 CIF 汉堡向德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比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 9 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达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 5 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7.

7、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 1000 美元 FOB 广州,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 CIF 伦敦,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 CIF 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1)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 CIF 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当最后我方以 CIF 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 FOB 还是 CIF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8. 我方以 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

8、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 4 月 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 4 月 15 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9.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 15 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 2500 美元 FOB 湛江,装运期为 10 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 10 月 1

9、6 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 10月 17 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 FCA 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我可以应采用 FCA 或 CIP,CPT 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10.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 CIP 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 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

10、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 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 130%投保一切险。 ”但并没有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 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11, 中国 A 公司同新加坡客户的进口业务用空运方式运输。A 公司要求使用 CIP 条款,银行方面也坚持按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 CIP,而客户却坚持使用 CIF 条款,理由是 CIP 比 CIF 费用多。请分析空运方

11、式到底该使用 CIF 还是 CIP?如果 A 公司同意新加坡客户的要求使用 CIF 条款,那么,在合同条款中应补充哪些关键内容才能避免漏洞?CIP 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 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 规定)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 Airport)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 Pudong Airport)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 Lukou 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因

12、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 CIF 条款而只能使用 CIP 条款。CIF 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 。CIP 条款是和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 ,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是用 CIP 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法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12,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

13、,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怎样的价格术语报价才能使双方都满意?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 EXW 术语可以使双方都满意. 第二章1.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 60 天,货到国外后经美方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时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 “釉裂” ,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 60%的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亦有裂纹。我方是否应赔偿? 答:我方应赔偿,理由如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须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

14、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显现出来。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复样也显现出产品本身的缺陷,说明我方公司当初出口的产品就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当初未显现而已。按照公约的规定,我方须赔偿对方的损失。2.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 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 “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 100 吨,单价为每长吨 CIF 不来梅 80 英

15、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 6 英镑。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既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

16、600 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仲裁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 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管理。最后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分析: 1.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 2.若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还需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4. 大

17、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 2 000 公吨,每公吨 USD 280 FOB 大连。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的写了 2 000 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

18、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5. 我某出口公司以 CIF 条件与芬兰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 500 公吨螺母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 50 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 200 美元 CIF 赫尔辛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凭全套结汇单据结汇。货到后芬兰客商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 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严格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未注明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价时,按惯例应该是按净重计价。现在货物毛重 50 公斤,净重 49 公斤

19、,即我方短装 10 公吨,但收取了全额的货款,因此买方有权索回其不该支付的货款。 6.公量=例题:某厂出口生丝 10 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是 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 8 公吨。问:某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 8 *100%=25%公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 1+实际回潮率 =10(1+11%) / 1+25% =8.88(公吨)答:该批生丝的公量为8.88公吨。7.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 100 公吨,可有 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 1500 美元/公吨 FOB 广州。现该商品

20、的市场行情上涨,问:(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2分析要点:(1 )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 公吨。(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公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部分的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8.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 250 美元/公吨 CIF 悉尼,信用证金额为 25 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 15 公吨

21、。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2) 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500第 39 条 b 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 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 1 000 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 25 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

22、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 15 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9.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 1000 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标志,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可否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

23、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 “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第三章1. 我某公司向东京进口商出口自行车 100 箱,每箱 1 件,每箱体积是 20cm50cm120cm,计收标准为 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280 HK$,另收燃油附加费 30,港口拥挤费 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

24、少?解:每箱体积:20cm50cm120cm=0.12m3该批货物的运费为: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0.12280100(1+30%+10%)=4704(港元)2. 我某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00 件,每件重 40 千克、体积 100 厘米40 厘米25 厘米。由新加坡船公司承运,经查运费表,该货物为 w/m 等级为 5 级,目的港为巴生港,运费率为每吨运费 60 美元,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 30和燃油附加费 20,问应向船公司交多少运费?3. 我方出口商品共 100 箱,每箱体积为 30 厘米60 厘米50 厘米,毛重为 40 千克,查运费表知该货物为 9 级,计费标

25、准为 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 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 10。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100*40*109*(1+0.2+0.1)/1000=566.8港元4. 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 1000M/T。现有一艘登记吨为 20000 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假日除外的标准装运花生米 7200M/T 出口。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试计算速谴费或滞期费(速谴费为每一登记吨为 RMB0.14,滞期费为一登记吨为 RMB0.28) 。10+24+14=38-10=281000/24=41.67*28=1166.675. 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

26、 CIF 迪拜、即期信用证付款 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 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 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直 达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口时,船公 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 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 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 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 月,影响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 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 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业务员认为,合 同用的是 CIF 价

27、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 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的要求 进行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CIF 条款定义: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货过船舷,风险和责任都转移) 。在 CIF 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2条规定: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本题中“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

28、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 ”不属于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所以,此案例中,我方在信用证有效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我方完成了按时交货,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负赔偿,买方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6.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2007 年 12 月 31 日,议付有效期为2008 年 1 月 15 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 2007 年 12 月 10 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 2008 年 1 月 4 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

29、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由的.因为提单在开出之后,必须在 21 天之内提交银行进行议付,而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与 2001 年 1 月 4 日进行议付,此时已超过了提单议付的有效期.所以银行有权拒付.7.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 1000 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标准答案:不违约。解 析:因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

30、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所以,本例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银行会接受议付。8.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 FOB 条件出口大枣 5000 箱,5 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 5 月 10 日将 3000 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 5 月 10 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 月 15 日将 2000 箱装上“飞鹰”号轮,取得 5 月 15 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国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后果?

31、为什么?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我方仍进行分批装运,这本来就违反了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而且我方还开出两套提单,这不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在向议付行进行议付是会遭到拒绝,而且买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第四章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 100 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 50 万、30 万、8 万美元,待收

32、运费为 2 万美元)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万美元) 分摊比例(% ) 分摊金额(万美元)船方 100 52.63 4.210货方甲 50 26.31 2.105货方乙 30 15.79 1.263货方丙 8 4.21 0.337运费方 2 1.06 0.085合计 190 100 82. 某货物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仓库 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 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 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 箱货被火烧毁; (2)

33、600 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4)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1) (3)单独海损(2) (4) (5)共同海损3. 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 150 公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年,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按 FOB 贸

34、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遇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我方按 CIF 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理?不合理;因为羊肉变质不是直接由罢工导致的损失,罢工险的赔偿范围是罢工险直接导致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5.我某公司以 CIF 条件出口大米

35、1000 包,共计 100000 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遇到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经历 15 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 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战争险的基础上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 ?头后,由于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

36、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导致 80的货物损失属罢工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一份 CIF 合同,出售大米 50 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

37、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 7.有一份 FOB 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报“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对仓条款”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如果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赔偿吗?能拒赔;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卖方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者,单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8. 澳大利亚某商

38、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 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 8 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1.保险公司不作理赔。因为投保的一切险,只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为运输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而作为理赔依据,但这批货物经检查后,发现并不

39、是客观原因的意外所造成的损失,而是生产过程中人为所造成的产品缺陷。因此不在理赔范围中。2.进口商需不需要付货款,我认为主要看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规定皮手套的湿度标准,或者约定要经出口国家权威检测部门/世界性权威检测机构检验并开出合格证。如果有规定,就有足够的理据拒绝付任何货款。如果没有,而且对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议付单据,银行就要按照信用证要求付款。进口商有义务付款。因为按照 CIF 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 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

40、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9. 1998 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 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 “水渍险”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 5 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41、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保险费= CIF (或 CIP )价 (1+10% )保险费率 CIF=CFR/1-保险费率 x(1+加成率)10.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 CIF 总金额为 30000 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 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 0.03%) ,客户要求加保一成。求应付的保险费。保险费cif 价 (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30000(1+10%) (0.6%+0.03%)207.9(美元 )11.某商品出口报价每件 1200 美元 CFR 纽约,共 100 件。保险费率 0.63%,客户要求加一成保险,求:CIF 总价、保险金额、保险费。cif 价 = cfr

42、价/1 -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 1200/( 1 - 0.63%110%)= 1208.37 美元保险金额 = 1208.37(1+10%)= 1329.21 美元保险费 = 1329.210.63% = 8.37 美元12.一批出口货物报 CFR 总价为 USD198000,现客户要求按 CIF 价投保,并加成 20投保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 1,我方原按加成 10投保,现按 20投保,应向客户多收多少保险费?CIF 价=1980/1-(1+20%)X2%=2028.69(美元)保险金额=2028.69X(1+20%)=2434.43(美元)保险费=2434.43X2

43、%=48.69(美元)第五章1. 我方以每打 1.8 美元 CIF NEW YORK 出口某商品 60000 打, 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 5000 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险别为水责险和战争险,查得水责险的保险费率为 0.3,战争险为0.4。试求我方出口外汇净收入。保险费=1.860000(1+10%)(0.3+0.4)%=831.6 美元净收入=1.860000-5000-831.6=102168.4 美元 2. 假设松香 CFR 纽约,每公吨 USD100.00,共 100 公吨。国外运费每公吨 9 美元,国内收购价每公吨 700元,经营管理费率 1,国内运费每公吨

44、10 元,包装费每公吨 50 元,仓租费每公吨 7 元。试计算换汇成本。3. 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共 10000 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 1500 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 1000 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 100 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 2000 美元。试计算:(1)该批商品的总成本是多少?(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3)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USD100=RMB827.36 )(1)已知公式: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10000+1500+1000+100)/2000=6.3(人民币/美元) (2)已知公式:出口商

45、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100% 代入公式得:出口商品盈亏率=20008.2736-(10000+1500+1000+100)10000+1500+1000+100 =31.33%4. 外汇增值率外汇增值额/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FOB 价)进口原料外汇 支出(CIF 价) 】/ 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我某公司以每公吨 252.00 美元 CIF 中国口岸进口盘条 1000 公吨,加工成机械螺丝 100 万罗出口,每罗0.32 美元 CFR 卡拉奇,纸箱装每箱 250 罗,每箱 0.030 立方米,毛重 25 千克,海运运费按 W

46、/M10 级,每运费吨 80 美元,试计算外汇增值率。5.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净价 (1佣金率 )原报价每箱 100 美元净价 FOB SHANG HAI,如外商要求该报 FOBC5%,为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我对外报价应为多少?100( 1-5%)=105.26,现在只要报 FOBC5 SHANGHAI 价每箱105.26美元即可。6.我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公吨 1200 英镑 FOB 黄埔,对方来电要求该报 CIFC5%伦敦,试求:CIFC5%伦敦价为多少?(已知保险费率为 1.68,运费每公吨为 9.68 英镑)先利用 可求得 CIF 价为 =1232.46(英镑) 再利用:含佣价= 可求得 CIFC5%价为:求得的 CIFC5%伦敦价为 1297.32 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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