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 发 区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党 建 工 作中 遇 到 的 难 点 问 题 ,不 断 增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执 政 能 力 和 决 策 水 平 ,扩 大 党 组 织 在 企 业 “两 新 ”组 织 (新 经 济 组 织 和 新 社 会 组 织 )的 覆 盖 面 ,引 导 开 发 区 基 层 党 组 织 持 续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坚 持 严 格 选 派 条 件 、严 格 监 督 管
2、理 、专 兼 职 结 合 、有 利 于 组 织 建 设 、有 利 于 企 业 “两 新 ”组 织 健 康 发展 的 原 则 ,紧 紧 围 绕 企 业 “两 新 ”组 织 改 革 和 生 产 经 营 ,切 实 做 好 “两新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党 的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促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的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第 二 章 主 要 职 责第 三 条 党 建 指 导 员 在 派 出 单 位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下 ,主 要 做 好 五 项工 作 :(一 )积 极 宣 传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贯 彻 落
3、实 市 委 、市 政府 的 各 项 决 议 和 指 示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加 快 社 会 主 义 新 开 发 区建 设 ,为 开 发 区 加 快 发 展 出 谋 划 策 ;鼓 励 、引 导 “两 新 ”组 织 依 法 经 营 ,为 企 业 献 计 献 策 ,协 调 企 业 内 部 的 劳 资 关 系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断 增 强 党 组 织 在 基 层 党 员 群 众 中 的 向 心 力 和 号 召 力 ;(二 )按 照 参 与 不 干 预 、支 持 不 拆 台 、引 导 不 强 制 、监 督 不 迁 就 的“四 不 ”工 作 原 则 ,采 取 灵
4、活 多 样 的 工 作 方 法 ,积 极 开 展 党 工 共 建 工 作 ,组 织 和 领 导 党 员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培 养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做 好 党 员发 展 工 作 ,指 导 、支 持 工 会 、共 青 团 和 妇 代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为 企 业 “两 新 ”组 织 群 团 工 作 创 造 条 件 ;(三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小 康 文 化 建 设 和 精 神 文 明 建设 ,培 育 “两 新 ”组 织 企 业 文 化 ,营 造 企 业 精 神 ,增 强 “两 新 ”组 织 的 发展 合 力 ;(四
5、)结 合 “两 新 ”组 织 发 展 特 点 和 实 际 ,协 助 基 层 党 组 织 抓 好 领导 班 子 的 自 身 建 设 。同 时 ,积 极 做 好 “两 新 ”组 织 业 主 和 职 工 之 间 的协 调 工 作 ,维 护 基 层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的 稳 定 等 工 作 ;(五 )为 “两 新 ”组 织 健 康 发 展 当 好 参 谋 ,教 育 引 导 业 主 守 法 经 营 ,依 法 纳 税 。第 三 章 选 派 条 件 、 途 径 及 范 围第 四 条 选 派 的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带 头 学 习 实 践
6、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积 极 宣 传 和 贯 彻 执 行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龄 在 5 年 以 上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政 治 素 质 好 ;(二 )热 爱 党 务 工 作 ,坚 持 走 群 众 路 线 ,善 于 做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思想 政 治 工 作 ,有 从 事 党 务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经 验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调 能 力 ;(三 )能 够 认 真 学 习 市 场 经 济 知 识 、经 营 管 理 知 识 、懂 企 业 经 营 、会 管 理 ;(四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7、度 ,事 业 心 强 ,清 正 廉 洁 ,作 风 正 派 ,身 体 健 康 ,精 力 充 沛 。第 五 条 根 据 我 区 “两 新 ”组 织 的 规 模 、类 型 、管 理 层 次 和 管 理 关系 ,采 取 条 块 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选 派 党 建 指 导 员 的 四 条 途 径 :(一 )由 上 级 党 组 织 派 出 ;(二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派 出 或 归 口 部 门 党 组 织 派 出 (如 由 发 改委 、商 务 局 和 企 业 工 委 派 出 );(三 )有 关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党 组 织 派 出 (如 由 工 商 联 、工 商 局 、民 政
8、局 等 派 出 );第 六 条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选 派 的 范 围 为 :(一 )班 子 不 健 全 、集 体 经 济 薄 弱 、软 弱 涣 散 、两 委 不 协 调 及 信 访等 矛 盾 问 题 突 出 的 村 ;(二 )党 员 不 满 3 人 ,不 具 备 建 立 党 支 部 条 件 的 ;虽 有 3 名 以 上 正式 党 员 ,但 无 党 支 部 书 记 合 适 人 选 的 “两 新 ”组 织 ;(三 )暂 无 党 员 ,但 已 具 备 一 定 规 模 ,职 工 人 数 在 25 人 以 上 的 ;职 工 人 数 不 满 25 人 ,但 尚 未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
9、或 虽 有 工 会 组 织 ,但劳 资 矛 盾 突 出 的 “两 新 ”组 织 。第 七 条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选 派 方 式 及 待 遇 :(一 )选 派 到 村 的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实 行 委 任 制 ,由 开 发 区 党 委 任命 ,如 关 系 是 机 关 干 部 ,在 任 期 内 关 系 不 转 ,待 遇 不 变 ,任 期 一 至 三年 ;(二 )选 派 到 “两 新 ”组 织 的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区 委 组织 部 和 有 关 单 位 党 组 织 与 企 业 主 协 商 并 征 求 其 意 见 后 ,出 具 聘 书 ,对 聘 任
10、期 间 调 离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指 导 员 职 责 的 人 员 ,可 随 时解 聘 ,另 聘 他 人 ;(三 )选 派 的 机 关 干 部 ,在 企 业 包 挂 重 点 项 目 的 同 时 ,任 兼 职 党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关 系 不 转 ,待 遇 不 变 ;(四 )选 派 的 机 关 后 备 干 部 ,在 “两 新 ”组 织 任 专 职 党 建 工 作 指 导员 ,聘 任 期 一 年 ,在 企 业 工 作 期 间 ,关 系 不 转 ,待 遇 不 变 ;(五 )选 聘 的 离 退 休 干 部 ,在 “两 新 ”组 织 任 专 职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所
11、 在 企 业 根 据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可 适 当 给 予 工 资 补 助 ;(六 )选 聘 的 原 国 有 企 业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在 “两 新 ”经 济 组 织 任 专职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期 间 ,聘 任 期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每 年 一 聘 ,组 织 关 系转 入 企 业 ,工 资 由 企 业 按 副 职 待 遇 发 放 。第 四 章 管 理 监 督第 八 条 选 聘 的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由 派 出 单 位 党 组 织 具 体 管 理 。上岗 前 ,要 接 受 区 委 组 织 部 、各 乡 镇 党 委 、企 业 工 委 等 派 出
12、单 位 党 组 织的 业 务 培 训 ,使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明 确 工 作 的 目 的 、意 义 、职 责 、任 务和 要 求 ,增 强 党 建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第 九 条 区 委 组 织 部 每 半 年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工 作 例会 ,听 取 工 作 汇 报 ,交 流 工 作 经 验 ,共 同 探 讨 基 层 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的方 法 和 措 施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和 水 平 。第 十 条 市 委 组 织 部 和 选 派 党 建 指 导 员 的 乡 镇 或 单 位 要 不 定 期地 深 入
13、到 村 级 和 “两 新 ”组 织 ,征 求 基 层 党 员 群 众 的 意 见 ,检 查 了 解 党建 工 作 指 导 员 的 在 位 情 况 、工 作 表 现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并 及 时 指 导帮 助 解 决 其 在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第 十 一 条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各 乡 镇 党 委 、企 业 工委 或 派 出 单 位 党 组 织 进 行 半 年 和 年 终 考 核 ,与 干 部 目 标 管 理 相 挂 钩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岗 位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第 十
14、 二 条 考 核 工 作 采 用 述 职 、民 意 测 评 等 方 式 进 行 ,并 根 据 考核 与 测 评 情 况 确 定 为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和 不 称 职 四 个 等 次 ,考 核结 果 装 入 个 人 档 案 ,作 为 干 部 提 拔 任 用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三 条 聘 任 期 满 后 经 考 核 ,工 作 称 职 人 员 可 续 聘 ,也 可 在 村级 和 “两 新 ”经 济 组 织 相 互 交 流 ,对 考 核 不 称 职 人 员 予 以 解 聘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全 市 党 建 工 作 薄 弱 村 及 所 有 私 营 企 业 、民 营 经 济 等 新 经 济 组 织 和 流 通 组 织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民 间 社 团 等 新社 会 组 织 。第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从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