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 年 8 月 1 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 207 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 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2、。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3、第 1.0.3 条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
4、境之间的关系。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第 1.0.4 条 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道路分类与分级第 2.1.1 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一、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
5、,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二、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三、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四、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第 2.1.2 条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级标
6、准;小城市应采用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第二节 计算行车速度第 2.2.1 条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 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第三节 设计车辆第 2.3.1 条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 2.3.1 及图 2.3.1。第 2.3.2 条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 2.3.2。第四节 道路建筑限界第 2.4.1 条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 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 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
7、侵入。第五节 设计年限第 2.5.1 条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 20a;次干路为 15a;支路为 1015a。第 2.5.2 条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 10.2.2 条。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 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 10a。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 8a。四、粒料路面为 5a。第六节 道路抗震设防第 2.6.1 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第 2.6.2 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
8、点一般为 8 度。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 7 度,7 度以下不设防。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第五节 设计年限第 2.5.1 条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 20a;次干路为 15a;支路为 1015a。第 2.5.2 条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 10.2.2 条。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 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 10a。三、沥青
9、表面处治路面为 8a。四、粒料路面为 5a。第六节 道路抗震设防第 2.6.1 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第 2.6.2 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 8 度。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 7 度,7 度以下不设防。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第一节 设计小时交通量第 3.1.1 条 机动车道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中、小城市小型汽车很少时,可按普通
10、汽车计。计算路段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 3.1.1-1。计算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 3.1.1-2。 第 3.1.2 条 确定车道数的设计小时交通量,按下式计算。第 3.1.3 条 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平均日交通量与、 值均应由各城市观测取得。未进行观测的城市可参照性质相近的邻近城市的数值选用。新辟道路可参照性质相近的同类型道路的数值选用。不能取得时,值可采用 11%, 值可采用 0.6。第 3.1.4 条 确定设计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应综合考虑现有交通量、正常增长交通量、吸引交通量、发展交通量等。 第二节 道路通行能力第 3.2.1 条 路段通行能力分为可能通行能力
11、与设计通行能力。在城市一般道路与一般交通的条件下,并在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机动车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当本市没有 ti 的观测值时,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 3.2.1-1 的数值。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根据不同的计算行车速度、绿信比、交叉口间距等进行折减。第 3.2.2 条 一条自行车车道宽 1m。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公式计算: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推荐值,有分隔设施时为 2100veh/(hm);无分隔设施时为1800veh/(hm)。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受平面交叉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设有分隔设施时,推荐值为 10001200veh/(hm);以路面标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时,推荐值为 8001000veh/(hm)。自行车交通量大的城市采用大值,小的采用小值。第 3.2.3 条 信号灯管制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按停止线法计算。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一、各种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1、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