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2014版-郭颂平-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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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ICC 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2014 版 郭颂平第一章风险概述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1.风险的一般含义:某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a)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c)损失: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与灭失)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益损失、责任损失)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P3)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导致损失5.风险的分类5.1 依据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5.2 依据风险标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

2、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5.3 依据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5.4 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6. 风险的特征: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可测定型、风险的发展性第二节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2.可保风险的条件:2.1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2 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3 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2.4 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2.5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2.6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3.风险单位及其划分3.1 风险单位的定义:指一次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3.2 风

3、险单位的划分:按地段、按投保单位、按标的第三节风险管理 p91.风险管理的概念: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 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2.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3.风险管理的目标a)损失前目标包括:3.1.1 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机会3.1.2 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3.1.3 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

4、供良好的生活环境。3.1.4 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3.2 损失后目标包括:3.2.1 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3.2.2 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4.风险管理的方法(P12)4.1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分散、抑制、转移4.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5.保险与风险的关系:(课外)5.1 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5.2 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 5.3 保险是风险的转移 5.4 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5.5 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第 2 章保

5、险概述 P14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1.保险的定义: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2.保险的特征2.1 保险自身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2.2 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2.2.1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 (P17):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

6、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为依据。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4)强调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6)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

7、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2.2.2 保险与救济不同(P18): 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2.2.3 保险与储蓄不同: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3.保险的要素3.1 可保风险的存在3.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3.3 保险费率的厘定3.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3.5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保险法概述(P20)1.保险法的定义: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的保险立法:解放前,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

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 ,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 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年月日起实施。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9 年 2 月 28

9、日修订通过的。3.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1985 年 3 月 3 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即属于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是相

10、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P27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2.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3.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4.按投保单位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7.保险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第四节:保险的功能 P311.经济补偿功能:

11、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2.资金融通功能3.社会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1.保险的历史沿革。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国外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2)保险的萌芽。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15、16 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

12、”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德国北部 17 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 (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1)海上保险。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 14 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但是形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的颁布使英国真正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当代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

13、个缩影。 (2)火灾保险。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转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首先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公司的先例。巴蓬是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1693 年,哈雷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 1687-1691 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4)责任保险。始于 19 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20 世纪初责任保险有了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人的支柱业务之一。 (5)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

14、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2、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一)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成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二)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广东保险公司”(1836 年)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24 年广东某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

15、早记载。1875 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1886 年, “仁和”、 “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 仁济和” 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三)新中国保险业的创始 1949 年 10 月 20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四)“十年动乱 ”中的曲折发展 1958 年 10 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断 20 年,直到 1980 年恢复。(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辉煌 1986 年 2 月承保通信、国土 2 卫星,开创航空航天保险业先河。1988 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 年太平洋

16、保险公司成立,人保独家垄断打破,多家竞争形成。(六)全面开放条件下的中国保险业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 2008 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 120 家。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2008 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 9784.1 亿元,同比增长 39.06%。近 20 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 GDP 的年均增长速度。两个名词: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我国保险法

17、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三大特点:即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质量在提高和发展速度迅速。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具有的特征: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p40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2.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时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18、保险合同时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1) 定值保险合同特点:1.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3.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2) 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1.订立保险合

19、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2.只确定保险金额3.发生损失时的赔偿方式: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不定值保险合同 3 类型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1 )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2 )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3 )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

20、切风险合同 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类: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P4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 2.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构成1. 保险条款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2.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3.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2) 保险标的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1、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按自然日期计算;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按生长期计算注。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5)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P50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

22、法。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7)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4. 保险合同的凭证/形式:1) 投保单2) 保险单3) 暂保单:30 天有效期4) 保险凭证5) 批单6) 其他书面形式第 4 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1)保险合同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2)两个步骤:1. 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2. 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完全同意(3)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2、保险

23、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2)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保险合同无效的特点 P55;原因 P56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追缴财产-收归国库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保险合

24、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1)财产保险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货物运输保险) 2)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告知保险人。(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

25、险程度的变化3、保险期限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注: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处理方式:60 天宽限期,中止后,2 年内申请复效(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一)保险合同解除的 4 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二) 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三) 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

26、)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索赔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第 6 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p62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1)对第一、第二

27、类条款的解释效力: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3)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5)学理解释: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对第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任何单方面所作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

28、的。第 7 节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1、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1、保险公司的原因;2、投保方的原因;3、保险中介人的原因;4、其他原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调节、诉讼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财产保险中包括: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人身险中,保险利

29、益为现在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衡量的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2)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负责任的最高限额3、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1)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P69(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所有权(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来自债权(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来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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