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docx

上传人:sk****8 文档编号:2167553 上传时间:2019-05-0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保险学案例分析题一.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案例分析曾某 2006 年 9 月 12 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 30 万元,同月 23 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 30 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 2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7 年 1 月 3 日,曾某将该汽车以 28 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7年 3 月 20 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7-08 第二学期考题) (1)若原车主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

2、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2)若新车主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二.履约终止案例分析1.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5 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1 万

3、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08-09 第二学期考卷) 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5 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 6 万元,而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 4 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 4 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 100 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 20

4、08 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若:(1)该企业于 2008 年 3 月 16 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 6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2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 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中的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2008 年 5 月 12 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 4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2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2008 年 8 月 23 日

5、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 5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 5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50 万元。因为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此处保险为超额保险,所以按损失金额赔偿。注:第三问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前面几次赔款加在一起有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如果超过的话,以保险金额为限。即如果货物损失的是 80 万的话,前面赔了 30 万,这里只能赔 70 万元。三最大诚信原则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有效期为 2003 年9 月 12 日零时至 2004 年 9 月

6、 11 日二十四时。2004 年 2 月 14 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 2004 年 6 月 23 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06-07 第一学期考卷) 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

7、,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四保险利益原则1胡(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胡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07-08 第二学期考题) (06-07 第二学期考题) 答:保险公司不给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胡(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8、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五代位求偿原则1小学生吴某,女,11 岁。2006 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 2006年 4 月 1 日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2006 年 12 月 12 日,吴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钢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吴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07-08 第一学期考题)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

9、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吴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同时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民事赔偿。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领取案例1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 1 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 3 日后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4 万元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 15 万元的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应作为遗产,4 万元用于清偿刘某的债务;其余 11 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

10、谁?(05-06 年第一学期考题)答: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二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15 万元保险金,以 4 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欠债务,其余由交给老张父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即张某。2陈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朱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陈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 5 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2 万元。

11、事后,朱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0 万元。问题是:(09-10 年第一学期考题) (1)因未指定受益人,陈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陈某家人能领取 2 万元保险金。因为导致陈某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不是疾病。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属于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故陈某的家人只能领取意外伤害保险的 2 万元保险金。(2)对朱某的 20 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朱某的 20 万元赔款应给陈某的家人。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故陈某的家人获得的 20 万元赔款不需要还给保险公司。七其他1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订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

12、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 1 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 1 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 5 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人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07-08 第二学期考题) (06-07 第一学期考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完全有效。(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保险人索赔?不可以。(5)各

13、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赔偿额为多少?因为矿方与工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 1 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赔偿额为 1 万元。21996 年 11 月 9 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 22 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97 年 12 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 年 11 月 4 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医院抢救。当日上午 9 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

14、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 11 月 28 日开具的。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 ,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08-09 第一学期考题)(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问题?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作出。(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验证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程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