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
2、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章 隐患认定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 煤矿安全规程 、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 AQ 标准等相关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3、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 长:总工程师成 员:分管副矿长、一通三防科、技术科、安监处、机电设备科、调度指挥中心、地测防治水中心等“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4、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6、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7、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8、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9、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
5、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 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一通三防科副区长对主、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一通三防科;同时一通三防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一通三防科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
6、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第十条 每旬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公司解决。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
7、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三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第五章 隐患注销第十四条 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
8、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第六章 考 核第十六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第七章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规程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 AQ 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 14 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一、重大隐患:
9、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3、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8、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9、使用 3 台(含 3 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0、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10、,存在漏检、假检的;12、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4、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 24 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15、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6、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1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2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2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22、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23、存在煤尘堆积的;24、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