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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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六、齐齐 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2017年6月0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条1条 为 加强 齐 齐 哈 尔 中 石 油 昆 仑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公 司 )安 全 环保事故隐患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昆仑能源及黑龙江分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条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场站。条3条 根 据 上 级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管 理工 作 实 行 昆 仑 能 源 公 司 、二 级 单 位 、三 级 单 位 分 级 负 责

2、体 制 。我公 司 是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监 控 的 责 任 主 体 。条4条 在 上 级 公 司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隐 患 排查 治 理 制 度 ,组 织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通 过 采 取 技 术、管 理 措 施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条5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是 指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者因 其 他 因 素 在 生 产 经 营

3、 活 动 中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导 致事 故 后 果 扩 大 的 物 的 危 险 状 态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条6条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是 指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标 准、管 理 制 度 等 规 定 ,或 者 因 其 他 因 素 可 能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导 致 环 境1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或 者 物的 危 险 状 态 。条7条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按 照 整 改 难 易 及 可 能 造 成 后

4、果 的 严重 性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是 指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小 ,发 现 后 能 够 及 时 整 改 排 除 的 隐 患 。重 大 事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大 ,应 当 全 部 或 者 局 部 停 产 停 业、或 者 监 控 运 行 ,并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整 改 治 理 方 能 排 除 的 隐 患 ,或者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本 单 位 自 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 。条8条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管 理 工 作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5、:(一 )环 保 优 先 、安 全 第 一 、综 合 治 理 ;(二 )直 线 责 任 、属 地 管 理 、全 员 参 与 ;(三 )全 面 排 查 、分 级 负 责 、有 效 监 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条9条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环 保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条10条 公 司 HSE(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定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6、隐 患 整 改 计 划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保 证 安 全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并 督 促 立 项 整 改 。条11条 公 司 HSE(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是 安 全 环 保 隐 患整 改 的 日 常 工 作 机 构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2条1条负 责 组 织 事 故 隐 患 的 调 查 和 评 估 ;条2条编 制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计 划 ;条3条牵 头 组 织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方 案 审 查 ;条4条建 立 各 类 事 故 隐 患 动 态 台 帐 ;条5条督 查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并 分 级 挂 牌 督 办 。条

7、12条 公 司 机 关 部 室 的 职 责 :条1条生 产 运 行 部 负 责 安 全 环 保 隐 患 整 改 前 后 的 生 产 协 调 ,对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前 的 监 控 措 施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条2条市 场 开 发 部 负 责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资 本 化 项 目 的投 资 计 划 上 报 ;条3条财 务 资 产 部 负 责 安 全 环 保 隐 患 整 改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条4条工 程 项 目 部 负 责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施 工 质 量 管 理和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条5条其 它

8、部 门 应 按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要 求 ,负 责 分 管 工 作 范 围 内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的 相 关 工 作 。条13条 建 立 安 全 环 保 隐 患 管 理 台 帐 ,实 施 隐 患 立 项 、销 项 整改 制 度 ,对 排 查 出 的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实 行 分 级 动 态 管 理 。条14条 作 为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公 司 主 要 履行 以 下 职 责 :条1条制 修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逐 级 建立 并 落 实 从 主 要 负 责 人

9、到 岗 位 员 工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监 控责 任 制 ;3条2条定 期 开 展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如 实 记 录 和 统 计 分 析排 查 治 理 情 况 ,按 规 定 上 报 并 向 员 工 通 报 ;条3条组 织 编 制 和 上 报 本 单 位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建 议 计划 ;条4条负 责 权 限 范 围 内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项 目 审 批 和 组 织 开 展 后评 价 工 作 ;条5条编 制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条6条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本 单 位

10、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作 ;条7条负 责 本 单 位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监 控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事 故隐 患 治 理 的 跟 踪 检 查 ,并 分 级 挂 牌 督 办 ;条8条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信 息 档 案 。条15条 公 司 将 建 设 项 目 、场 所 、设 备 进 行 发 包 、出 租 时 ,应 当与 承 包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HSE)合 同 ,并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各方 对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治 理 和 监 控 职

11、责 。公 司 对 承 包 、承 租 单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检查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发 现 的 问 题 。条16条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在 未 整 改 或 销 项 前 ,必 须 采 取 相 应措 施 加 以 监 控 管 理 ,所 属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本 单 位 规 划 计 划 、财 务 预算 、生 产 组 织 、工 艺 技 术 、机 动 设 备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环 保 等 职 能部 门 在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做 到 责 任 明

12、确、任 务 具 体 、齐 抓 共 管 。4第三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条17条 公 司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对 排 查 出的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登 记 、评 估 ,按 照 事 故 隐 患 等 级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信息 档 案 ,并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实 施 监 控 治 理 。条18条 将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应 当 与 日 常 管 理 、专 项检 查 、监 督 检 查 、HSE体 系 审 核 等 工 作 相 结 合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方式 :条1条日 常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条2条

13、综 合 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条3条专 业 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条4条季 节 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条5条重 大 活 动 及 节 假 日 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条6条事 故 类 比 隐 患 排 查 ;条7条其 他 方 式 。条19条 在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时 ,可 以 选 用 现 场 观 察 、工作 前 安 全 分 析 (JSA)、安 全 检 查 表 (SCL)、危 险 与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HAZOP)、故 障 树 分 析 (FTA)、事 件 树 分 析 (ETA)等 技 术 方 法 。条20条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14、排 查 频 次 :条1条现 场 操 作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进 行 巡 检 ,及 时 发 现并 报 告 事 故 隐 患 ;条2条基 层 场 站 结 合 班 组 安 全 活 动 ,至 少 每 周 组 织 一 次 事 故 隐患 排 查 ;5条3条公 司 结 合 岗 位 责 任 制 检 查 ,至 少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事 故 隐 患排 查 ;条21条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及 时 组 织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排 查:条1条颁 布 实 施 有 关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或 者 原 有 适 用 法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重

15、新 修 订 的 ;条2条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的 ;条3条区 域 位 置 、物 料 介 质 、工 艺 技 术 、设 备 、电 气 、仪 表 、公用 工 程 或 者 操 作 参 数 等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的 ;条4条国 家 、地 方 政 府 有 明 确 要 求 或 者 外 部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的 ;条5条发 生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或 者 获 知 同 类 企 业 发 生 安 全 环 保 事故 的 ;条6条气 候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者 预 报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害 。条22条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部

16、 对 排 查 出 的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进 行 登 记 ,及 时 录 入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信 息 管 理 子 系 统 ,每季 、每 年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并 按 照国 家 和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报 告 。条23条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公 司 将 结 合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确 定风 险 可 接 受 标 准 ,评 估 事 故 隐 患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估 风 险 的 方 法 和等 级 划 分 标 准 参 照 公 司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管 理 规

17、定 执 行 ,评 估 结6果 应 当 形 成 报 告 。条24条 重 大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评 估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条1条事 故 隐 患 现 状 ;条2条事 故 隐 患 形 成 原 因 ;条3条事 故 发 生 概 率 、影 响 范 围 及 严 重 程 度 ;条4条事 故 隐 患 风 险 等 级 ;条5条事 故 隐 患 治 理 难 易 程 度 分 析 ;条6条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第四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条25条 所 属 场 站 对 发 现 的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上 报 ,公 司 将 组 织 及 时 治 理 ,

18、对 不 能 立 即 治 理 的 事 故 隐 患 制 定 和 落 实 事故 隐 患 监 控 措 施 ,并 告 知 岗 位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采 取的 应 急 措 施 。监 控 措 施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条1条保 证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的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运 转 所 需 的 条 件 ;条2条提 出 对 生 产 装 置 、设 备 设 施 监 测 检 查 的 要 求 ;条3条制 定 针 对 潜 在 危 害 及 影 响 的 防 范 控 制 措 施 ;条4条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并 定 期 进 行 演 练 ;条5条明 确 监 控 程 序

19、 、责 任 分 工 和 落 实 监 控 人 员 ;条6条设 置 明 显 标 志 ,标 明 事 故 隐 患 风 险 等 级 、危 险 程 度 、治理 责 任 、期 限 及 应 急 措 施 。条26条 对 威 胁 生 产 安 全 、环 境 安 全 和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随 时 可7能 发 生 事 故 的 重 大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公 司 将 立 即 停 产 、停 业 整改 。条27条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根 据 重 大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评 估 结果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做 到 整 改 措 施 、责任

20、 、资 金 、时 限 和 预 案 “五 到 位 ”。条28条 治 理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条1条事 故 隐 患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事 故 隐 患 部 位 、现 状 和 治 理 的必 要 性 ;条2条治 理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条3条治 理 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条4条经 费 和 物 资 的 落 实 ;条5条负 责 治 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条6条治 理 的 时 限 和 要 求 ;条7条安 全 控 制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条29条 所 属 场 站 在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范 措 施

21、,防 止 事 故 发 生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证 安 全 的 ,应 当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并 疏 散 可 能 危 及 的其 他 人 员 ,设 置 警 戒 标 志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对 暂 时难 以 停 产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的 相 关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设 施 、设 备 ,应 当加 强 维 护 和 保 养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条30条 对 于 因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灾 难 的 隐 患 ,公 司 将 按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22、 和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排 查 治 理 ,采 取 可 靠 的8预 防 措 施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在 接 到 有 关 自 然 灾 害 预 报 时 ,应 当 及时 向 下 属 场 站 发 出 预 警 通 知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危 及 企 业 和 人 员安 全 时 ,应 当 采 取 撤 离 人 员 、停 止 作 业 、加 强 监 测 等 安 全 措 施 ,并及 时 向 地 方 政 府 和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条31条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资 金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资 本 化 支出 项 目 ,在 设 备 设 施 检 测 、事 故

23、 隐 患 评 估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基础 上 ,按 照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程 序 。费 用 化 支 出 项 目 ,按 照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条32条 禁 止 下 列 项 目 挤 占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资 金 :条1条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的 安 全 环 保 设 施 ,以 及 投 产 运 行 3年 以 内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产 生 的 事 故 隐 患 ;条2条与 事 故 隐 患 无 关 的 搭 车 、扩 能 增 容 和 技 术 改 造 ;条3条借

24、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新 建 建 (构 )筑 物 、新 建 装 置 设 施 、购 置更 新 生 产 设 备 等 ;条4条新 增 工 业 电 视 、警 示 标 识 等 ;条5条购 置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用 具 、消 防 器 材 等 ;条6条安 全 环 保 评 价 、等 级 评 定 、检 测 检 验 、体 系 推 进 、信 息 系统 建 设 等 。条33条 重 大 安 全 环 保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计 划 下 达 后 ,公 司 将 严 格按 照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合 同 签 订、物 资 采 购 、施 工 管 理 、资 金 使 用 、变 更 管 理 等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上 级公 司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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