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无效相关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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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利法 45 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 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实施细则 65 条:依照专利第 45 条的规定, 请求宣告专 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 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 专利的发明创 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

2、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或者属于 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 规定不能取得的专 利权。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 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20.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

3、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 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 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 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 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 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 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 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

4、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 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 设计。第26.3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 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 应当有附图。摘要 应当 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第26.4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 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5、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 应当 陈述理由。第27.2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 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二款 权利要求书的独立 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 术特征。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 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 权日,但是不

6、得超出 原申请记载 的范围。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 结合作出的主要起 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授予 专利权。外观专利设计无效要点:第2.4条 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 ,是指 对产品的形

7、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 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 设计。注意一下 2009 年老专利法对现有技术的规定:申请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 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

8、为 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也成已有的技术。第27.2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 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 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 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 请记载 的范围。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获取或者利用遗传

9、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 结合作出的主要起 标识作用的设计。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 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 获得的 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可以授予 发明 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 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有关专利法23.4条的详细分析: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

10、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 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 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惯常设计(现有技术的一种):现有技术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的名称就能想到相应的设计,称为惯常设计 。提到包装盒就知道其 长方体正方体的 设计。抵触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

11、的 专利文件中(只存在于国内的申 请)。判断客体- 对比 设计涉案专利: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六种 类型:形状,图案,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形状与色彩的结合、图案与色彩的 结合、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判断主体: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常规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和替 换等类型。对于23.1的审查:标准: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涉案专利可被无效。相同的认定:(名称,国际设计 分类, 产品的用途或者销售时 的货架分类)实质相同的认定: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用途相近似);下列情形属于 实质 相同( 5项 ):判断方式:单独对比,直接观察,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 对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于23.2的审查: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 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 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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