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4 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聘
2、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6 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 7 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 8 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 9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3、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第 10 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 11 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 12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 1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4 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
5、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 15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 16 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17 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 18 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 19 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