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工作,保障公务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务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负责派车调度,办理车辆购买、过户、领照、保养维修、保险等有关事宜。第二章 用车管理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公司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核、协调、安排,保证公务车辆的高效规范使用。第四条 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单制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派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驾驶员出车。第五条 公司中层以下人员,城区内办理公务一般不安排车辆。有特殊情况用车,须经综合部部长批准后,方可派车。在县城以内由综合部部长签字,县城
2、周边地区(德州、济南)综合部部长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综合部部长签字后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六条 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车辆钥匙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第七条 经核准后的用车申请单由用车者交驾驶员。用车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行车路线行驶,严禁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将用车申请单交车管人员。车管人员在车辆使用记录表上做好记录。第八条 严格禁止为非公务用车安排车辆。第九条 派车应按事情缓急、申请先后的原则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第十条 为节约开支,综合部在安排车辆时应尽量考虑合并用车。第十一条 车辆严格实行定点存放,将车辆存放在公司规定的停车场所。出差在外的车辆,将车辆停放在
3、安全场所,严防车辆被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守街区及私人住宅区。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包括驾驶员考勤、安全学习培训、人员调整及日常工作管理等。第十三条 保证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车辆。随车带齐各种行车证件,以备途中检查。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上班时间未出车时一律在指定办公区域待命,严禁串岗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随时准备好公司综合管理部临时交办的工作。配属公司领导的驾驶员,除保证安全驾驶外,还要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 驾驶员外出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半天以内(含半天)向公司综合部车管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向公司综合部负责人请假。第十六条
4、驾驶员在出车和返回后,都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水、液、油、电、制动等),以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第十七条 驾驶员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交回车辆钥匙。严禁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八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司综合部报告,同时向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第十九条 驾驶员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前,应先到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对有无交通违章责任记录,在消除违章记录后,才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第四章 油料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综合部、财务部、成本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管理、监督、控制。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务
5、车辆用油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油卡的充值、单车油耗的核算管理。第二十二条 油卡管理(一)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制度。(二)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员应随车携带油卡,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征得公司综合部车管人员同意,否则不予报销。(三)车管人员应实时掌握油卡消耗情况,在油卡金额低于 500 元时,根据每个车辆的任务性质、百公里油耗量等情况。每次充值前,由车管人员和本车驾驶员共同登记车辆里程数。(四)每月 25 日前,驾驶员向车管人员上报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及油卡内余额。(五)每月核算里程数与加油数量,计算油耗。发现燃油外流和变卖燃油行为的,处以相同油价的 3 倍罚款
6、,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开除处分。第五章 车辆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 保持车辆清洁,性能完好。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每日检查车辆,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小故障和安全隐患,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和出车率。第二十五条 所有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综合部车管人员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 车辆需保养和维修时,驾驶员要向公司综合部报告,开具物品采购及维修单,经综合部、用车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需要大修时,由综合部提出申请,开具物品采购及维修单,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维修时,应征得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发生费用不予报销。第六章 车辆保险第二十八条 车辆保险由公司综合部考察、组织安排与各保险公司谈判,择优选取,办理保险手续。驾驶员不得个人私自办理。第七章 费用控制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定点修车单位和洗车单位提供消费清单(维修保养明细),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并与物品采购及维修单内容相符,综合部分管领导初审,提交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予以结账。第三十条 对车辆发生事故的处理。驾驶员违章或擅自出车,发生的违章罚款和事故赔偿,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自付。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