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统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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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有 限 公 司 统 计 工 作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一步加强公司统计管理工作,促 进 公 司 统 计 工 作的 规 范 化 、系 统 化 和 制 度 化 ,保 障 统 计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太 原 市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结 合 我 公 司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各 企 业 及 派 驻 机 构 。第 三 条 公 司 统 计 工 作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统 计

2、 法 和 上 级 统 计 部 门 的 统 计 管 理 制 度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上 级 统 计 部 门 赋 予的 统 计 任 务 ;准 确 、及 时 、系 统 、全 面 地 搜 集 、整 理 、分 析 和 研 究 统 计资 料 ;对 公 司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科 学 、准 确 的 统 计 调 查 和 统 计 分 析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实 行 统 计 管 理 监 督 ;组 织 公 司 统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建 设 和统 计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第 二 章 统 计 制 度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内 各 企 业 、各 支 服

3、 务 单 位 。各 单 位必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和 本 办 法 ,如 实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瞒 报 、虚 报 、漏 报 、拒 报 、迟 报 ,不 得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数 据 。第 五 条 公 司 统 计 是 公 司 综 合 统 计 管 理 、统 计 监 督 和 统 计 执 法机 构 ,公 司 各 企 业 、各 单 位 根 据 本 办 法 要 求 提 供 统 计 数 据 。上 级 统 计 2 部 门 各 局 (室 )和 直 属 单 位 负 责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业 务 有 关 的 统 计 资 料 ,并 汇 总 统 计 数 据 报

4、送 公 司 统 计 部 门 。第 六 条 统 计 工 作 作 为 公 司 评 优 、兑 现 的 考 核 条 件 ,具 有 一 票否 决 权 。第 三 章 统 计 资 料 的 管 理 与 公 布第 七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档 案 制 度 ,统 计 资 料 由 统 计人 员 统 一 管 理 。对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帐 、统 计 报 表 等 资 料 按 有 关 规 定保 管 存 档 、调 用 和 移 交 ,不 得 损 坏 。第 八 条 公 司 要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统 计 资 料 保 密 管 理 的 规 定 ,加 强对 统 计 数 据 的 保 密 管 理

5、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和 领 导 批 准 ,不 能 对 外 公 开的 数 据 不 得 擅 自 向 外 公 布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公 布 的 、向 区 外 上 级 机 关 、统 计 部 门 和 新 闻 单 位 及 其 他 组 织 公 布 的 统 计 数 据 ,须 由 本 办 法 规 定的 统 计 机 构 或 统 计 负 责 人 审 定 ,公 司 上 级 统 计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方 可 报 出 。第 四 章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第 九 条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本 企 业 、本 单位 具 体 情 况 ,积 极

6、 为 开 展 统 计 工 作 创 造 条 件 ,配 备 相 应 的 计 算 机 设备 和 统 计 专 项 经 费 ,设 专 (兼 )职 统 计 人 员 并 报 公 司 统 计 部 门 备 案 。统计 人 员 如 有 调 动 、离 职 等 工 作 变 动 时 ,需 妥 善 做 好 统 计 资 料 的 交 接工 作 ,并 在 一 个 月 内 将 情 况 报 知 公 司 统 计 部 门 。第 十 条 公 司 统 计 人 员 应 具 备 工 作 态 度 严 谨 认 真 ,责 任 心 强 , 3 敢 于 坚 持 原 则 等 基 本 素 质 ,同 时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对 现 有 统 计

7、人员 不 具 备 统 计 相 关 知 识 的 ,应 当 组 织 专 业 培 训 ,并 逐 步 实 行 统 计 人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惩 罚第 十 一 条 公 司 上 级 统 计 部 门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表 现 的 企业 、单 位 和 统 计 人 员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表 彰 ,给 予 一 定 的 精 神 和 物 质 奖 励 。1、在 完 成 规 定 的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保 障 统 计 资 料 数 据 可 靠 、数 量齐 全 、报 送 及 时 方 面 工 作 质 量 好 的 ;2、在 统 计 培 训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8、 出 的 ;3、在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提 高 统 计 管 理 效 率 方 面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4、在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统 计 预 测 和 统 计 监 督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的 。第 十 二 条 统 计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和 质 量 第 一 的 原 则 ,对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企 业 和 单 位 ,公 司 上 级 统 计 部 门 将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处 理 。1、虚 报 、瞒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2、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3、拒 报 或 屡 次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公 司 统 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3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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