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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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土地入股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种羊养殖、牧草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向乙方投资入股,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甲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40 年,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57 年 9 月

2、 30 日止。 3、甲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土地使用权人共计 20 人。 甲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朗洲村一组,面积 230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确定的为准。土地主要用于种羊养殖、牧草种植所需的圈舍、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 四、甲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甲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为保证甲方利益,双方协商保底分红每年 40 万元项目筹备期:第 1 年 0 元分红项目建设期:第 2-5 年按保底的标准分红给甲方;项目试营期:第 5-10 年按净利润的 20%标准分红给甲方;项目运营期:第 10-20 年按净利润的 25%标准分红给甲方;项目

3、成熟期:第 20-30 年按净利润的 30%标准分红给甲方;项目巩固期:第 30-40 年按净利润的 40%标准分红给甲方; 2、乙方按年与甲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 1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分红付清给甲方。 3、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不论方乙公司经营状况如何,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权。 2、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3、 乙方 应 依

4、 法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 不 得 使 其 荒 芜 、 不 从 事 掠 夺 性 经营 , 不 得 给 土 地 造 成 永 久 性 损 害 。 4、 乙方 在 入 股 土 地 上 可 以 修 建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 道 路 及 其 它 相 关 生产 必 须 设 施 。 5、 乙方 负 责 组 织 筹 集 建 设 资 金 , 确 定 投 资 规 模 , 规 划 使 用 土 地 。 6、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后 , 乙方 若 需 继 续 使 用 该 土 地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乙方 享有 优 先 权 。 六 、 甲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甲方

5、有 权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收 取 股 权 红 利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到 期 收回 入 股 的 土 地 。 2、 甲方 有 权 监 督 甲 方 使 用 土 地 的 情 况 , 并 要 求 甲 方 按 约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3、 甲方 应 协 助 乙方 按 合 同 规 定 行 使 土 地 使 用 权 , 帮 助 乙方 协 调 本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内 与 其 它 承 包 户 主 发 生 的 用 地 用 水 、 用 电 、 道 路 、 治 安 等 方 面 的 纠纷 , 不 干 涉 乙方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4、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方

6、 必 须 提 供 入 股 土 地 的 全 部 资 料 , 积 极 协 助 乙方 办理 合 法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到 名 下 。 5、 甲方 必 须 维 护 乙方 的 生 产 、 生 活 环 境 , 保 护 乙方 的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甲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阻 碍 乙方 生 产 、 生 活 , 破 坏 经 营 秩 序 , 如 造 成 乙方 损失 , 甲方 负 责 全 部 经 济 赔 偿 。 七 、 合 同 期 满 后 地 上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处 理 1、 乙方 在 与 甲方 不 再 续 签 合 同 的 条 件 下 , 在 当 时 为

7、生 产 经 营 需 要 而 设立 、 安 装 、 购 置 的 相 关 设 施 、 设 备 及 可 移 动 的 构 (附 )建 物 等 , 乙方 自 行 拆 除归 乙方 所 有 。 2、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可 无 偿 归 甲方 所 有 。 八 、 其 它 约 定 1、 在 合 作 经 营 期 间 内 , 土 地 所 有 权 仍 归 入 股 人 所 有 , 但 不 得 在 以 土 地入 股 经 营 期 内 挪 作 他 用 , 不 得 对 银 行 及 其 它 经 济 体 作 为 抵 押 。 2、 乙方 在 原 土 地 入 股 份 额 外 , 与 他 方 进 行 合 作 , 接

8、受 他 人 土 地 入 股 并进 行 投 资 , 其 入 股 土 地 及 投 资 资 产 自 然 形 成 另 外 的 法 律 关 系 , (包 括 购 买 土地 进 行 投 资 )。 如 进 行 资 产 整 合 、 改 组 、 原 土 地 入 股 人 (甲 方 )有 权 享 有 优 先权 。 3、 如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企 业 向 银 行 借 贷 资 金 用 于 发 展 生 产 , 告 知 甲方 后 ,甲方 应 该 积 极 配 合 乙方 办 理 手 续 , 银 行 借 贷 资 金 的 本 、 息 由 乙方 负 责 偿 还 。4、 地 面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以 合 作 公 司

9、 名 义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 甲方 有 义 务积 极 协 助 办 理 全 部 手 续 , 使 建 设 生 产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5、 乙方 有 权 对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规 划 、 设 计 , 确 定 建 设 施 工 方 案 。 6、 建 成 投 产 后 , 生 产 工 人 优 先 在 土 地 入 股 人 中 选 拔 。 有 技 术 、 有 能 力 ,品 德 优 良 者 优 先 者 可 进 入 生 产 管 理 层 , 待 遇 与 其 他 人 平 等 。 7、 本 协 议 一 经 签 订 , 依 据 公 司 法 组 建 公 司 董 事 会 , 甲方 可

10、 推 荐 、委 派 1 名 股 东 代 表 作 为 公 司 监 事 监 督 公 司 管 理 ( 财 务 人 员 ) 。 8、 合 同 到 期 后 , 如 公 司 经 营 正 在 良 性 循 环 , 乙方 有 权 在 国 家 政 策 允 许的 条 件 下 与 甲方 续 签 合 同 , 具 体 条 款 另 行 协 商 。 9、 合 同 期 内 , 如 果 该 土 地 被 国 家 重 大 项 目 依 法 征 收 、 征 用 、 占 用 , 乙方 投 入 的 所 有 资 产 及 建 筑 物 、 附 属 物 设 施 的 补 偿 费 全 部 归 乙方 所 有 , 土 地补 偿 费 归 甲方 所 有 。 不

11、 可 抗 力 的 天 灾 人 祸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九 、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本 合 同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 1、 订 立 的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2、 因 不 可 抗 力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使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十 、 违 约 责 任 1、 一 方 违 约 应 按 年 红 利 总 和 的 10%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补 对 方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12、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提供 证 明 材 料 。 可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程 度 、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但 法 律另 行 规 定 的 除 外 。 十 一 、 争 议 解 决 的 方 法 1、 双 方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可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以 请 求 村 民 委 员 会 、 乡 (镇 )人民 政 府 进 行 调 解 。 不 愿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2、 在 调 解 或 诉 讼 过 程 中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阻 止 正 在 进 行 的 正 常 生 产 经营 活 动 。 十 二 、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未 尽 事 宜 ,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一 致 后订 出 补 充 协 议 书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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