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一、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事项 隐患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1.1.1.1 未 取 得 营 业执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二 号 ) 第七 条 : 企 业 应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首 次1.1.1.2 未 取 得 危 险化 学 品 登 记 证 书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3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进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 并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2、记 证 书 。首 次1.1.1.3 未 取 得 消 防验 收 ( 备 案 ) 文 件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119 号 令 ) 第 十 四 条 : 生产 、 储 存 、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应 进 行 消 防 验 收 。 首 次1.1.1.4 未 取 得 防 雷装 置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4 号 ) 第 十 七 条 : 应 通 过 防雷 装 置 竣 工 验 收 。 首 次1.1.1.5 企 业 新 、 改 、扩 项 目 未 按 照 规 定取
3、 得 安 全 设 施 “三同 时 ”批 复 文 件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总 局 令 第 45 号 ) 企 业 新 、 改 、 扩 项 目 应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见 书 、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的 审 查 意 见 书 、 试 生 产 ( 使 用 ) 备 案 意 见 书 、 安 全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书 等 “安 全 三 同 时 ”批 复 文 件 。首 次1.1.1.6 未 取 得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4、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1 号 ) 第 三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 次1.1资质证照1.1.1 缺少资质证照1.1.1.7 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首 次21.1.1.8 未取得易制毒品备案登记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5、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首 次1.1.1.9 未取得应急预案备案证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首 次1.1.1.10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 按 照 规 定 取 得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批 复 文 件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1 号 )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设
6、 项 目 ,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同 时 ”的 备 案 、 审 核 、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首 次1.1.1.11 未 按 照 规 定进 行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首 次31.1.2.1 营 业 执 照 名称 、 住 所 、 注
7、 册 资本 、 经 营 范 围 、 法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等 事项 与 实 际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二 号 )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年度1.1.2.2 安 全 生 产 许可 证 书 不 是 合 法 有效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8、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1 号 ) 年 度1.1.2.3 危 险 化 学 品登 记 证 书 不 是 合 法有 效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3号 )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年 度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4 工 业 产 品 许可 证 不 是 合 法 有 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
9、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年 度41.2.1.1 未 按 规 定 设置 独 立 的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机 构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的 实 施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三 2010 186 号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年 度1.2.1 安
10、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2 未 按 规 定 设置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机构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第 47 号 )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年 度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1、1.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 未 按 规 定 配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的 实 施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三 2010 186 号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年 度5
12、1.2.2.2 未 按 规 定 配备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人员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第 47 号 )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年 度1.2.3 其他1.2.3.1 未 建 立 、 健全 从 安 委 会 或
13、 领 导小 组 到 基 层 班 组 的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网 络等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年 度1.3.1.1 未 按 规 定 建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责 任 制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19 条 ; 贵 州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的规 定 ( 黔 府 办 发 200931 号 ) 第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本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14、 实 行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人 员 、 责 任 内 容 和 考 核 奖 惩 等 事 项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容 :( 一 ) 主 要 负 责 人 、 其 他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 二 ) 职 能 部 门及 其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 三 ) 车 间 、 班 组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责 任 ; ( 四 ) 其 他 岗 位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年 度1.3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
15、2 未 明 确 安 委会 或 领 导 小 组 和 管理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1.4.1: 企 业 应 制 定 安 委 会 或 领 导 小 组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 。 年 度6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 未 按 规 定 建立 、 健 全 安 全 管 理制 度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3.3.1:至 少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16、。 2) 识 别 和 获 取 适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及 其 他 要 求 。 3)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管 理 。4) 安 全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 5)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管 理 。 6) 管 理 制 度 评 审 和修 订 。 7)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 8)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 9) 管 理 部 门 、 基层 班 组 安 全 活 动 管 理 。 10) 风 险 评 价 。 11) 隐 患 治 理 。 12) 重 大 危 险源 管 理 。 13) 变 更 管 理 。 14) 事 故 管 理 。 15) 防 火 、 防 爆 、
17、 防 中 毒 、防 泄 漏 管 理 , 包 括 禁 烟 管 理 。 16) 消 防 管 理 。 17) 仓 库 、 罐 区 安 全 管理 。 18) 关 键 装 置 、 重 点 部 位 安 全 管 理 。 19) 生 产 设 施 管 理 , 包 括 安全 设 施 、 特 种 设 备 等 管 理 。 20) 监 视 和 测 量 设 备 管 理 。 21) 安 全 作 业管 理 , 包 括 动 火 作 业 、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起 重 吊 装 作 业 、 破 土 作 业 、 断 路 作 业 、 设 备 检 维 修 作 业 、 高 温
18、作 业 、 抽堵 盲 板 作 业 管 理 等 。 22)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剧 毒 化 学 品 安 全管 理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 出 入 库 、 运 输 、 装 卸 等 。 23) 检 维 修 管 理 。24) 生 产 设 施 拆 除 和 报 废 管 理 。 25) 承 包 商 管 理 。 26) 供 应 商 管 理 。27)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 包 括 防 尘 、 防 毒 管 理 。 28)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具 )和 保 健 品 管 理 。 29)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管 理 。 30) 应 急 管
19、 理 。31) 安 全 检 查 管 理 。 32) 自 评 等年 度71.3.2.2 未 按 规 定 建立 、 健 全 领 导 干 部现 场 带 班 制 度 。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的 实 施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三 2010 186 号 ) 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20、和突发事件。年 度1.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 未 按 规 定 编制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年 度1.3.4.1 未 按 规 定 将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发 放到 有 关 的 工 作 岗 位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
21、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年 度1.3.4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2 未 按 规 定 及时 组 织 编 制 新 的 操作 规 程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年 度81.3.4.3 未 按 规 定 评审 和 修 订 安 全 生 产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作 规 程 。 危 险 化 学
22、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
23、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年 度1.3.5 其他1.3.5.1 未 按 规 定 建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考 核 机 制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年 度1.4.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 6 个月内未参加培训考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4、3号 ) 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年 度1.4安全培训教育1.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63 号令)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5、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年 度91.4.2.1 特 种 作 业 人员 培 训 教 育 不 符 合要 求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 ) 年 度1.4.2.2 特 种 作 业 人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
26、 ) 年 度1.4.2.3 特 种 设 备 作业 人 员 培 训 教 育 不符 合 要 求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第 140 号 ) 年 度1.4.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4 特 种 设 备 作业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第 140 号 ) 年 度1.4.3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 其 他 从 业 人员 培 训 教 育 不 符 合要 求
27、 。安全生产法第 26 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号 ) 第 三 章年 度1.4.4.1 未 按 规 定 制定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划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
28、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年 度1.4.4 其他 1.4.4.2 管理部门、班组未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月 度101.4.4.3 未 按 照 规 定实 施 安 全 培
29、训 教 育计 划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年 度1.4.4.4 未 按 照 规 定对 培 训 教 育 效 果 进行 评 价 。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年 度1.5.1
30、安全投入不足1.5.1.1 未 按 国 家 相关 规 定 提 取 安 全 投入 资 金 , 保 证 必 要的 安 全 投 入 等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条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财 政 部 安 监 总 局 财 企 2012 16 号 )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年 度1.5安全投入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 安 全 投 入 使用 不 符 合 要 求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条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财 政 部 安 监 总 局 财 企 2012 16 号 )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内容。年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