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绿点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目 的 和 内 容 : 1.1 为 了 建 立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长 效 机 制 , 加 强事 故 隐 患 监 督 管 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事 故 的 发 生 , 保 障 员 工 生 命 财 产安 全 , 制 定 本 制 度 。 1.2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事 故 隐 患 分 类 排 查 、 报 告 、 整 改 及 奖 励办 法 。 2.适 用 范 围 :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3.职 责 : 3.1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整 改 负 全 面 的 领 导
2、 责任 , 应 负 责 组 织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 保证 安 全 资 金 的 投 入 , 逐 步 解 决 各 类 安 全 隐 患 。 3.2 按 照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 车 间 一 把 手为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和 整 改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各 单 位 班 组 长 对 所 辖 范 围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整改 工 作 负 责 , 每 个 职 工 对 本 岗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3、整 改 负 责 ,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 均 有 权 向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公 司 领 导 报 告 。 3.3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登 记 , 按 照 事 故 隐 患的 等 级 进 行 分 类 ,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信 息 档 案 , 对 各 类 隐 患 排 查 治 理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 考 核 ; 负 责 对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奖 励 资 金 的 汇 总 和发 放 等 。 3.4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职 能 分 工 对 各 自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4、 隐患 进 行 排 查 并 监 控 治 理 。 3.5 财 务 部 负 责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奖 励 资 金 和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资 金的 落 实 。 3.6 生 产 部 对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和 合 理 性 负 责 。 4.事 故 隐 患 4.1 事 故 隐 患 的 含 义 : 本 制 度 所 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隐 患 ) , 是 指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度 的 规 定 , 或 者 因 其 他 因 素 在 生 产 活 动 中
5、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的 危 险 状 态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 4.2 事 故 隐 患 的 分 类 事 故 隐 患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4.2.1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小 , 发 现 后 能 够 立 即 整 改 排 除 的 隐 患 。4.2.2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大 , 应 当 全 部 或 者 局部 停 产 停 业 , 并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整 改 治 理 方 能 排
6、除 的 隐 患 , 或 者 因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 。 5.工 作 程 序 5.1 组 织 机 构 5.1.1 公 司 成 立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领 导 小 组 , 分 别 由 公 司 董 事 长任 组 长 , 主 管 ( 副 ) 经 理 任 副 组 长 ,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领 导 为 成 员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管 理 部 , 主 要 负 责 活 动 开 展 的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5.1.2 各 二 级 单 位 也 应 成 立 相 应 的 领 导 小 组
7、, 由 单 位 第 一 责 任人 任 组 长 。 5.2 隐 患 的 排 查 与 报 告 5.2.1 隐 患 的 排 查 按 照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 车 间 应 对 各 自 管辖 区 域 内 按 照 公 司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中 规 定 时 间 、 内 容 和 频 次 对隐 患 进 行 排 查 , 及 时 收 集 、 查 找 并 上 报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 积 极 采取 措 施 对 隐 患 进 行 整 改 。 5.2.2 隐 患 的 报 告 5.2.2.1 发 现 隐 患 一 般 采 用 逐 级 报 告 的 方 法 , 即 员 工
8、报 各 部门 、 车 间 领 导 , 各 部 门 、 车 间 报 管 理 部 , 管 理 部 对 各 类 隐 患 进 行登 记 分 类 。 5.2.2.2 报 告 形 式 5.2.2.2.1 报 告 一 般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特 殊 情 况 可 采 用 口 头 报告 。 5.2.2.2.2 在 书 面 报 告 中 , 报 告 人 要 把 隐 患 地 点 事 故 隐 患内 容 拟 采 取 措 施 建 议 报 告 人 姓 名 报 告 接 受 人 姓 名 、 报 告 时间 等 写 清 楚 , 一 式 二 份 , 一 份 交 管 理 部 , 一 份 部 门 自 己 留 底 备 查 。( 详
9、见 隐 患 报 告 登 记 表 ) 5.2.2.2.3 公 司 各 部 门 进 行 的 专 业 安 全 检 查 和 各 部 门 进 行 的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也 应 同 时 报 告 管 理 部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 5.3 隐 患 的 整 改 和 验 收 5.3.1 各 部 门 、 车 间 发 现 或 接 到 员 工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后 , 应 立即 按 照 部 门 、 车 间 隐 患 排 查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责 分 工 组 织 本 单 位 专 业人 员 对 隐 患 进 行 核 实 , 并 在 24 小 时 内 作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10、。 各 部门 自 己 能 够 解 决 的 隐 患 应 立 即 整 改 ; 需 其 他 部 门 协 助 解 决 的 , 能自 己 联 系 解 决 的 自 己 联 系 解 决 , 不 能 自 己 联 系 解 决 的 , 应 立 即 报管 理 部 , 管 理 部 根 据 隐 患 的 种 类 移 交 给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由 各 职 能部 门 负 责 进 行 整 改 并 且 对 隐 患 的 整 改 进 行 全 程 跟 踪 监 控 。 5.3.2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由 管 理 部 提 交 公 司 , 由 公 司 主 要负 责 人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事 故 隐 患 治
11、 理 方 案 。 在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过 程中 , 事 故 隐 患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管 理 部 应 进 行 监 控 。 5.4 档 案 建 立 管 理 部 应 对 各 类 人 员 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登 记 , 按 照 事 故 隐患 的 等 级 进 行 分 类 ,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信 息 档 案 。 5.5 奖 惩 5.5.1 报 告 隐 患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作 为 年 终 评 先 进 的 重 要 依 据 。 5.5.2 根 据 隐 患 的 大 小 及 其 危 害 程 度 , 对
12、隐 患 发 现 者 进 行50-500 元 的 奖 励 , 奖 励 采 用 现 金 兑 现 , 由 管 理 部 申 报 , 总 经 理 批准 后 实 施 。 5.5.3 各 部 门 对 员 工 上 报 的 事 故 隐 患 , 不 整 改 或 不 上 报 的 , 一旦 发 现 按 情 节 严 重 对 部 门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罚 款 200500 元 。 5.5.4 对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不 力 , 而 又 发 生 事 故 的 部 门 将 按 照 公司 相 关 规 定 罚 款 500-1000 进 行 处 罚 。5.5.5 对 报 告 人 特 别 是 越 级 上 报 的 人 员 ,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或 有此 嫌 疑 的 , 一 经 查 实 报 总 经 理 处 理 。 6 附 则 6.1 本 制 度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施 。 附 隐 患 报 告 登 记 表 隐 患 报 告 登 记 表序号 隐患地点 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 告 人签 字报告接收人签字报告时间 整改情况注 : 此 表 一 式 二 份 , 一 份 交 管 理 部 , 一 份 部 门 留 底 备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