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姓名 _,其公司法定地址 _(简称制造商 ),同意将下列产品 _(简称产品 )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简称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_,其公司法定地址 _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 (简称地区 )推销新产品: _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定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 (包括装运期和付款 )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 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 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
2、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贷 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的意见、代理人的作用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
3、息,每 4 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保证不竞争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 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 (不论是新的或旧的 )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 5 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
4、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保密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 ,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 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代理人应观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 代理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
5、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 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_美元按 _ 收佣 _美元按 _ 收佣 第十六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
6、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己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 十八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贷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
7、因用户拒付贷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商场。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 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 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 3 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 3 个月通知,于下年的 12 月 30 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_法律具有充
8、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座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 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批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赔偿 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 _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仲裁 固 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 _的法律 _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 如两名仲裁员在 30 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四条 无效条款 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 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造商: 代理人: 签署地: _ 签署地: _ 日 期: _ 日 期: _ 董事长: _ 总 裁: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