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试 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2012 年 5 月 装 订目 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1一、总 则 .1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三、会计科目 .11101 库存现金 .14102 银行存款 .14113 应收款 .15114 成员往来 .15121 产品物资 .16124 委托加工物资 .17125 委托代销商品 .18127 受托代购商品 .18128 受托代销商品 .19131 对外投资 .20141 牲畜(禽)资产 .21142 林木资产 .22151 固定资产 .23152 累计折旧 .25153 在建工程 .26
2、154 固定资产清理 .27161 无形资产 .27201 短期借款 .29211 应付款 .29212 应付工资 .30221 应付盈余返还 .31222 应付剩余盈余 .31231 长期借款 .32235 专项应付款 .32301 股金 .33311 专项基金 .34321 资本公积 .35322 盈余公积 .35331 本年盈余 .36332 盈余分配 .36401 生产成本 .37501 经营收入 .38502 其他收入 .38511 投资收益 .39521 经营支出 .39522 管理费用 .40529 其他支出 .40四、会计报表 .41资产负债表格式 .4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3、.47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 .50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52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一、总 则( 一 ) 为 了 规 范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社 ) 会 计 工 作 , 保 护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社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合 作 社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 二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设 立 并 取 得 法人 资 格 的 合 作 社 。( 三 ) 合 作 社 应 根 据 本 制 度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需 要 ,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配 备 必 要 的 会计 人 员 。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 也 可 以 本 着 民 主 、 自 愿 的 原 则 , 委 托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或 代 理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 核 算 。( 四 ) 合 作 社 应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 编 制 会 计报 表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5、“元 ”为 金 额 单 位 , “元 ”以 下 填 至 “分 ”。( 五 )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 会 计 记 账 方 法 采 用 借 贷 记 账 法 。( 六 ) 合 作 社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七 ) 合 作 社 会 计 信 息 应 定 期 、 及 时 向 本 合 作 社 成 员 公 开 , 接 受 成 员 的 监 督 。 对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2于 成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 会 计
6、 及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解 答 , 确 实 存 在 错 误 的 要 立 即 纠 正 。( 八 ) 财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规 定 职 责 , 对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工 作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和 有 关 法 规 政 策等 , 对 合 作 社 会 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九 ) 本 制 度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 ) 合 作 社 的 资 产 分 为 流 动 资
7、 产 、 农 业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等 。( 二 ) 合 作 社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收 款 项 、 存 货 等 。( 三 ) 合 作 社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建 立 健 全 货 币 资 金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 明 确 审批 人 和 经 办 人 对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8、 制 措 施 。合 作 社 收 取 现 金 时 手 续 要 完 备 ,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收 款 凭 证 。 合 作 社 取 得 的 所 有 现金 均 应 及 时 入 账 , 不 准 以 白 条 抵 库 , 不 准 挪 用 , 不 准 公 款 私 存 。合 作 社 要 及 时 、 准 确 地 核 算 现 金 收 入 、 支 出 和 结 存 , 做 到 账 款 相 符 。 要 组 织 专 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清 点 核 对 现 金 。合 作 社 要 定 期 与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核 对 账 目 。 支 票 和 财 务 印 鉴 不 得 由同 一 人
9、 保 管 。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3( 四 ) 合 作 社 的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本 社 成 员 和 非 本 社 成 员 的 各 项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 合作 社 对 拖 欠 的 应 收 款 项 要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积 极 催 收 。( 五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销 售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销 售 和 发 货 业 务 。 应 当 在 销 售 与 发 货 各
10、环 节 设 置相 关 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 单 据 和 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销 售 收 款 业 务 , 应 将 销 售 收 入 及 时 入 账 , 不 得账 外 设 账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销 售 合 同 、 发 货 凭 证 、 销 售 发 票 等 文 件 和 凭 证 的 管 理 。( 六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采 购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11、措 施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采 购 与 付 款 业 务 。 应 当 在 采 购 与 付 款 各 环 节 设 置相 关 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 单 据 和 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 在 办 理 付 款 业务 时 , 应 当 对 采 购 发 票 、 结 算 凭 证 、 验 收 证 明 等 相 关 凭 证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证 明 、 入 库 凭 证 、 采 购 发 票 等 文 件 和 凭 证 的 管理 。( 七 ) 合 作 社 的 存
12、货 包 括 种 子 、 化 肥 、 燃 料 、 农 药 、 原 材 料 、 机 械 零 配 件 、 低 值易 耗 品 、 在 产 品 、 农 产 品 、 工 业 产 成 品 、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和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存 货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 购 入 的 物 资 按 照 买 价 加 运 输 费 、 装 卸 费 等 费 用 、 运 输 途中 的 合 理 损 耗 等 计 价 ;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视 同 购 入 的 物 资 计 价 ; 生 产 入 库 的 农 产 品 和 工 业 产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
13、民专业合作社4成 品 , 按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计 价 ;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验 收 入 库 时 , 按 照 委 托 加 工 物资 的 成 本 加 上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计 价 ;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格 计 价 ,出 售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时 ,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大 于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收 入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小 于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支 出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14、按 委 托 代销 商 品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领 用 或 出 售 的 出 库 存 货 成 本 的 确 定 , 可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 价 法 ”等 方 法 中 任 选 一 种 , 但 是 一 经 选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合 作 社 对 存 货 要 定 期 盘 点 核 对 ,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 年 末 必 须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盘 点 清查 。 盘 亏 、 毁 损 和 报 废 的 存 货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实 际 成 本 扣 除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者 保险 公 司 赔
15、 偿 的 金 额 和 残 料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八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存 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建 立 保 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存 货入 库 时 , 保 管 员 清 点 验 收 入 库 , 填 写 入 库 单 ; 出 库 时 , 由 保 管 员 填 写 出 库 单 , 主 管 负 责人 批 准 , 领 用 人 签 名 盖 章 , 保 管 员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出 库 单 出 库 。( 九 ) 合 作 社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可 以 采 用 货 币 资 金 、 实 物 资 产
16、 或 者 购 买股 票 、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 十 )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以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资 金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款 项 计 价 。以 实 物 资 产 ( 含 牲 畜 和 林 木 )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 评 估 确 认 或 者 合 同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计 价 。合 作 社 以 实 物 资 产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 其 评 估 确 认 或 合 同 、 协 议 确 定
17、 的 价 值 必 须 真 实 、合 理 , 不 得 高 估 或 低 估 资 产 价 值 。 实 物 资 产 重 估 确 认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净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5入 资 本 公 积 。合 作 社 对 外 投 资 分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 利 息 等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出 售 、 转 让 和 收回 对 外 投 资 时 ,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与 其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十 一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18、度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 评 估 及 其 收 回 、 转 让 与 核 销 ) , 应当 由 理 事 会 提 交 成 员 大 会 决 策 , 严 禁 任 何 个 人 擅 自 决 定 对 外 投 资 或 者 改 变 成 员 大 会 的 决策 意 见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对 外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在 对 外 投 资 中 出 现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 未履 行 集 体 审 批 程 序 和 不 按 规 定
19、执 行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的 人 员 , 应 当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合 作 社 应 当 对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应 的 记 录 或 凭 证 , 加 强 对 审 批 文 件 、 投资 合 同 或 协 议 、 投 资 方 案 书 、 对 外 投 资 有 关 权 益 证 书 、 对 外 投 资 处 置 决 议 等 文 件 资 料 的管 理 , 明 确 各 种 文 件 资 料 的 取 得 、 归 档 、 保 管 、 调 阅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定 及 相 关 人 员的 职 责 权 限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投 资 收 益 的 控
20、 制 , 对 外 投 资 获 取 的 利 息 、 股 利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均 应 纳 入 会 计 核 算 , 严 禁 设 置 账 外 账 。( 十 二 ) 合 作 社 要 建 立 有 价 证 券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对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 要 建 立有 价 证 券 登 记 簿 , 详 细 记 载 各 有 价 证 券 的 名 称 、 券 别 、 购 买 日 期 、 号 码 、 数 量 和 金 额 。有 价 证 券 要 由 专 人 管 理 。( 十 三 ) 合 作 社 的 农 业 资 产 包 括 牲 畜 ( 禽 ) 资 产 和 林 木 资 产 等 。农 业 资
21、 产 按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 购 入 的 农 业 资 产 按 照 购 买 价 及 相 关 税 费 等 计 价 ; 幼 畜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6及 育 肥 畜 的 饲 养 费 用 、 经 济 林 木 投 产 前 的 培 植 费 用 、 非 经 济 林 木 郁 闭 前 的 培 植 费 用 按 实际 成 本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木 投 产 后 , 应 将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部分 在 其 正 常 生 产 周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分 期 摊 销 ,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按 照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22、木 成 本 的5%确 定 , 已 提 足 折 耗 但 未 处 理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木 不 再 摊 销 ; 农 业 资 产 死亡 毁 损 时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实 际 成 本 扣 除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的 金 额 后的 差 额 , 计 入 其 他 收 支 ; 合 作 社 其 他 农 业 资 产 , 可 比 照 牲 畜 ( 禽 ) 资 产 和 林 木 资 产 的 计价 原 则 处 理 。( 十 四 ) 合 作 社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设 备 、 工 具 、 器 具 和 农 业 基
23、 本 建 设 设 施等 , 凡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单 位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的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 有 些 主 要 生 产工 具 和 设 备 , 单 位 价 值 虽 低 于 规 定 标 准 , 但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 也 可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合 作 社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和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应 列 作 合 作 社的 固 定 资 产 。( 十 五 ) 合 作 社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分 别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1.购
24、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需 要 安 装 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买 价 加 采 购 费 、 包 装 费 、 运 杂费 、 保 险 费 和 交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等 计 价 ; 需 要 安 装 或 改 装 的 , 还 应 加 上 安 装 费 或 改 装 费 。2.新 建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 按 竣 工 验 收 的 决 算 价 计价 。3.接 受 捐 赠 的 全 新 固 定 资 产 , 应 按 发 票 所 列 金 额 加 上 实 际 发 生 的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金 等 计 价 ; 无 所 附 凭 据 的 , 按 同 类 设 备 的 市 价 加 上 应 支 付的 相 关 税 费 计 价 。 接 受 捐 赠 的 旧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经 过 批 准 的 评 估 价 值 或 双 方 确 认 的 价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