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定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 市 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 x平方米。 第二条 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 x 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 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 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公路 30米,面积 20平方米,附图表于后。 第三条 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条 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于每年 12月 31日支付。 第五条 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 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 30年为限。 第七条 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地役权(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