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一、总则(一)为 了 规 范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社 ) 会 计 工 作 , 保 护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合 作 社 的 实 际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 二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设 立并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合 作 社。(三)合 作 社 应 根 据 本
2、 制 度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配 备 必 要 的 会 计 人 员 。 不具 备 条 件 的 , 也 可 以 本 着 民 主 、 自 愿 的 原 则 ,委 托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或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核算。( 四 ) 合 作 社 应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 登 记 会 计 账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金 额 单 位 , “元 ”以 下填 至 “分 ”。( 五 )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3、制 。 会 计 记 账 方 法 采 用 借 贷记 账 法 。( 六 ) 合 作 社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 一 个 会 计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七)合 作 社 会 计 信 息 应 定 期 、 及 时 向 本 合 作 社 成 员 公 开 , 接 受 成员 的 监 督 。 对 于 成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 会 计 及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解 答 , 确 实 存在 错 误 的 要 立 即 纠 正 。(八)财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规 定 职
4、责 , 对 合 作社 的 会 计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和 监督。农 村 经 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和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等 , 对 合 作 社 会 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督 。( 九 ) 本 制 度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二 、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要 求( 一 ) 合 作 社 的 资 产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 农 业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 固 定 资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 ( 二 ) 合 作 社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5、款 、 应 收 款 项 、 存 货 等 。( 三 ) 合 作 社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建 立 健 全 货币 资 金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对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权 限 、 程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收 取 现 金 时 手 续 要 完 备 , 使 用 统 一 规定 的 收 款 凭 证 。 合 作 社 取 得 的 所 有 现 金 均 应
6、及 时 入 账 , 不 准 以 白 条 抵库 , 不 准 挪 用 , 不 准 公 款 私 存 。 合 作 社 要 及 时 、 准 确 地 核 算 现 金 收 入 、支 出 和 结 存 , 做 到 账 款 相 符 。 要 组 织 专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清 点 核 对 现 金 。 合作 社 要 定 期 与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核 对 账 目 。 支 票 和 财 务 印 鉴不 得 由 同 一 人 保 管 。( 四 ) 合 作 社 的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本 社 成 员 和 非 本 社 成 员 的 各 项 应 收 及暂 付 款 项 。 合 作 社 对 拖
7、欠 的 应 收 款 项 要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积 极 催 收 。 (五)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销 售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审 批 人 和经 办 人 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程 序 办 理 销 售 和 发 货 业 务 。 应 当 在 销 售 与 发 货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关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 单 据 和 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合作 社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销 售 收
8、款 业 务 , 应 将 销 售 收 入 及 时 入 账 ,不 得 账 外 设 账 。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销 售 合 同 、 发 货 凭 证 、 销 售 发 票 等 文 件和 凭 证 的 管 理 。(六)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采 购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审 批 人 和经 办 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程 序 办 理 采 购 与 付 款 业 务 。 应 当 在 采 购 与 付 款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关记 录、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 单 据 和
9、 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在 办理 款 业 务 时 , 应 当 对 采 购 发 票 、 结 算 凭 证 、 验 收 证 明 等 相 关 凭 证 进 行 严格 审 核 。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证 明 、 入 库 凭 证 、 采 购 发 票 等 文 件和 凭 证 的 管 理 。( 七 ) 合 作 社 的 存 货 包 括 种 子 、 化 肥 、 燃 料 、 农 药 、 原 材 料 、 机 械零 配 件 、 低 值 易 耗 品 、 在 产 品 、 农 产 品 、 工 业 产 成 品 、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 委 托
10、代 销 商 品 和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存 货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购 入 的 物 资 按 照 买 价 加 运 输 费 、 装 卸 费 等 费 用 、 运 输 途 中 的 合 理 损 耗 等 计价 ;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视 同 购 入 的 物 资 计 价 ; 生 产 入 库 的 农 产 品 和 工 业 产 成品 , 按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计 价 ;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验 收 入 库 时 , 按照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的 成 本 加 上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费 用 计 价 ;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按合 同 或 协 议
11、 约 定 的 价 格 计 价 , 出 售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时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大 于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收 入 ,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小 于 合 同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支 出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按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的 实际 成 本 计 价 。 领 用 或 出 售 的 出 库 存 货 成 本 的 确 定 , 可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个 别 计 价 法 ”等 方 法 中 任 选 一 种 , 但 是 一 经 选 定 , 不 得随 意
12、变 动 。 合 作 社 对 存 货 要 定 期 盘 点 核 对 ,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 年 末 必 须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盘 点 清 查 。 盘 亏 、 毁 损 和 报 废 的 存 货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后 , 按 实 际 成 本 扣 除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的 金 额 和残 料 价 值 后 的余 额 ,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八)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存 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建 立 保 管 人 员 岗位 责 任 制 。 存 货 入 库 时 , 保 管 员 清 点 验 收 入 库 , 填 写 入 库
13、单 ; 出 库 时 ,有 保 管 员 填 写 出 库 单 ,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 领 用 人 签 名 盖 章 , 保 管 员 根据 批 准 后 的 出 库 单 出 库 。( 九 ) 合 作 社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可 以 采 用 货 币 资 金 、 实 物资 产 或 者 购 买 股 票 、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 十 )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 以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货 币 资 金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14、款 项 计 价 。以 实 物 资 产( 含 牲 畜 和 林 木 )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 评 估 确 认 或 者 合 同 、 协议 确 定 的 价 值 计 价 。 合 作 社 以 实 物 资 产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 其 评 估 确 认 或 合同 、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必 须 真 实 、 合 理 , 不得 高 估 或 低 估 资 产 价 值 。 实 物资 产 重 估 确 认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净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合 作 社对 外 投 资 分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 利 息 等 计 入 投
15、 资 收 益 。 出 售 、 转 让 和 收回 对 外 投 资 时 ,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与 其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十 一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审 批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 程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投 资 业务 (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 评 估 及 其 收 回 、 转 让 与 核 销 ), 应 当 由 理 事 会 提交 成 员 大 会 决 策 , 严 禁 任 何 个 人 擅 自 决 定
16、 对 外 投 资 或 者 改 变 成 员 大 会的 决策 意 见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对 外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在 对 外 投 资 中 出 现重 大 决 策 失 误 、 未 履 行 集 体 审 批 程 序 和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的 人员 , 应 当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 合 作 社 应 当 对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应的 记 录 或 凭 证 , 加 强 对 审 批 文 件 、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投 资 方 案 书 、 对 外投 资 有 关 权 益 证 书 、 对 外 投 资 处 置 决
17、 议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管 理 , 明 确 各 种 文 件资 料 的 取 得 、 归 档 、 保 管 、 调 阅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定 及 相 关 人 员 的职 责 权 限 。 合 作 社 应 当 强 对 投 资 收 益 的 控 制 , 对 外 投 资 获 取 的 利 息 、 股 利以 及 其 他 收 益 , 均 应 纳 入 会 计 核 算 , 严 禁 设 置 账 外 账 。( 十 二 ) 合 作 社 要 建 立 有 价 证 券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对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的管 理 。要 建 立 有 价 证 券 登 记 簿 , 详 细 记 载 各 有 价 证
18、 券 的 名 称 、 券 别 、 购 买 日 期 、号 码 、 数 量 和 金 额 。 有 价 证 券 要 由 专 人 管 理 。( 十 三 ) 合 作 社 的 农 业 资 产 包 括 牲 畜 ( 禽 ) 资 产 和 林 木 资 产 等 。农 业资 产 按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 购 入 的 农 业 资 产 按 照 购 买 价 及 相 关 税 费 等 计 价 ;幼畜 及 育 肥 畜 的 饲 养 费 用 、 经 济 林 木 投 产 前 的 培 植 费 用 、 非 经 济 林 木 郁 闭前 的 培 植 费 用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19、木 投 产 后 ,应 将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部 分 在 其 正 常 生 产 周 期 内 按 直 线法 分 期 摊 销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按 照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木 成 本 的5%确 定 , 已 提 足 折 耗 但 未 处 理仍 继 续 使 用 的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木 不 再 摊 销 ; 农 业 资 产 死 亡 毁 损 时 , 按 规 定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实 际 成 本 扣 除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的 金 额 后 的 差额 , 计 入 其 他 收 支 ; 合 作 社 其 他 农 业 资 产 , 可
20、 比 照 牲 畜 ( 禽 ) 资 产 和 林 木资 产 的 计 价 原 则 处 理 。( 十 四 ) 合 作 社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设 备 、 工 具 、 器 具 和 农 业基 本 建 设 设 施 等 , 凡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单 位 价 值 在500 元 以 上 的 列 为固 定 资 产 。 有 些 主 要 生 产 工 具 和 设 备 , 单 位 价 值 虽 低 于 规 定 标 准 , 但 使 用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 也 可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 合 作 社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和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21、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应 列 作 合 作 社 的 固 定 资 产。( 十 五 ) 、 合 作 社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分 别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1、购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需 要 安 装 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买 价 加 采 购 费 、包 装 费 、 运 杂 费 、 保 险 费和 交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等 计 价 ; 需 要 安 装 或 改 装 的 ,还 应 加 上 安 装 费 或 改 装 费 。2、新 建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 按 竣 工验 收
22、的 决 算 价 计 价 。3、接 受 捐 赠 的 全 新 固 定 资 产 , 应 按 发 票 所 列 金 额 加 上 实 际 发 生 的 运输 费 、 保 险 费 、 安 装 调 试费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金 等 计 价 ; 无 所 附 凭 据 的 ,按 同 类 设 备 的 市 价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计 价 。接 受 捐 赠 的 旧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经 过 批 准 的 评 估 价 值 或 双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计 价 。4、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进 行 改 造 、 扩 建 的 , 按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的 价值 , 加上
23、 改 造 、 扩 建 工 程 而 增 加 的 支 出 , 减 去 改 造 、 扩 建 工 程 中 发 生 的 变价 收 入 计价 。5、投 资 者 投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计 价 。( 十 六 ) 、 合 作 社 的 在 建 工 程 指 尚 未 完 工 、 或 虽 已 完 工 但 尚 未 办 理竣 工 决 算 的 工 程 项 目 。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消 耗 的 支 出 或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计价 。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在 建 工 程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后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 工 程部 分 发 生 报 废 或 者 毁 损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照 扣 除 残 料 价 值 和 过 失人 及 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后 的 净 失 , 计 入 工 程 成 本 。 单 项 工 程 报 废 以 及 由 于 自然 灾 害 等 非 常 原 因 造 成 的 报 废 者 毁 损 , 其 净 损 失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