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委托生产合同(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 2总则本委托生产合同由如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位于: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位于: 鉴于:甲方为从事 开发/制造/销售的企业,欲委托乙方生产生产合同产品;鉴于:乙方具备 的生产生产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生产生产服务;鉴于: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上述合同产品的委托生产和服务,并建立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适用范围
2、1.1 本合同仅适用并包含双方间关于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合同产品的业务往来的所有理解。1.2 此基本合同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合同,其与此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1.3 任何本合同没有包含或明确说明的双方业务往来的项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条 合同定义2.1 合同产品:指所有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之产品。2.2 专用生产工具: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的,而且是仅能用于该合同产品生产的夹具及配套工具。2.3 其他专业名称:本合同中引用之其他专业名称(如订单/质量标准等) ,依国际惯用之专业共用名称作定义。第三条 合作方式3.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生产产品所需的参数要求向甲方生产产品
3、(具体产品见附件 1) 。3.2 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这些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产品规格、图纸、样品、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文件等。第四条 生产价格及付款方式4.1.合同产品的生产单价:具体见每款产品的生产报价单4.2. 生产费对账、结算事项:4.2.1 按当月完成的订单结算相应的生产费,付款方式:月结 天内付款,但因乙方原因延误时,付款时间可顺延。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 34.2.2 对帐单必须经甲乙双方财务部门共同确认(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对帐人员签字为准)后才正式生效并以此作为确认甲方应付乙方生产费金额以及甲方安排付款的唯一有效凭据。4.2.3 对帐单的确认时间: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4、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对帐单 ,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帐单后的 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乙方。确认后的对帐单要双方签字盖章。双方确认后应在次月 15 号以前支付上月生产费用。4.2.4 应在当月对帐单中扣减生产费的事项,有:超损耗数,报废板损耗数。4.2.5 如出现异常,合作停止,双方应就最后货款的支付作出时间确认并严格执行,最后支付时间定为停止合作后的 15 天内.如违反一方将按赔偿生产费的 10%加收违约金.第五条 订单与生产安排5.1 订单下达: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订单通知,乙方在接到书面订单后需在 1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书面回复。5.2 订单的履行: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及时组织生产
5、,在确认订单的 7 日内完成订单的产品生产并按时交货。第六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6.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厂址、生产线以外的地方加工或包转产品。6.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研发而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甲方的签章的技术工艺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6.3 如果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技术标准或产品配方,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产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七条: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7.1 在产品保质
6、期内乙方保证对该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乙方负责范围内的保存和运输始终负有法律责任。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 2 条至第 4 条的规定。7.2 乙方产品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要求。 (以上有关质量标准如需修改双方通过书面协商确认)7.3 产品达到乙方的有关产品品质的说明和保证。7.4 产品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7.5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全套的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产品合格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单证。7.6 如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发生变化,乙方必须遵守新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八条:原辅材料和包装物8.1
7、 原辅料、包装材料、胶带由乙方自备,费用(包括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8.2 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和预测准备所有的设备(人员)和辅助材料,并自负费用和风险; 8.3 乙方应当对到达的上述材料的数量进行核对。如发现有关材料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当将该数量 2 天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九条 产品验收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 49.1 甲方对产品在收货入库进行验收。验收方式为抽检。甲方在收到产品 7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此批产品抽检合格。9.2 验收的抽检标准按照甲方已告知乙方的验收书面标准,如果经甲方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得到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
8、批产品,乙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条 产品安全责任10.1 双方同意,当发现产品存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安全质量问题或品质问题,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如甲方因此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承担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一条 产品交货及期限11.1 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
9、所有生产好的产品运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原则上将完成的成品送到甲方公司仓库,特殊情况待双方书面协商确认后再执行。 11.2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防静电、防水、防震动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回收包装用的卡通箱等物料。11.3 甲乙双方应当就送货及提货的人员进行确认,送货及提货都应当制作送货单或提货单,并加盖公章, 由对方人员签名确认方可完成接收或交付手续。第十二条 生产产品变更12.1 在量产期间,甲方对产品设计或工艺上的任何变更,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向甲方作出书面回复变更前该订单的生产入库数量,双方取得一致后,乙方应立即执行
10、。双方约定在工程变更生效前已生产的产品不受本款约束。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乙方如未按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做的产品,乙方应承担未按期交付产品为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13.2 乙方逾期交付定做产品,应由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产品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偿付违约金,13.3 乙方逾期五个工作日未能交付甲方定做的即视为不能交付定做产品。乙方不能交付定做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付产品的金额的 200%作为违约金,另外必须承担甲方所产生的所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
11、限于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13.4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任一方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之协议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承担责任,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告知另一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 天内提供当地政府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给另一方,以便大家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停电、火灾、爆炸、洪水、暴风雨、地震、罢工、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 5第十四条 保密信息14.1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以文档或实体形式存在并被标记为“保密”的任何和所有信息。 “保密信息”也包括一方根据本协议而披露的口头的或可
12、视的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在首次被披露时被应被标记为保密,同时披露人在首次披露后 1 日内应将该信息制成书面文件形式并将其标记为“保密” ,且将该书面文件传递给接受人。双方进一步同意,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在信息披露后 1 日内向对方提供通过口头方式披露的信息的摘要,但一方未能提供前述摘要并不导致信息保密性的丧失(只要具有合理思维的人经过合理的注意即可确认该等信息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被标记或确认为保密信息)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软件、技术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的其他文档或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中的任何一项:(1) 在披露前已被公众知悉的信息;(2) 接受人可以确认
13、的证明文件显示,披露前接受人已经拥有的信息,且接受方无需为拥有该等信息而承担任何义务;(3) 从任何有权披露该保密信息且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4) 在根据本协议被定义为保密信息后,因接受人的过错之外的其他原因而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经接受人可确认之证明文件证明为接受人独立开发的信息。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15.1 “知识产权”指任何国家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无形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专利、专利申请的权利和其他类似的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关于著作权、商标(包括商誉) 、数据库和布图设计的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申请、登记和其他权利;
14、 (3)与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技术和专有技术有关的权利。15.2 乙方应遵守甲方就甲方标识和其他商标的使用而制订的书面规定。15.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甲方外任何第三方提供含有甲方企业标识或知识产权的产品、材料。15.4 在本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应(并应监督其合同厂商)将作废、剩余的带有对方企业标识和知识产权的产品、材料妥善处理,防止此类产品和材料被用于与本协议不符的目的。15.5 因一方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该方及其员工以及其合同厂商或其他任何人对对方企业标识或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方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15.6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使用甲方标识或标志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使用其
15、他可能产生混淆的类似标识或名称作为乙方名称或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16.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之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5.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17.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合同正文及附件上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 日。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 617.2 双方可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书面一致后终止合同。17.3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合同:17.4
16、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17.5 如果一方根本违约,且自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未能补救,或该违约根本是无法补救的。17.6 如一方被提请破产或清算,而该等程序在启动柒天后仍未解除。17.7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3 天并经过双方确认认可。17.8 如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势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或者继续履 行已不符合合同的目的,则一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合同,一旦一方发出此等通知在经另一方确认后,则本合同终止。17.9 合同之终止不影响权利归属、保密义务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十八条 其他18.
17、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的补充内容为本 合同的附件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任何对合同之修改、变更须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18.2 除公司盖章确认的文件,任何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或出具涉及本协议生效、执行、验收、接收或发送货物、款项及变更、解除、终止的资料均无效。18.3 合同任一方未依约定行使本合同所述权利的,不得解释为该方已经或将要放弃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将来行使该权利。18.4 乙方需在本合同总则中规定的乙方注册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生产生产甲方的产品,并且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将生产事项转托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所有损失及相应的责任。18.5 乙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等信息资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泄露,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也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签约双方: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