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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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 行-12 行-13 行

2、-14 行)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9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 行1/4 或 1/12) 21 税率(25%) 2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 行21 行) 23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24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25 总分机构纳税人26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2 行或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7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28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2 行或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29

3、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30总机构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31 分配比例 32分支机构 分配所得税额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4、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 “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第 1 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2.

5、第 18 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9 行至第 22 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3.第 23 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 24 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四、各行的填报1.第 1 行至第 24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实行“按照上

6、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2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4 行。2.第 25 行至第 32 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 1 行至第 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 26 行至第 30 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 28 行、第 31 行、第 32 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2.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

7、成本。3.第 4 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4.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6.第 7 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7.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

8、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 9 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9 行=第 4 行+第 5 行-第 6 行-第 7 行-第 8 行。9.第 10 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1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1 行=第 9 行第 10 行,且第 11 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第 9 行第 10 行。11.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 12 行第 11 行。12.第 13 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

9、得税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13.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14.第 15 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5 行=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 “本期金额”列不填。15.第 16 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 17 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7

10、行=15 行-16 行,且第 17 行0 时,填 0, “本期金额”列不填。17.第 19 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18.第 20 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4。19.第 21 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20.第 22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22 行=第 20 行第 21 行。21.第 24 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

11、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22.第 26 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2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 26 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

12、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3.第 27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2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

13、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4.第 28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 22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

14、例;(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 28 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25.第 29 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26.第 30 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

15、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27.第 31 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28.第 32 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 32 行=第 28 行第 31 行。六、表内、表间关系1.表内关系(1)第 9 行=第 4+5-6-7-8 行。(2)第 11 行=第 910 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第 910 行。(3)第 15 行=第 11-12-13-14

16、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 (4)第 22 行=第 2021 行。(5)第 26=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 (6)第 27 行=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7)第 28 行=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2.表间关系(1)第 28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 31、32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 、 “分配税额”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总机

17、构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 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 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三项因素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收入额 工资额 资产额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分支机构情况合 计 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1使用对象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2报送要求季度终了

18、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 报送;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 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报送。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1 “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2 “总

19、机构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3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4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5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25%。6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25%。7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8 “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9 “工资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10 “资产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11 “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12 “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13 “合计”: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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