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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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发包人(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承包人(乙方): 住所: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木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油漆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瓦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水电工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第条、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城路 115 弄 42 号 502 室 第 2 条、工程内容及做法(

2、1)餐厅背景、酒柜、吊顶制作;( 2)客厅电视背景、装饰柜、吊顶制作;( 3)过道吊顶、过道背景制作;( 4)储藏柜、侧卧衣柜、主卧衣柜、书房书柜、书房写字台、侧卫台盆柜制作;( 5)主卧观景台制作;( 6)套内所有窗套、门套的制作;( 7)卫生间、厨房、南北阳台瓷砖的沾帖;( 8)室内门、门锁等的安装;( 9)室内水、电、灯等强弱电的布控、安装;( 10)室内龙骨、地板的铺设与安装;( 11)室内墙面、家具、 窗门套涂料、油漆粉刷(含墙面底漆);( 12)其他相关业务。(详细尺寸参照设计图纸联系实际而定) 第 3 条、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水泥

3、、黄沙等部分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木料、家电、电线、水管、扣板等);( 2)在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文件(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和施工图纸)中,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要素给予明确的规定。(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应符合实际施工的要求,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误 差应在 +-5以内。因超出此误差范围而导致发包人多次购买、材料浪费、延误工期、影响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4)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

4、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因承包人提供了不合格材料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不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限制。 第 4 条、工程期限 _天;开工日期 _年 _月 _日;竣工日期 _年 _月 _日。 第 5 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人工费为(大写): _元(详见附表 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优惠额度 ;最终实际人工费总额: 12000.00 元,大写:壹万贰千元人民币整(发生变更也不予修正)。 第二部分 工程监理 第 6 条、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部分 施工图纸 第

5、7 条、发包人不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由甲方自行提供,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 各一份。 第四部分 发包人义务 第 8 条、开工前 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第 9 条、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第 10 条、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第 11 条、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 12 条、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第 13 条、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畅

6、竣工验收。 第五部分 承包人义务。 第 14 条、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第 15 条、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第 16 条、保护好发包人提供的左右材料、家电的安全,并保证原居室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第 17 条、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畅 第六部分 工程变更。 第 18 条、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第七部分 材料的提供。 第 19 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

7、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 20 条、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部分 工期延误。 第 21 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 22 条、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 23 条、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 相应顺延。 第 24 条、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

8、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部分 质量标准。 第 25 条、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现行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第 26 条、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发包人指定、拥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 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部分 工程验收和保修 第 27 条、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_;() _;() _;( 4) _ _。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

9、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 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第 28 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 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 29 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 30 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 36 个月,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 工程保修单(见附表 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10、,保修期为 60 个月。 第 31 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应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合格的质量标准,不应出现严重、大面积和多处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超过 2 次(处)严重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提供保修之外,另须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发包人由于此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额为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的造价 150%。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正常使用调价下: q 防水工程出现 2 处以上渗漏; q 煤气、给排水改动 工程出现断裂、漏水、漏气(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q 墙面、吊顶等涂料工程出现 10cm2 以上的涂料表层脱落; q 吊顶、五金件、灯具等吊装、安装工程出现断裂、脱落

11、(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q 墙砖超过 2 处(块)以上松动、脱落; q 地砖、地板工程出现 2 处(块)以上显著隆起、凹陷、移位,或松动、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q 木工工程出现开裂、脱胶(榫)、松动、变形(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第十一部分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 32 条、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款:支付次数 工程进度 支付金额 备 注第一次 工人进场后第 1 周内 2000.00 第二次 工人进场后第 4 周内 3000.00 第三次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当日 4000.00 第四次 交付使用后第 6 个月内 3000.00 条件

12、:无质量问题工程进度定义: q 基础工程基本完成,木、瓦工基本到位,并正常开展工作; q 水电铺设完备、吊顶基本完成、门套、橱柜基本过半; q 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 ()其他支付方式: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通过债权、债务转让抵扣。 第 33 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 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15 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第 34条、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第 35 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13、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36 条、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第 37 条、未办理验收手续、承包人提前使用工程 材料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暂停工程、补办验收手续。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返工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 38 条、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终止方应提前 5 天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 39 条、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第 40 条、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

14、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 元或工程价款的 1(两数取高)。 第十三部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 41 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部分 几项具体规定。 第 42 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 _元(此费用 包括 /不包括 在工程价款内)。 第 43 条、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 _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新锁 _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第 44 条、施工期间,承包

15、人应严格管理施工现场,妥善保护原有的住宅结构 与设备。未经施工文件和本合同确认,不得对原有的建筑结构或设备进行拆除、改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受工程保修期的限制。 第 45 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尽量确保工程不对邻里、社区和公众利益产生影响。承包人应对工程噪音、污水、废料、异味、光污染、高空坠落物等有害因素有足够的预计和有效的管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 46 条、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_点 _分至 _点 _分;下午 _点 _分至 _点 _分。承包人应按时开工、停工,并不在施工现场从事与工程无关的活动。未经发包人许可

16、,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第十五部分 其他约定事项: 第 47 条 承包人不从发包人利益出发,恶意浪费、偷窃、偷换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行为发生时,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实际损失量的 300%给予赔偿。结算工程量即实际耗材数量应该在上海市规定的定额数的正负 5%以内,超出部分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十六部分 附则 第 48 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最后一位签字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 第 49 条、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第 51 条、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 第 51 条、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 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附表 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报价单 附表 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附表 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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