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 ,女, 1980 年 10 月 2 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1613.8 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 11974.45 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 2001 年进入第
2、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 2004 年 3月 19 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 2004 年 3 月和 2007 年 3 月又续签了为期 3 年的合同,合同于 2010 年 3月 19 日到期。 2002年 12 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 dcs 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 2007 年 3 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 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