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365 协议人:方 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协议人:王 某, 女,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年 月 日生育儿子 。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 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 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600 元,在每月 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 18 周岁止, 18 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 路 小区 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 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01 年月 9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