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根据某某区教育系统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积极、认真做好人事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调解组织、范围、职权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单位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处理在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一个调解组织。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1、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平等。2、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
2、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调解范围:1、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人事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职权:1、有权受理在调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2、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调解的处理结论。3、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第七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人员组成(共 5 名):1、职工代表 2 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3、2、行政代表 1 名: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3、工会代表 2 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第三章 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调解三个阶段。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申请事项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调解小组核实后认为不在受理范围的,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受理的内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整理调查材料,
4、写出调查结论。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召开调解会,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调解会,并各自陈述事实和理由,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二条: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小组予以准许。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作为调解不成。1、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2、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3、调解工作超过 1 个月,仍未能作出调解结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出具调解不成书面材料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改革的实施意见第 15 条规定,教师与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第十五条: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