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方: 需方: 一、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运费及金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运费 金额(元) 合计金额(大写) 备注 自提 送到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 GB175 2007执行。 三、 数量评定: 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散装水泥以供方过磅为准。 四、 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承担: 按需方指定地址送货,如送货地址变更则另行定价(以供需双方签字确认的运费单为准),运费由需方承担。 五、 结算方式及期限: 预付货款 , 先付款后发货,发货数量以实际付款为准。 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每月
2、 日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当月实际买卖数量及金额 ,结算后 3 日内支付价款。 预付 的 合同价款,发货后支付 的 合同价款,确认收货后 3 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供方自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发货。 六、 违约责任 1.需方逾期付款 的,应当每日按照 合同金额 的 %向供方 支付 违约金 并赔偿供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 2.如供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拒绝供货,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自愿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八、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变
3、更权限与合同主体一致; 对价款调整时,可以使用“水泥调价函”方式,在调价起始日前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若以传真确认者,事后应补办正式签字盖章手续,在其中一方未确认但已到调价起始日,供方有权暂不予发货。 九、其他条款: 1.关于货 物签收:合同签订后交货前,需方向供方提供代表需方签收货物的人员的书面授权书(加盖需方公司公章),内容包括签收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由签收人员代表需方履行正常签收手续;若需方签收人员变更,需方应以同样程序书面通知供方,并得到供方知会的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2.关于发票: 若需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税号、账号、单位全称、地址、公司电话、开户行。 3.需方指定现场管理人员 (电话: )负责收料,计划提前一天报。 十、其他约定事项 : 。 十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需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