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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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 _ 乙方: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 30 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 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 25 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 “ 三查 ” 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

2、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 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 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 “ 三查 ” 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 24 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

3、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 30 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 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 “ 三查 ” 证明。 7分娩后 90 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 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 1

4、5 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 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 “ 三查 ” ,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 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 “ 三查 ” 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 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 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 49 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 乙方(签字): _ 负责人(签字): _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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