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湘阴县龙腾海产配送超市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营宗旨: 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名称 : 湘阴县龙腾海产配送超市 , 主要经营地址 : 湘阴县东茅路精密现代城 43 栋门面 。 经营项目: 海产品配送、海产品甲供 。 第三条 合伙期限。 2014 年 3 月 10 日起,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 ; 三 合伙 人平均每人
2、出资 196215.00 元, 共计人民币 588645.00 元 作为租赁房屋、添置设备 设施、门面装修及前期经营费用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 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 各 1/3 为依据,按 平均 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原则上不吸收 新合伙人 合 伙 ;特殊情况下吸
3、收新合伙人 ,必须经 所有原 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 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一方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 其他 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
4、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即法人代表) 。 几方合伙人 同意由 安排 为 合伙门店的财务 会计师 。 几方合伙人 同意由 安排 为 合伙门店的 财务出纳员 。 几方合 伙人同意由 安排 为合伙门店的 前台收银 员 。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 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 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 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 人有 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 负责 人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 如其业务 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 在本区域内 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6、;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 其他 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 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事务 已 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
7、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 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或其财产 份
8、额出 质(即作为担保 、 抵押) 的, 4 其行为 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 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 二 )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 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 三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 四 )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甲方):姓 名: 合伙人(乙方):姓 名: 合伙人(丙方):姓 名: 签署时间: 2014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