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教案(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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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方针1.全生产方针的内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 ”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预防为主 ”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

2、、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2.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2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

3、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985 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 10条标准,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 ”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

4、、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人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

5、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今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应当泛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互、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

6、证执法。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 原则,4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

7、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休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 。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 、 煤炭法 、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矿产资源法等。(一) 安全生产法

8、该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次会议通过,中华气民共和国第 70 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二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5(l)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9、和调查处理。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4)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4 、生产安全事故贵任追究的有关规定(l)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故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

10、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6处15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煤炭法煤炭法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 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1 立法目的煤炭法的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主要内容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

11、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人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三)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 1992 年 11 月 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自 1993 年 5 月工日起施行。l、立法目的7矿山安全法 的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12、。2 、主要内容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获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立息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云定压、瓦斯突出、火灾、水

13、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六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 60 号公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8劳

14、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病人保障做出了如下规定:(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逻进行职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

1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直辖落百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 关的资料。(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9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

16、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17、,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五)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于 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10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18、它共有七章 53 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有:(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4)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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