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 伙 人 协 议 书 合伙人 甲 : 姓 名 _,性 别 _, 住 址 _ 身份证号 _ 电话 _; 合伙人 乙 : 姓 名 _,性 别 _, 住 址 _ 身份证号 _ 电话 _。 合伙人 丙 : 姓 名 _,性 别 _, 住 址 _ 身份证号 _ 电话 _。 合伙人 丁 : 姓 名 _,性 别 _, 住 址 _ 身份证号 _ 电话 _。 第一条 合伙目的: 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 2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_年 _月 _日起,至 _年 _月 _日止,共 _年 。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 )合伙人 甲 _以 _(
2、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元。 (二 )合伙人 乙 _以 _(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元。 (三 )合伙人 丙 _以 _(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元。 (四 )合伙人 丁 _以 _(实物或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元。 (五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_年 _月 _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 -银行。 (六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 第六条 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 )合伙人 甲 -(从事什么工作 ) (二 )合伙人
3、乙 -(从事质量检测 ) (三 )合伙人 丙 -(从事质量检测 ) (四) 合伙人 丁 -(从事质量检测 ) (五 )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 3 第 七 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 各合伙人各自出资额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合伙人各自出资额 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
4、应负担的部分。 ) 第 八 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 3. 除入伙协议另有 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 2. 当然 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
6、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 九 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 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5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 2. 对合伙事业
7、进行日常管理 ;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 4. _。 第 十 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 3. 合伙 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十一 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
8、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 第十 二 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
9、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 三 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 限届满 ;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 5. 被依法撤销 ;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 支付清
10、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 七 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7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 七 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 四 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 1 年 内 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
11、 其 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第 八 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 五 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1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 六 条 其他。 (一 )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8 (三 )本合同 两 式 两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 机关存档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甲 : _ (签章 ) 签约时间: _年 _月 _日 签约地点: _ 9 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3、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10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