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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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印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区队及施工单位:为调动干部职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惩治违规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望各部室及施工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遵照执行。二一六年三月十日2*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 、 煤炭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

2、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 3 条 公司各部室及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 4 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 5 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3、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 6 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 7 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 8 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32、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3、 “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4、 “安全具有否决权” 的原则;5、 “管理、装备、培训 ”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第 9 条 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

4、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在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 10 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监部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 11 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重大“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十天,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进行处理,并罚款 2000 元。一、对重大“三违”行为的分类(一)机电运输1、井下胶轮车乘坐、蹬、跳车,跨越(或从底皮带下钻过)运转中的皮带或乘坐皮带的人员。2、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

5、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4、大巷超速行车,并导致事故的责任人。5、无轨胶轮车运输发生撞车事故的责任人。6、使用胶轮材料车运送人员或人物同车运输的责任人。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有破坏目的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的责任人。9、采取故意中断监测信号、包裹探头或移动监测探头等手段破坏监测系统造成监测系统失灵的责任人。12、违反其它制度、规程、措施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导致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的责任人。413、已经出现事故征兆,仍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强行组织施工的责任人。14、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15、不服从安全管理和

6、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16、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及酒后入井的人员。17、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也可按重大“三违”处理。二、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跟班队干,予以免职或撤职,并处罚金5000 元。1、对出现上述重大“ 三违”现象,在现场没有制止的。2、本人所跟班组年内出现三人次及以上重大“三违”的队干。3、跟班期间同工人违章导致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队干。4、指挥工人从事以上重大“三违”工作的队干。5、对于区队副职出现上述行为的,将按矿有关文件追究区队党政正职的责任。第 12 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7、,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七天,并罚款 2000 元。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2、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3、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7、班中睡觉的职工。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511、出

8、现划破风筒乘凉(通风) ,或私自动调节风窗的责任人。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4、信号工未进行安全确认,未按操作规程传递信号,导致设备误动作的责任人。15、车辆通过各设有专职警戒人员的巷道前,胶轮车司机没有与警戒人员联系或不听从专职警戒人员指挥,而擅自通过的责任人。16、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7、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1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19、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20、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

9、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或地锚) 。21、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22、空顶下作业的人员(超过安全规程要求的) 。26、胶轮车下坡时空档滑行者。27、梭车运行时,人在运行范围内的进行处罚。28、梭车运行时,梭车司机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严禁在驾驶室外操作梭车的。29、连采机司机严禁在前进左侧操作,站立位置在不能超出二运卸载滚筒,否则进行处罚。30、开动连采机或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否则处罚责任人。31、连采锚杆机启动前,必须保证两侧无人员或其它设备。锚杆机处于启动状态时除司机和收

10、放电缆人员外,严禁任何人攀爬锚杆机或处于锚杆机两侧或前后 5m 范围内。锚杆机后退时收放电缆人员必须在司机的视线内,司机必须时刻观察收放电缆人员的位置和状态,否则对责任人处罚。632、 配 电 工 甩 掉 各 种 保 护 装 置 强 行 送 电 的 , 对 责 任 人 罚 款 500 元 。33、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按照严重“三违”处理。第 13 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三天,并处相应罚款。1、乘罐( 车) 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给予 200 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

11、分卸压;否则,罚款 200 元。3、跨越暂停或运行皮带及运行溜子不走过桥的,罚责任人 200 元。、除倒车外,胶轮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5、胶轮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6、胶轮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启动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7、正常情况下,大巷运输两台胶轮车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 50 米距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8、胶轮车通过车场、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9、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

12、持“一停、二看、三通过 ”的原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10、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闭锁和检修时除外),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11、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或煤块(200200以上) ,距底板高度在 1.6 米以上, 1.0 米范围内从事作业人员,没有对危矸活石或煤块进行处理的作业人员,罚款 100 元/ 次。12、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辊、钢丝绳、皮带带面、胶轮车等) ,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13、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714、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

13、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15、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16、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对把钩工罚款 200 元。17、大巷胶轮车牵引车辆(物件)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业务部室明文规定的,对司机罚款 200 元。18、副井底把钩工,在上罐摇台未落下时就提前打开安全门的责任人,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19、用湿 布 擦 洗 电 缆 和 水 冲 带 电 体 ( 电 压 在 660v 以 上 ) 不 戴 绝 缘 手套 、 或 绝 缘 手 套 不 完 好 起 不 到 绝 缘 作 用 的 , 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20、连采机或综掘机停

14、止作业,切割头未落地,或检修综掘机时,在未落地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等没有采取防护, 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2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22、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开关未停电,手把未打到零位,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23、井下电气焊,不允许提前或超时作业,特殊情况下,如必须延时作业的,需报请值班公司领导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24、设备安装过程中有使用绞车时,操作绞车应精力集中,严禁绞车司机一手操作绞车一手做其它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25、各运输信号电铃,只允许专职信号工操作,严禁其他

15、人员操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27、私自进入煤仓、井筒上口护栏以里的闲杂人员,对责任人罚款300 元。28、过巷前,提前 20 米对过巷点进行加固,最短净岩柱小于 20米时,严格执行警戒,过巷前后 5 米执行小循环逐排掘进;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 200 元。29、“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30、胶轮车司机错车时未严格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距错车点近的车让距错车点远的车”的原8则,处罚责任人 200 元/ 次;让车或遇见行人时未停止车辆,处罚责任人 500 元/次;在大于 7坡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处罚责任人 10

16、00 元/次。31、胶轮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未熄火或实施驻车制动,处罚责任人200 元 /次。32、连采机、掘进机及其它大型设备检修时,必须把急停按钮打到闭锁位置,并把本身隔离开关打到分闸位置,使掘进机处于停电闭锁状态,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 次。33、当连采机或掘进机在掘进工作面空顶区发生故障时,作业人员需要进入空顶区进行检修和维护时,必须对空顶区采用木点柱、木垛及内注式单体等进行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次。34、连采机和综掘机上方站人作业时,不能站在大臂及转向油缸前端进行作业;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次。3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17、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第 三 章 安 全 处 罚 细 则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 14 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 200 元;迟到或早退没有请假,罚款 10 元/ 分钟,总额不超过 100 元,会议上玩手机或手机没有关机和设振动的,罚款100 元 /次。第 15 条 各单位及部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200 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与批评。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2、参加安全日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 90%。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不结

18、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4、没有贯彻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和要求的。5、对煤矿“三大规程 ”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96、对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就离开的。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 100 元。14、巷道开口、揭煤、集中探放水、贯通、排瓦斯当班,必

19、须由队长、书记或技术队长跟班;安装或拆除综掘机,必须由队长或机电队长跟班。第 16 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17 条 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18 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 ,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第 19 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井下矿灯必须佩戴到矿帽上或拿在手里和搭在胸前,灯头不

20、准拖在身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 20 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工作面衣服必须挂在衣服架上;否则,每项罚款 200 元。第 21 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 ,违者罚款 100 元。第 22 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专业负责人员各罚款 200 元。第 23 条 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24 条 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10第 25 条 人行道上存有

21、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26 条 工作之前,要熟知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27 条 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 1.2 米防护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28 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公司或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500 元;一般隐患到期未整改,罚单位负责人 200 元。第 29 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第 30 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22、、新设备等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31 条 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要做好手口示意,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32 条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二节 顶板管理第 33 条 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 ,对技术负责人罚款 200元。第 34 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罚款 200 元。第 35 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支柱钻底200mm 没有采取措施的,每根支柱罚责任人 50 元。第 36 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段单体柱防倒绳绳钩必须朝向同一方向、初撑力50KN(6.5MPa)、迎山角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罚责任人 50 元。第 38 条 联锁防倒绳必须张紧有力,两端固定牢固,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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