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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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目 录一、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二、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2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3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24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监督管理制度 -26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 -272一、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各分(子)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各分(子)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2、各分(子)公司要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五)制订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二级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指导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三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七)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确保专款专用。(八)各分(子)公司要履行好对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

3、职责,特别是对分包、联建工程要负起安全管理责任,不能以包代管,放任自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制订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项目部立即整改,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九)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确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十)做好对本单位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监控。(十一)监督、指导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 ”程序。(十二)做好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4、协助上级部门对重伤以上事故3进行调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存档工作。(十三)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做好安全内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类台帐。(十四)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工作,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二、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是项目管理的主体,项目部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二)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应急救援及消防组织机构,按要求数量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5、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部无能力配备专职安全员,由集团公司委派。(四)专职安全员配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0000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2)1000050000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50000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2)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

6、工管理目标。具体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求如下:1、无死亡、重伤、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爆炸事故。轻伤年平均频率控制在 8以内。2、机械设备完好率 95,垂直设备完好率 100,事故隐患整改率100。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每次检查合格,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4、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按规定安全教育率达 100。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6、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违法违纪事件发生。4(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及管理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向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合法有效票据。(七

7、)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和正确使用,及时做好登记、发放记录。(八)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组织设计中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安拆、起重吊装、拆除、爆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建质200987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制人、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公司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生产、技术副总裁和监理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按要求编制施工现

8、场消防专项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落实好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九)项目部每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同时搞好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做好安全检查、活动记录。(十)做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监控,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进行公示。(十一)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工作,遵守工程所在地及公司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十二)开工前必须向新进现场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做好记录。(十三)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4792010)规定,做好施工

9、现场安全内业工作,做到记录及时、标准,并保存完好,省外工程遵照当地规定执行。(十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5(十五)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十六)施工现场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遵守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10、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七)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十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在吉林省内,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其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日常检查、注销等,要按“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程序进行办理,为督

11、促起重机械拆除后尽快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公司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台预留5000 元抵押金,注销手续办理完及时原数返回。(十九)按要求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票据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二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现场。(二十一)其它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2011)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2、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罚则:(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1.分、子公司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分、子公司罚款 10000 元。2.各分、子公司对其所属施工项目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子公司罚款 500010000 元;不按规定对其所属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分、子公司罚款 1000 元;不履行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每发生一次,对分、子公司罚款 1000 元;每次安全考核不合格的,对分、子公司罚款 2000 元。3.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对项目部罚款 5000 元。4.施工现场使用

13、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项目部罚款500 元。5.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项目部罚款 500 元。6.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 元。7.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既不及时整改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对隐患单位罚款 10000 元。8.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所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对隐患单位罚款 200010000 元。9.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对项目部罚款 5001000 元。10.不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监控系统,委托不具备安拆资格单位进行安拆的,使用没有备案登记、检测不合格、没有办

14、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罚款 200020000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结束后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对项目部罚款 10000 万元。11.不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或不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对项目部罚款 5002000 元。7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每缺一项,对项目部罚款 200 元。1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对项目部罚款 10005000 元。14.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不佩戴、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或违章作业的,每发生 1 人次,对项目部罚款 200 元。对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每发生1 人次,对项目部罚款 100

15、元。1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项目部罚款10002000 元。16.未按规定给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对项目部罚款2000 元。17.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未经批准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罚款 100010000 元。18.施工现场违反其它规定的,罚款 20010000 元。(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1.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2.发生轻伤事故,每发生 1 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 5001000 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10002000 元;对发生事故的

16、班组罚款 5001000 元。3.发生 10 人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事故,每发生 1 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 10003000 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200010000 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 10005000 元。4.发生 3 人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事故,每发生 1 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 20005000 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 1000020000 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 500010000 元;对事故项目部所属主管分、子公司罚款20000100000;对事故项目部所属主管分、子公司的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罚款 200010000 元;

17、对集团公司总裁、分管安全工作副总裁、事故相关责任副总裁、安全监察部经理各罚款 5002000 元。对事故的相关责任者,涉及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5.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8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集团公司隐瞒不报或超出规定时间迟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30000 元。7.对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单位及主要责任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以上罚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从被处罚单位账户中扣出,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

18、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一)适用范围在公司所有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二)事故分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

19、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 20

20、种;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相当于附录 B 表定损失工作9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三)事故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伤者或有关人员要立即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分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视伤害程度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21、门报告。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属单位;(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的简要经过;(6)已经采取的措施;(7)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22、,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10物证。(四)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权限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分析。(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 5 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

23、级的重伤、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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