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2006 年 05 月 30 日 目录1 总则2 一般职责3 用人单位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综合控制措施4 密闭空间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要求5 密闭空间作业许可管理6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评估程序7 与密闭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卫生防护培训8 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9 承包或分包10 密闭空间的应急救援要求11 进入许可的格式要求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解释14 附录1 总则1.1 为消除或控制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缺氧、急性中毒等职业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
2、本规范。1.2 本规范所指密闭空间(confined space)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1.2.1 经定时监测和持续进行机械通风,能保证在密闭空间内安全作业,并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密闭空间,称为无需许可密闭空间(non-permit confined space);1.2.2 具有包含可能产生职业病有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者产生吞没危害、或具有内部结构,易使进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它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闭空间称为需要许可密闭空间(简称密闭空间)(permit-required confined spac
3、e )(permit space)。1.3 本规范适用于用人单位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1.4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由用人单位实施安全作业许可。1.5 用人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消除或减少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以满足安全作业条件。2 一般职责2.1 用人单位的职责2.1.1 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作业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计划、程序和规程。2.1.2 确定并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作业者)和外部监护或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护者)及其职责。2.1.3 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
4、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2.1.4 提供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2.1.5 当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前,须评估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确定该密闭空间是否许可作业。2.1.6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密闭空间。2.1.7 提供密闭空间作业的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及报警仪器。2.1.8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2.2 作业负责人(密闭空间作业的直接负责人 entry supervisor)的职责2.2.1 确认作业者、监护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及上岗资格;2.2.2 在密闭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允许条件后,允许进入密闭空间。2.2.4 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安全
5、作业许可所不允许的情况时,终止进入。2.2.4 在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在确定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后终止许可。2.2.5 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2.2.6 对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或已进入密闭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2.3 作业者(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劳动者,authorized entrant)的职责2.3.1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2.3.2 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2.3.3 应与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2.3.5 发生下列事项时作业者应及时向监护者报警或撤
6、离密闭空间:(1)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2)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3)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2.4 监护者(当作业者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负责安全监护的人员,attendant)的职责2.4.1 具有能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2.4.2 准确掌握作业者的数量和身份;2.4.3 在作业者作业期间保证在密闭空间外持续监护;适时与作业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 紧急情况 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监护者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不能受到其他职责的干扰。2.4.4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命令作
7、业者立即撤离密闭空间,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密闭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1)发现禁止作业的条件;(2)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3)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4)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2.4.5 对未经许可靠近或者试图进入密闭空间者予以警告并劝离,如果未经许可者进入密闭空间,应及时通知作业者和作业负责人。3 用人单位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综合控制措施3.1 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3.2 进入密闭空间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3.3 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
8、作业操作规程3.4 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 讯、个人防 护用品 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3.5 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3.6 指定专人按要求培训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3.7 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进行急救。3.8 制定和实施许可进入程序。3.9 如果有多个用人单位同时进入同一密闭空间作业,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用人单位作业者的作业不会对另一用人单位的作业者造成威胁。3.10 制定和实施进入终止程序。3.11 当按照密闭空间计划所
9、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时,应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要修订控制计划。3.12 进入作业结束后,许可文件或记录至少存档一年。4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方面:4.1 允许进入条件。4.2 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4.3 隔离密闭空间。应注意:4.3.1 封闭危害性气体或蒸气可能回流进入密闭空间的其他开口;4.3.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尘埃或泥土、水等其它自由流动的液体和固体涌入密闭空间;4.3.3 将密闭空间与一切不必要的热源隔离。4.4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净化、通 风等措施,对密
10、闭空间充分清洗,例如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和强制通风等,以消除或者控制所有存于密闭空间内的职业病有害因素。主要方法有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通 风。4.4.1 水蒸气清洁(1)适于密闭空间内水蒸气挥发性物质的清洁;(2)清洁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彻底清除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3)清洁期间,为防止密闭空间内产生危险气压, 应给水蒸气和凝结物提供足够的排放口;(4)清洁后,应进行充分通风,防止密 闭空间因散热和凝结而导致任何“真空”。在作业者进入高温密闭空间前,应将该空间冷却至室温;(5)清洗完毕,应将密闭空间内所有剩余液体适当排出或抽走,及时开启进出口以便通风;(6)水蒸气清洁过的密闭空间
11、长时间搁置后,应再次进行水蒸气清洁;(7)对腐蚀性物质或不易挥发物质,在使用水蒸气清洁之前,应用水、或其它适合的溶剂或中和剂反复冲洗,进行预处理。4.4.2 惰性气体清洗(1)为防止密闭空间含有易燃气体或蒸发液在开启时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可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或二氧化碳)清洗;(2)用惰性气体清洗密闭空间后,在作业者进入或接近前,应当再用新鲜空气通风,并持续测试密闭空间的氧气含量,以保 证密闭空间内有足够维持生命的氧气。4.4.3 通风(1)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应持续强制性通风;(2)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能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危害物质,并满足呼吸供应;(3)强制通风时,应
12、把通风管道伸延至密闭空间底部,有效去除重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或蒸气,保持空气流通;(4)一般情况下,禁止直接向密闭空间输送氧气,防止空气中氧气浓度过高导致危险。4.5 设置必要的隔离区域或屏障。4.6 保证密闭空间在整个许可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卫生受控状态。5 密闭空间作业的许可管理5.1 对密闭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5.1.1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 检测设备、照明 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5.1.2 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评价;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5.1.2.1 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 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
13、GB8958-规定,短时间作业时 必须采取机械通风。5.1.2.2 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5.1.2.3 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 须低于 GBZ2-2002 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5.1.3 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5.1.4 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 IDLH 浓度、或 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2-2002 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 GB/T18555-2002 要求选择和佩戴呼
14、吸性防护用品。5.1.5 所有作业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服 务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5.2 作业负责人可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密闭空间签署许可,经许可后作业者方可进入密闭空间。5.3 应保证所有的作业者能够及时获得进入许可,使作业者能够确信进入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5.4 许可进入时间不能超过完成特定工作所需时间(按时完成工作,离开现场,避免由于超时引起的危害)。5.5 密闭空间的作业一旦完成,所有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或者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了许可所不容许的情况,要终止进入并注销许可。5.6 用人单位应将注销的许可至少保存一年;在许可上记录在进入作业中碰到的问题,以用于评
15、估和修订密闭空间计划。6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评估程序6.1 在批准进入前,应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评价,以判定是否具备容许进入的条件。6.2 按照测氧、测爆、测毒的顺序测定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6.3 持续或定时监测密闭空间环境,确保容许作业的安全卫生条件。6.4 确保作业者或监护者能及时获得检测结果。6.5 如果许可作业者或监护者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可要求重新评估;用人单位应当接受质疑,并按要求重新评估。6.6 对环境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密闭空间应重新进行评估。6.6.1 当无需许可密闭空间因某种有害物质浓度增加时,应重新评估,必要时应将其划入密闭空间。6.6.2 如果用人单位将
16、密闭空间重新划归为无需密闭空间,应按如下程序进行:6.6.2.1 如果密闭空间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不进入就能将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消除,可以将密闭空间重新划归无需密闭空间。6.6.2.2 如果检测和监督结果证明密闭空间各种危害已经消除,密闭空间应当重新划归无需密闭空间。6.6.3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业病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日期、空间位置、检测结果和颁发者签名,并保 证 作业者或监护者能够得到。6.6.4 如果重新划入无需密闭空间后,有害因素浓度增加,所有在此空间的作业者应当立即离开。并应重新评估和决定是否将此空间划入密闭空间。7 与密闭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卫生防护培训7
17、.1 用人单位应当培训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7.2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作业者进行培训:7.2.1 上岗前。7.2.3 换岗前。7.2.3 当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7.2.4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密闭空间作业程序出现问题,或劳动者未完全掌握操作程序时。7.2.5 制定和发布最新作业程序文件时。7.3 培训结束后,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合格 证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培训内容、培训人签名和培训日期。8 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8.1 用人单位应当只允许健康状况适宜佩戴呼吸器具者使用呼吸器具进入密闭空间及进行有关的工作。8.2 根据进入密闭
18、空间作业时间的长短、消耗、最长工作周期、估 计逃生所须的时间及其它因素,选择适合的呼吸器具和相应的报警器具。8.3 呼吸器具所供应的空气质量应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8.4 供气式呼吸器的供气流量应保证面罩内保持正气压。8.5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空气在输送过程中受到污染:8.5.1 空气呼吸器具应依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保养。8.5.2 空气气源应避免导入已受污染的空气。供气质量应适合呼吸,不容许直接使用工业用途的气源。8.5.3 所有在密闭空间使用的呼吸器具,应当保持良好状态。9 承包或分包9.1 用人单位委托承包商(或分包商)从事密闭空间工作时,应当签署委托协议。9.1.1 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
19、工作场所包含密闭空间,要求承包商、分包商制定许可计划,并保证密闭空间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9.1.2 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能力,包括识别危害和密闭空间工作的经验。9.1.3 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具有承包商所实施保护劳动者预警程序的能力。9.1.4 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制定与承包商相同的作业程序。9.1.5 在合同书中详细说明有关密闭空间计划,密闭空间作业所产生或面临的各种危害。9.2 承包商(或分包商)除遵守用人单位密闭空间的要求外,应当:9.2.1 从用人单位获得所有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资料和进入操作程序文件;9.2.3 制定与用人单位相同的进入作业程序文件。10
20、密闭空间的应急救援要求10.1 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或委托救援机构,制定密闭空间应急救援预案,并确保每位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10.2 救援机构应具备有效实施救援服务的装备;具有将作业者从特定密闭空间或已知危害的密闭空间中救出的能力。10.3 救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每个救援机构至少确保有一名人员掌握基本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技能。还要接受作为作业者所要求的培训。10.4 救援人员应具有在规定时间内在密闭空间危害已被识别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实施救援的能力。10.5 进行密闭空间救援和应急服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0.5.1 告知每个救援人
21、员所面临的危害;10.5.2 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 10.5.3 无论许可作业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10.5.4 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作业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 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处理暴露者的医疗机构。 10.6 吊救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10.6.1 每个作业者均应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绳索应从头部往下系在后背中部靠近肩部水平的位置,或能有效证明从身体侧面也能将工作人员移出密闭空间的其它部位。在不能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或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情况下,可使用
22、腕套,但须确认腕套是最安全和最有效的选择。10.6.2 在密闭空间外使用吊救系统救援时,应将吊救系统的另一端系在机械设施或固定点上,保证救援者能及时进行救援。10.6.3 机械设施至少可将人从 1.5 米的密闭空间中救出。11 进入许可的格式要求:见附录11.1 许可进入的空间名称。11.2 进入的目的。11.3 进入日期和期限。11.4 作业者名单。11.5 监护者名单。11.6 作业负责人名单。11.7 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1.8 进入密闭空间前拟采取的隔离、消除或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措施。11.9 容许进入的条件。11.10 进入前和定期检测结果。11.11 应急救援服务和
23、呼叫方法。11.12 进入作业过程中作业者与监护者保持联络的程序。11.13 按要求提供的设备清单,如个人防护用品、 检测设备、交流 设备、报警系统、救援设备等。11.14 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信息,包括特定的环境信息,特殊的许可如热工作业许可等也要注明。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事故处理管理办法(部长令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 维护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2942-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技 术要求 13 术语解释13.1 有害环境(hazardous atmosphere) 指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死亡、失去知觉、丧失逃生及自救能力、伤害或引起急性中毒的环境,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1)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超过爆炸下限(LEL)的 10%;(2)空气中爆炸性粉尘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3)空气中氧含量低于 18%或超过 22%;(4)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