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量刑规范化的一点肤浅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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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量刑规范化的一点肤浅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被视为当前刑事审判的焦点热点问题。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的全面试行,标志着我国量刑规范改革起得全面成功。那么量刑规范化对我国司法的影响有多大呢?一、量刑规范化是当前我国刑事审判的改革的重要成果。由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从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致于往往是 “同案不同判” 。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

2、程序上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透明,确保量刑公平公正。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 14 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 15 种犯罪进行规范。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使得人情案、关系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让法官裁判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量刑部分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让法院的判决文书对量刑部分说理更透彻,使有罪的人服判,上诉率隆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制度产生深远响,

3、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二、量刑规范的前提应当先解决定罪规范这一前提。众所周知,量刑是在定罪的前提下进行,罪都定不了哪怕有再规范的量刑制度也一无是处。而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中,最重要的是定罪问题,出现的诸如佘祥林案的冤案,其实就是在定罪上出了问题。在所公开报道出来的冤案中,没有任何一起是因量刑不公引起的,都是定罪惹的祸。所以笔者认为,要规范量刑必先规范定罪,定罪的规范涉及方方面面和很多深层次的东西,在此只能简单谈些肤浅认识。首先,刑事审判应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方能保证合法定罪、合法量刑。我国除刑事审判中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还有一些单行刑法和其他法律中涉及刑事审判的条文,更有许

4、多司法解释。在诸多法律法规当中出现自相矛盾和各部门自我扩权的问题。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当然是“择其忧者而习之” ,对本部门办案有利的适用之,否则无用。很典型的就是新律师法在以国家的名义颁布实施以后,公、检机关却并不买帐,仍然以其所谓内部规定等理由拒绝实施。大有国家算老几,我说了才算的味道。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现行的所谓备案制度显然是不能满足当前我国法制规范要求,从而造成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定罪量刑欠缺法律支持。其次,公诉人与辩护人地位不平等,法官并非居中裁判,影响定罪量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辩护人是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的人,从来就是

5、反面角色。法官往往先入为主,认为公诉机关移交过来的证据是经过公安、检察两大家审核后方移交过来的,不会有什么问题,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不会有什么问题,最多就是量刑轻重而已,而往往冤假错案都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在整过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能够得到所有证据,而辩护人举证必须小心谨慎,就连对公诉机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哪怕你说得再有道理,法院照样认定。当出现冤案错案的时候,辩护人提出当时对证据提出了那么多的质疑,为什么不采信辩护人意见,还要定罪时,得到的回答是,信了,不然就判死刑了。这就出现了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了,也就是说疑也定罪。第三、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落到实处,从而影响定罪量刑合

6、法性。我国刑诉法规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可定罪,事实是否清楚当然需要确实充分析证据来予以证明。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否系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调取是其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为重要的依据,只要是诸如此类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至于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无从了解, “毒树之果”往往被“食”用,以至于冤案错案的发生。第四、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干涉影响定罪量刑。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根据保障,其内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独立。但中国司法体系的管理模式基本上就是一个行政管理模式。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实质上就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7、,政府和法院之间也是行政管理的模式。在这样的一个模式之下,怎么可能有司法的独立性,丧失司法独立性的司法体系怎么可能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第五、刑事审判的非专业化,影响定罪量刑。有学者说法官是多面手,能搞计划生育、能拆迁,却忘了案件怎么审。这当然是夸张一些的说法,但也反映了法官干了一些本不应该由法官去干的事情。法官是守护社会伦理道德最后一条底线的人,只能是公正司法的典型代表,其本职工作就只能是公正审理案件。还有人说要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去与老百姓打成一片,共建和谐司法。如果说法官都能放下法槌、脱下法袍与老百姓打成一片,就共建和谐社会了,那么国家还需要法院做什么?法院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性了。近些年来,出现法院审理案件不依法律而依民意现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体系被打乱。在和谐司法的口号下,法官的定罪量刑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量刑规范化在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具有现实意义,将对我国量刑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但是量刑的前提首先是定罪,要公平公正地定罪量刑,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就得政令统一,要想政令统一,就须设违宪审查,将不符合法律、法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清除,纯洁法制体系。将影响定罪量刑、公正司法的因素消灭,方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判令统一,做到同案同判。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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