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 务 管 理 制 度一 、 管 理 依 据 为 规 范 进 场 劳 务 管 理 , 优 质 、 安 全 、 高 效 地 完 成 施 工 生 产 任 务 , 根 据 建 筑 法 、 合 同 法 、 招 投 标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 并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办 法 。 劳 务 人 员 是 经 理 部 将 所 承 建 工 程 项 目 中 的 劳 务 作 业 承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劳 务 资质 的 劳 务 队 伍 和 自 行 引 进 并 编 入 各 班 组 管 理 的 劳 务 人 员 。2、 管 理 目 的1、 规 范 劳 务 人 员 作 业 操 作 , 从
2、 制 度 上 保 障 劳 务 人 员 施 工 时 的 安 全 。2、 规 范 劳 务 队 伍 管 理 及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 杜 绝 违 法 分 包 、 转 包 等 行 为 , 控 制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 进 度 , 切 实 保 障 劳 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3、 从 制 度 上 确 保 劳 务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 财 产 安 全 , 方 便 项 目 经 理 部 对 整 个 项目 管 理 。三 、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 岗 位 职 责1、 组 织 管 理 结 构组 长 : xxx副 组 长 : xxx成 员 : xxx2、 岗 位 职 责组 长 :(
3、 1) 负 责 本 项 目 所 用 劳 务 队 伍 、 架 子 队 组 建 、 使 用 和 劳 务 管 理 。 ( 2) 负 责 对 劳 务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工 作 。 ( 三 ) 负 责 与 劳 务 队 伍 和 各 架 子 队 签 订 的 劳 务 合 同 、 机 械 租 赁 合 同 、 内 部 经 济 考 核 责 任 书 , 督 促 劳 务 队 伍 要 依 法 与 农 民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 四 ) 定 期 ( 每 月 ) 公 布 劳 务 队 伍 履 约 情 况 。 ( 五 ) 负 责 劳 务 班 组 的 劳 务 费 结 算 工 作副 组 长 :( 一 ) 根 据
4、 生 产 任 务 的 实 际 需 要 , 负 责 提 出 劳 务 班 组 设 立 计 划 及 劳 务 人 员 使用 计 划 。 ( 二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劳 务 班 组 的 设 备 、 施 工 能 力 等 综 合 实 力 进 行 考 查 评 价 。( 三 ) 为 劳 务 班 组 进 行 现 场 交 底 , 提 供 作 业 指 导 书 和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 ( 四 ) 组 织 对 劳 务 班 组 的 验 工 结 算 、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 五 ) 负 责 对 劳 务 班 组 机 械 设 备 的 评 价 , 参 与 机 械 租 赁 合 同 的 签 订 。 ( 物
5、资 设 备 部 门 负 责 ) ( 六 ) 负 责 对 劳 务 班 组 工 程 机 械 、 物 资 消 耗 的 监 督 管 理 , 并 参 与 验 工 结 算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 物 资 设 备 部 门 负 责 ) ( 七 ) 监 督 检 查 劳 务 班 组 所 用 危 险 、 爆 炸 物 品 的 管 理 。 ( 物 资 设 备 部 门 负 责 )安 全 员 :( 一 ) 负 责 对 劳 务 班 组 在 生 产 作 业 全 过 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监 督 实 施 。 ( 二 ) 督 促 劳 务 班 组 建 立
6、健 全 内 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三 ) 负 责 对 劳 务 班 组 在 生 产 作 业 全 过 程 安 全 指 导 、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进 场所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岗 前 教 育 培 训 。 ( 四 ) 督 促 劳 务 班 组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安 全 、 环 境 保 证 体 系 。( 五 ) 负 责 和 劳 务 班 组 签 订 施 工 安 全 协 议 。 ( 六 ) 负 责 对 劳 务 人 员 岗 前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等 情 况 进 行 落 实 、 检 查 与 监 督 。 ( 七 ) 负 责 调 查 、 处 理 劳 务 队 伍 、 劳 务
7、 人 员 发 生 的 因 工 伤 、 亡 以 及 环 境 污 染等 事 故 。 四 、 管 理 流 程1、 使 用 原 则 : 使 用 劳 务 队 伍 必 须 择 优 选 用 ; 严 禁 使 用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的 外 部 劳 务 队2、 劳 务 队 伍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 一 ) 营 业 执 照( 二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资 质 证 书3、 具 备 劳 务 承 包 资 质 的 劳 务 队 伍 管 理 流 程 : ( 一 ) 制 定 劳 务 引 进 计 划 , 编 制 劳 务 作 业 招 标 书 。 ( 二 ) 发 布 资 格 审 查 通 告 , 通
8、 知 或 邀 请 劳 务 队 伍 报 名 。 ( 三 ) 审 查 劳 务 队 伍 资 质 、 业 绩 等 , 公 布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 ( 四 ) 组 织 招 标 , 选 择 劳 务 队 伍 , 经 审 批 后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 ( 五 ) 编 发 劳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 六 ) 履 行 劳 务 合 同 约 定 责 任 、 义 务 , 监 督 劳 务 管 理 情 况 。 ( 七 ) 责 任 、 义 务 履 行 完 成 , 解 除 劳 务 合 同五 、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办 法 1、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标 准 ( 一 )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全
9、 员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和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 ( 二 ) 各 劳 务 用 工 单 位 应 按 劳 动 合 同 法 要 求 及 时 与 现 场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规范 的 劳 动 合 同 , 严 禁 私 拉 滥 招 , 非 法 用 工 。 ( 三 ) 劳 务 队 伍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之 前 必 须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 劳 务 队 伍 与 劳 务人 员 必 须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在 各 经 理 部 备 案 。 ( 四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前 应 对 劳 务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能 、 作 业 证 件 、 从
10、 业 经 历 进 行详 细 核 查 , 核 对 身 份 证 件 、 家 庭 住 址 。 ( 五 ) 劳 动 合 同 应 盖 法 人 用 工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劳 务 人 员 签 字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 六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后 各 用 工 单 位 须 及 时 登 记 劳 务 人 员 从 业 信 息 。 ( 七 )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全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持 证 上 岗 的 人 员 包 括 技 术 工 人 、 特殊 工 种 人 员 、 普 工 。 ( 八 ) 上 岗 人 员 统 一 佩 戴 用 工 单 位 制 发 的 岗 位 胸 卡 。 ( 九
11、 ) 对 劳 务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教 育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 做 到 人 、 证 相符 。 ( 十 ) 持 证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并 进 行 年 检 。 未 经 年 检 的岗 位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 ( 十 一 ) 劳 务 队 伍 必 须 按 照 项 目 制 定 的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自 我 管 理 。( 十 二 ) 劳 务 队 伍 必 须 按 照 项 目 质 量 、 安 全 、 技 术 交 底 进 行 施 工 , 严 禁 随 意施 工 。2、 宿 舍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制 度(一)宿
12、舍住宿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二)寝室内或寝室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三)宿舍内除允许使用的电脑、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空调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如碘钨灯,热得快,电磁炉、小太阳、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和电热毯等危险性较大的电器,一旦发现坚决没收。且不允许使用明火设备。第一次给予告,第二次发现将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 (四)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 他用电设备,严禁多个插座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到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等易燃物品(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
13、宿舍的供电槽和供电电缆(六)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完毕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如若发现宿舍内没人不管电器的情况,第一次给于警告,第二次断电。(七)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电工,由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3、 工 人 权 益 保 护 : ( 一 ) 用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 切 实 维 护 劳 务 人 员 权益 。 ( 二 ) 用 工 单 位 应 在 保 证 劳 务 人 员 权 益 知 情 权 。 使 之 明 白 岗 前 培 训 、 工 资 发放 等 内
14、容 。 ( 三 ) 用 工 单 位 必 须 及 时 足 额 发 放 工 资 , 严 禁 拖 延 、 克 扣 。 ( 五 ) 工 资 应 直 接 发 放 到 工 人 本 人 手 中 , 严 禁 发 放 给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组 织 或 个 人 。 ( 六 ) 经 理 部 负 责 人 为 工 人 工 资 发 放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用 工 单 位 对 工 人 工 资 发放 负 直 接 责 任 。 用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款 应 优 先 支 付 劳 务 费 和 工 人 工 资 。 指 挥 部 监 督 经理 部 将 工 资 发 放 到 工 人 本 人 。xxxxx 公 司xxxxx 建 设 项 目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