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 售的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 结构为 _结构; 建筑物地上
2、层数为 _层,地下层数为 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 (预售许可证编号: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_路 _ _ _幢 (号 _层 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 (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且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3、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_元。 (大写): 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 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_(包括 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4、_(包括 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 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 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帐户名称 : _、帐号:_)。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
5、、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_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 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6、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 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 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 _年 _月 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_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 _年 _月
7、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 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_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 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_用房,甲方应向乙
8、方提供 _质量保证书和 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 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 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_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
9、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 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 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
10、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 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_,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 _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