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 (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四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
2、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 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 。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 、 。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 、 、 、 。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 、 、 。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3、垃圾的收集、 、 、 。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 、 。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 物业管理费: 2. 保洁费: 3. 保安费: 4. 房屋设备运行费: 5. 维修养护费: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 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
4、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 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 ( 1) 无偿使用; ( 2)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7. 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
5、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8.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 方式偿付; 9. 协调、 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 1) ( 2) 10. 协助乙方做好牧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 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 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
6、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 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 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 % 1. 房屋外观: 2. 设备 运行: 3.
7、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 公共环境: 5. 绿化: 6. 交通 秩序: 7. 保安: 8. 急修: 小修: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 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 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户 元向业主收取; 2. 保洁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户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3. 保安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生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户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4. 高层住宅电梯、水泵、 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 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 调整; 6. 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 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 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