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BT项目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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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投资协议书甲方(招标人全称):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项目:又称“本项目”或“本工程”,指佛山新城市政与景观工程 BT 项目。1.1.2 甲方:指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由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在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 甲方” 或“业主” 。1.1.3

2、乙方:指其本项目工程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负责本项目融资及管理,并承担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 总承包单位” 或“中标人”或“乙方”。1.1.4 监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委托合同的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又称之为“监理人” 。1.1.5 项目管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委托合同的承担本项目项目管理工作的独立法人。1.1.6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各级监理人员。1.1.7 分包人:指乙方报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并取得甲方批准,

3、已分包了总承包单位承担任务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1.1.8 合同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行使及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分为施工期(建设期)和回购期两部分。1.1.9 竣工验收:指总乙方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且符合竣工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的组织验收。1.1.10 单项工程:指本合同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工程。1.1.11 施工期:本合同又称“建设期” ,指从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所有单项工程均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该时间已包含为本项目

4、进行各种准备、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申请、物料采购、施工、验收申请、组织及直到通过竣工验收之所需时间。1.1.12 缺陷责任期:/1.1.13 保修期: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起计。1.1.14 回购期:本项目回购期 1 年,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经监理及甲方进行初验)之次日起计。1.1.15 项目移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即为项目移交开始日。1.1.16 中标下浮率:又称之为“中标价” ,此项费用仅作招标阶段计算评标得分的基数及合同暂定价款,其本身不作为合同最终价款及最终支付的依据。1.1.17 预算建安费:系指在施工图绘制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

5、则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经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 ,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1.1.18 结算建安费:系指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预算建安费确认书及甲方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出的竣工工程的实际建安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结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 =实际建安费(1- %中标下浮率) 。此费用须经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若该工程经审计局审计时,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1.1.19 产值:系指回购款中的一个计息数字基数,为项目实施时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乙按施工合同要求计算完成工程量的造价金额。 (工程调增金额不计入每月

6、产值中,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算确认)1.1.20 天:指日历日,“年”、“月”、“ 日”按公历计算。1.1.21 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

7、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乙方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或监理人或项目相关方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本项目的融资、资金使用以及对项目的工程合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环保、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但

8、不限于:(1)乙方是否按照本合同规定在本市的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共管(甲方、乙方及银行)专用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合同,并按要求投入项目资本金;(2)乙方是否对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抽逃项目资本金或存在拖延项目资本金到位;(3)乙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1.2 甲方有权为实现本合同 2.1.1 款所述监督管理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问询、查阅、复制、调取乙方的相关记录、文件、账册及单据。2.1.3 甲方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及施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控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施

9、监理、监控或相关咨询管理;甲方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等进行管理及监督,并派驻相关管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2.1.4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具有否决权。2.1.5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2.1.6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提前回购本工程。2.1.7 甲方应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工作。2.1.8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将负责完成工作的成果文件全部移交乙方。 2.1.9 甲方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协助和配合乙方获得项目建设实施的便利条件,但甲方并不保证其协助将产生任何特定的效果

10、。2.1.10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在项目移交日接收本项目,在项目回购期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2.1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按项目进度投入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的承诺,派驻相关管理人员,使其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若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人员配备、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直至通过甲方审查为止。2.2.2 乙方有权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向甲方主张获得的全部项目回购款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回购款后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予以确认。2.2.3 乙方负责

11、修建的本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道路,并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间负责对临时道路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2.2.4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选择材料、设备供货商和分包人,并在实施前 15 天报甲方,由甲方审批。2.2.5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缴纳各项税费。2.2.6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接受甲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授权委托的单位的检查、管理、监督、审核和审计。2.2.7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2.2.8 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乙方相关义务,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

12、.2.9 涉及本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时,乙方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甲方(含甲方委托人) ,以便甲方(含甲方委托人)能确切了解该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工程的施工状况。2.2.10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监控工作。2.2.11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2.2.12 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的发票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 ;同时乙方保证将严格依据本合同第 8.3 款的约定计算工程结算回购款总额及接受甲方支付回购款的方式,在第 8.3 款约定之外的所发生的费用均已经

13、计入在投标报价之中,不单独计入工程回购款之中。3履约担保不适用4项目投融资与资金监管4.1 项目投融资4.1.1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管理。4.1.2 乙方应做好融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使用。4.2 资金监管4.2.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费。4.2.2 建设期内,计息数字基数为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的产值,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4.2.3 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

14、量,发生的损害均由乙方承担。4.2.4 乙方若因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而引发投诉、群体性事件、仲裁、诉讼、请求、索赔等情况,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牵连甲方。5项目建设5.1 建设用地5.1.1 项目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5.1.2 甲方将负责本项目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5.1.3 甲方不具体指定临时建设用地,但已综合考虑租用地的相关费用,且乙方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已

15、经包含在中标价中,回购价不再计取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以往经验自我独立考虑临时用地的租用。临时性建设用地退还前,乙方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乙方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性建设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1.4 未经甲方同意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把本项目对外移交、租赁或担保、抵押。5.1.5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建设用地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乙方将获得工期的顺延。5.1.6 甲方将根据项目征拆情况分段逐步向乙方提供工作场地,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合理组织人员、机

16、械、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应避免人员、机械出现窝工等现象。5.2 勘察设计5.2.1 甲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该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进行本项目的勘察与设计。5.2.2 乙方在此承诺同意接受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5.2.3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但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可对设计文件提出优化、变更建议,但设计变更的最终决策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5.3 项目施工5.3.1 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责任与义务。5.

17、3.2 乙方必须在本项目施工期内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项目的建设施工。5.4 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5.4.1 甲方已先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5.4.2 经甲方招标确定的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费用由甲方支付。5.4.3 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规定履行监理及项目管理职责。5.4.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相关规定发出的指令。5.4.5 监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施工图,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理。5.5

18、 建设监督5.5.1 建设期间,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甲方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令改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1)项目工程有质量缺陷,或存在质量隐患;(2)项目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3)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与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符;(4)未按施工计划施工,合理施工工期得不到有效保证;(5)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事件;(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5.6 竣工验收5.6.1 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19、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修订规定执行。 (按省、市的现行标准执行)5.6.2 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竣工备案后,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5.6.3 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关费用。6质量保修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保修期,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含缺陷责任期) 。在保修期内乙方按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甲方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乙方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乙方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

20、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甲方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乙方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乙方自负。(6)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对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损失进行自费修复,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乙方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乙方的

21、施工擅自改变或变更设计文件,如擅自减少桩长、钢筋用量、改变基础的标高或降低混凝土标号或需连续浇注混凝土而因施工需要增加施工缝等; 由于乙方施工工艺控制不严,如模板移位造成箱梁、板梁的腹板、底板、顶板的截面尺寸发生变化,路面基层级配不良造成面层过多的裂纹(纵横裂、网裂)和明显的质量缺陷等; 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如浆砌工程砂浆不饱满、石料规格不符合要求、质量不合格造成构造物和砌体跨塌等; 路面服务功能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和行车需要(如车辙过大,构造深度不足,路面裂缝过多)等; 未妥善考虑砼构件的耐久性,出现非受力裂缝或砼表皮脱落等; 路基、台背回填沉陷过大,引起路面、桥涵的破坏或严重的行车不舒适等;

22、 浆砌工程勾缝脱落、砌体变形,局部构造无效或施工不当引起的路面、桥涵的破坏等; 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工作缝; 由于其它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损失。(7)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 3天内派人保修。(8)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抢修。7项目移交与回购7.1 项目移交7.1.1 移交7.1.1.1 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与本项目工程经营及使用、开发相关的使用说明、操作及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资料;与本项目相关的无形资产;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提交甲方,由甲方组织档案验收。7.1.2.3 因甲方要求,在建设期内提出工程项目改变其实施模式(例如变 BT 模式为施工总承包等) ,乙方需无条件予以接受。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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