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 方 协 议甲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丙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以 下 简 称 丙 方 )甲 、 乙 、 丙 三 方 为 共 同 承 包 建 设 工 程 及 相 关 配 套 工 程项 目 的 施 工 (具 体 内 容 以 分 包 合 同 为 准), 经 三 方 友 好 、 坦 诚 协 商 , 现 达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章 项 目 概 况 及 合 作 条 件1.1 本 工 程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中 标 造 价 约 万 元人 民 币 。1.2
2、经 过 三 方 测 算 , 本 项 目 的 前 期 进 场 开 工 等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为 万元 左 右 , 因 此 本 工 程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万 元 。1.3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资 、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如 下 :1.3.1 甲 方 投 资 万 元 , 占 %;1.3.2 乙 方 投 资 万 元 , 占 %;1.3.3 丙 方 投 资 万 元 , 占 %;1.4 在 本 项 目 资 金 出 现 周 转 紧 张 时 , 由 各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股 份 追 加投 资 或 向 其 他 机 构 借 贷 , 借 贷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计 入 成
3、本 , 由 投 资者 共 同 承 担 。 业 主 所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 应 优 先 支 付 工 人 工 资 及 材 料 款 ,不 得 挪 做 它 用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动 用 资 金 , 应 经 三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付 款 。1.5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缴 纳 投 资 款 , 投 资 款 应 放 在 专 用 帐 户 上 , 并 且 专 款 专 用 。 各 方 都 有 权 可 随 时 查 看 、 了 解 工 程 付 款 、垫款 、 收 款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明 细 表 、 账 户 及 资 料 。 在 本 项 目 资 金 出现 周 转
4、紧张 时 , 由 各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股 份 追 加 投 资 或 向 其 他 机 构 借 贷 ,借 贷 所 产 生 的一 切 费 用 计 入 成 本 , 由 投 资 者 共 同 承 担 。 业 主 所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 应优 先 支 付 工 人 工 资 及 材 料 款 , 不 得 挪 做 它 用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动 用资 金 , 应 经 三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付 款 。第 二 章 工 程 管 理 责 任 及 分 工2.1 该 项 目 工 程 管 理 责 任 及 分 工 如 下2.1.1 该 项 目 与 总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由 负
5、责 ;承 建 公 司 内部 合 同 应 有 甲 乙 丙 三 个 股 东 签 字 后 生 效 。2.1.2 该 项 目 的 现 场 施 工 、 质 量 安 全 及 协 调 与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由 主 管 (其 中 造 价 方 面 由 主 管 , 水 电 安 装 方 面 由 主 管 , 质 量 安全 方 面 由 主 管 );2.1.3 该 项 目 的 会 计 日 常 工 作 由 甲 方 负 责 管 理 , 出 纳 日 常 工 作 由丙 方 负 责 管 理 。2.1.4 施 工 相 关 材 料 等 方 面 的 采 购 、 验 收 和 保 管 由 三 方 委 托 派 工管 理 执
6、行 ;其 中 主 材 部 分 采 购 当 天 应 经 三 方 共 同 确 认 签 字 方 可 入 库 记帐 , 辅 材 部 分 采 购 可 在 五 天 内 经 三 方 共 同 确 认 签 字 后 入 库 记 帐 。2.2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用 、 待 遇2.2.1 该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中 使 用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如 总 工 、 施 工 员 、采 购经 理 的 聘 用 、 工 资 待 遇 由 三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2.2.2 该 项 目 的 会 计 由 甲 方 负 责 , 出 纳 由 丙 方 负 责;2.2.3 该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中 使 用 的 施
7、 工 班 组 的 技 术 水 平 、 工 资 的 审定 、 应 由 三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2.3 材 料 采 购 及 其 他2.3.1 在 该 项 目 工 程 中 使 用 的 材 料 的 品 牌 、 单 价 、 数 量 、 采 购 等情 况 应 经 三 方 共 同 意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行 。2.3.2 在 该 项 目 工 程 中 所 需 聘 用 的 施 工 工 组 应 由 三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2.3.3 合 作 三 方 应 即 时 沟 通 工 程 上 资 金 安 排 使 用 情 况 、 互 相 积 极配 合 、 保 证 工 程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第 三
8、 章 利 益 分 享 和 风 险 承 担3.1 利 润 、 风 险 分 配3.1.1 该 项 目 的 利 润 、 分 险 分 享 承 担 标 准 为 在 扣 除 该 项 目 的 各 项成 本 费 用 后 , 按 照 投 资 比 例 分 享 承 担 。3.1.2 甲 方 分 享 承 担 %;乙 方 分 享 承 担 %;丙 方 分 享 承 担 %;3.2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按 照 项 目 部 的 规 定 发 放 。第 四 章 其 他4.1 资 金 和 管 理4.1.1 该 项 目 的 各 项 资 金 支 出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的 支 付 需 由 三 方 签字 确认
9、后 方 可 支 付 。4.1.2 该 项 目 的 工 程 进 度 往 来 款 由 负 责 跟 踪 落 实 , 并存 在 开 立 专 用 帐 户 上 , 专 款 专 用 。4.1.3该 项 目 运 营 后 , 每 个 月 号 开 一 次 工 程 进 度 例 会 , 讨 论 工 程相 关 事 情 。4.2 出 纳 与 财 务 管 理4.2.1 出 纳 每 10天 应 将 编 制 好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表 及下 旬 支 出 预 算 给 财 务 , 并 随 时 接 受 合 作 三 方 股 东 的 银 行 资 金 查 询 ,以 便 安 排 资 金 投 放 。4.2.2财
10、 务 每 月 月 底 应 将 编 制 好 现 金 日 记 帐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存 货 日 记 帐 及 相 关 的 凭 证 提 交 给 合 作 三 方 股 东 , 并 经 三 方 股 东 共 同确 认 签 字 后 作 为 最 终 三 方 决 算 分 配 利 润 使 用 。4.3 合 同 争 议 与 免 责4.3.1 该 项 目 在 合 作 中 必 须 共 同 遵 守 上 述 条 款 , 如 有 违 约 , 则 违约 方 赔 偿 守 约 方 由 此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 凡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所 发 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各 方
11、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或 应 提 请 仲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3.2 在 该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由 于 国 家 政 策 的 重 大 调 整 , 人 力 不可 抗 拒 , 如 地 震 、 台 风 、 战 争 、 属 于 免 责 范 围 。4.4 本 协 议 生 效 、 终 止 及 其 他4.4.1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所 有 合 同 、 协 议 、 管 理制 度 、 票 据 等 作 为 本 协议 的 一 部 分 。4.4.2 本 协 议 在 该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并 办 理 完 决 算 和 收 回 工 程 保修 金 , 同 时 内 部 费 用 核 算 确 认 无 争 议 及 投 资 利 益 分 享 后 终 止 。4.4.3 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 , 合 作 各 方 各 执 二 份 , 本 协 议 自 合 作 三 方签 字 盖 章 之 后 生 效 。4.4.4本 协 议 于 年 月 日 , 由 合 作 三 方 在 中 国 市签 字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签 字 )乙 方 :(签 字 )丙 方 :(签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