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 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3、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5749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 20799 鲜、冻肉运输条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NY/T90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SB/T 10396 的本部分 3.
3、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 资质等级 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 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 4.1 资质等级认定依据 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 等级划分 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 A 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AA 级、AAAA 级、AAA 级、AA 级、A 级。 5 A 级生猪屠宰厂(场)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生猪屠宰设计规模应达
4、到 30 头/h 以上,年生猪屠宰数量应达到 4 万头以上。 5.1.2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 5.1.3 厂区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肉品安全的其它产品;不应在生猪屠宰间屠宰其他种类的畜禽。 5.1.4 应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屠宰技术工人和 7 名以上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肉品检验人员。 5.1.5 屠宰的生猪应具有免疫标志和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设计和环境 5.2.1 厂(场)的设计应符合 GB 12694、GB/T17237、GB 5
5、0317 的相关规定要求 5.2.1.1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5.2.1.2 厂址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水质符合 GB5749 规定要求 5.2.1.3 生产作业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运送活猪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5.2.1.4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一般应按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冷藏的顺序设置。 5.2.1.5 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清洁区、非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
6、布置;各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 5.2.1.6 化制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分割肉车间间隔一定距离,并位于主风向下风处。 5.2.2 厂区环境 5.2.21 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5.2.2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5.2.23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5.2.24 原料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生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不少于 3.00m、深(0.10 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5.3 设施和设备 5.3.1 设施 5.3.1.1
7、生猪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卸猪站台、赶猪道等设施。 5.3.1.2 生猪屠宰应有待宰间、隔离圈、屠宰间、急宰室、无害化处理间、检验检疫工作室、消毒药品存放室等。 5.3.1.3 待宰间建筑面积应在 200以上,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 1.5m,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1.5%,并坡向排水沟。 5.3.1.4 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 3 5.3.1.5 屠宰车间应有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寄生虫检疫室等。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5.3.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
8、蚀的材料制作。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 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5.3.1.7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应在 420以上,净高不宜低于 5m;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冼、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车间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 5.3.1.8 急宰室宜设在待宰间的隔离间附近。急宰室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5.3.1.9 急宰室、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不少于 2m、深 0.1m,且能排放消毒液。 5.3.1.10 屠宰间、急宰室、无害化处理间、卫生间内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非手动式
9、洗手、消毒设施。 5.3.1.11 在屠宰、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配备带有 82 以上热水的供应设施或具有同等消毒效果条件的工具和设备清洗消毒装置。 5.3.2 设备 5.3.2.1 应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电致昏器、悬挂输送机、浸烫池、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机等。 5.3.2.2 放血轨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5m。 5.3.2.3 应有病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密闭不漏水的病猪专用运输工具。 5.3.2.4 宰后检验各操作点的操作区域长度应按每位检验人员不小于 1.5m 计算,检验操作点处轨道平面的高度和踏脚台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5.3.2.5 屠宰设备的位置应便于安装、维
10、护和清洗消毒,并符合生猪屠宰工艺流程要求。 5.3.2.6 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成。 5.4 屠宰工艺 5.41 屠宰的工艺布置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5.42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应按生猪验收、待宰、冲淋、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剥皮)、清洗、修整、编号、雕圈、开膛、取内脏、清洗、去头、去蹄尾、摘三腺、劈(锯)半、修整、分级的工序设置。 5.43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 5.44 放血轨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5m。 5.45 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
11、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 5min。 5.5 检验检疫 5.5.1 生猪宰前、宰后检验,应符合 GB/T 17996 规定的要求,生猪宰前、宰后检疫应符合 NY/T909-2004 规定的要求。 5.5.2 宰前检验岗位设置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 5.5.3 生猪宰后检验应采用与胴体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 5.5.4 生猪宰后肉品品质检验岗位设置,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和可疑病肉检验的操作点、检验结果盖章。 5.5.5 头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体表检验操作点前。5.5.6 检验后一般性疾病肉品的处理应按 GB/
12、T 17996 规定处理;其他病害猪(肉)处理应符合 GB 16548 规定的要求。 5.5.6 产品每年应按照 GB9959.1 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 5.5.7 应有瘦肉精等检测能力,配套的检测设备包括均质器和加热装置或离心机及检测卡。 5.6 质量控制 5.6.1 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保证肉类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5.6.11 管理制度包括: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上岗人员资格培训制度、从业
13、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6.12 记录主要包括:宰前检验记录、生猪送宰交接记录、生产记录、宰后检验结果记录、产品销售台帐、车间环境和设备消毒记录、病害猪(肉)处理通知单、生猪屠宰证和章管理档案、上岗人员资格培训记录、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 5.6.13 各项原始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5.6.2 应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5.6.3 不合格产品应做标记,防止与其他肉类及人员发生交叉污染。5.6.4 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5.7 产品运输 5.7.1 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输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片猪肉应当使用封闭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5.7.2 运输的生猪产品应有检疫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和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